十二門論隨解

    觀一異門第六

  【復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相及與可相  一異不可得  若無有一異  是二云何成】

  前以有相無相破已,為掃外人餘疑,故更破一異。謂相及與可相,一異不可得

,若無有一異,是二云何成?破相可相一異者,在明空理顯正破邪也。故初長行即

明示,復次一切法空。

  何謂相,何謂可相?相者能相也,可相者所相之法也。例如生住滅是相,有為

法是可相之法。質礙是相,色是可相之法。領納是相,受是可相之法。取相是相,

想是可相之法。造作是相,行是可相之法。了別是相,識是可相之法。餘可類推。

  然相與可相一不可得,相與可相異亦不可得。一與異不可得,所以相與可相皆

空。

  【是相可相。若一不可得。異亦不可得。若一異不可得。是二則不成。是  

   故相可相皆空。相可相空故一切法皆空。】

  以相可相皆空故,所以一切法皆空。因為一切法不外相與可相故。用此證成一

切法空義。

  【問曰。相可相常成。何故不成。汝說相可相一異不可得。今當說凡物或

   相即是可相。或相異可相。或少分是相。餘是可相。】

  外人救曰,事實上相可相常成,怎能說相可相不成呢?汝說相可相一異不可得

,我今當說相可相成立的理由。

  凡物以下,外人先明其義。凡物或相即是可相,是說有些情形,是相與可相為

一的。相即是可相,便是相與可相為一。或相異可相,說明有些情形,相與可相是

異的。或少分是相,餘是可相。說明有些情形,相與可相是亦一亦異的。以下便舉

例說明。

  【如識相是識離所用識更無識。如受相是受離所用受更無受。如是等相即

   是可相。】

  舉例中先明相與可相一。例如識,識是可相,了別是相。而了別即是識,識即

是了別,這不是相與可相一嗎?再如受,受是可相,領納是相。然而領納便是受, 

受便是領納,豈不是相與可相一嗎?故知如是等法,相即是可相也。

  【如佛說。滅愛名涅槃。愛是有為有漏法。滅是無為無漏法。如信者有三

   相。樂親近善人。樂欲聽法樂行布施。是三事身口業故。色陰所攝信是

   心數法故。行陰所攝。是名相與可相異。】

  次釋相與可相異,并舉佛語作證。佛說滅愛名涅槃,愛是有為有漏法,滅是無

為無漏法。

  滅愛名涅槃,滅愛是相,涅槃是可相。而愛是有為有漏法,涅槃是無為無漏法

,二者是差異的,不同的。豈非相與可相異嗎?

  再如信。信者有三相,樂親近善人,樂欲聽法,樂行布施。此三事身口業故,

色陰所攝。信是心數法故,行陰所攝。是名相與可相異。

  再以信為例,信有三相,一樂親近善人,二樂欲聽法,三樂行布施。此三相為

信作相,此三相為相,信為可相。而近善人,欲聽法,行布施悉屬身口業。既屬身

口業,故為色陰所攝。但是信是心數法,心數法是行陰所攝。如此說來,色陰與行

陰作相,色是相,行是可相,豈非相與可相異嗎?     

  【如正見是道相。於道是少分。又生住滅是有為相於有為法是少分。如是

   於可相中少分名相。是故或相即可相。或相異可相。或可相少分為相。

   汝言一異不成故。相可相不成者。是事不然。】

  其次舉少分例以救。例如正見是道相,於道是少分。

  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是為八正道分。所

以正見雖為道品作相,卻是道品的少分。正見是相,道品是可相,所以可相的道品

中,正見是少分作相。

  再如生住滅是有為相,於有為法是少分。

  再舉例云,生住滅三相,與有為法作相。生住滅是相,有為法是可相。生住滅

三相,可相於有為法。但是有為法,尚有餘相顯示。故生住滅三相,僅是有為法的

少分相。這說明有情形是於可相中,少分能相名相也。

  是故或相即可相,或相異可相,或可相少分為相。

  重申相與可相,有一異少分義,用行反破也。事實上有這三種情形,怎能說相

及與可相,一異不可得呢?

  汝言一異不成故,相可相不成者,是事不然。     

  以救成其破,反破論主也。汝云若無有一異,是二云何成。這種說法,是事不

然也。

  【答曰。汝說或相是可相如識等。是事不然。何以故。以相故可知名可相

   所用者名為相。凡物不能自知。如指不能自觸。如眼不能自見。是故汝

   說識即是相可相。是事不然。復次若相即是可相者。不應分別是相是可

   相。若分別是相是可相者。不應言相即是可相。】

  前已正破,答曰以下破救。破救中先破相可相一。汝說或相是可相,如識等,

是事不然。

  相是可相者,謂相可相一也。汝并舉識為例。其實這是不對的。何以故下,直

明破意。何以故?以相故,可知名可相,所用者名為相。

  此先引述其理也。因為有能相的緣故,始知有所相的可相法。相此所相者,名

為相也。此即說明相與可相,不可能是一個,而是有能有所的。如此始成相與可相

  凡物不能自知下,是舉例說明。凡物皆不自知,譬如指不能自觸。眼不能自見

。觸者觸境,見者見塵。所以自觸自見,無有是事。是故汝說識即是相可相,是事 

不然。汝說識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同於相即是可相,這是不對的。

  若相即是可相,而相可相為一,是不合道理的。因為相可相一,若相能相可相

,亦應可相能相相。如此則相可相俱不成立矣。何以故?以失其能所故。若謂相能

相可相,而卻又被可相所相,是能所不定。若謂可相被相所相,卻又能相於相,故

能所不定。既然能所不定,便不可謂相可相了。

  復次若相即是可相者,不應分別是相、是可相。若分別是相是可相者,不應言

相即是可相。

  若相與可相為一,那便相與可相無有分別。既然無有分別,便不應言這是相,

那是可相。如果分別這是相,那是可相,便不應言相即是可相。

  若謂相即是可相,則應言相時即是言可相,言可相時即是言相了。若言相時即

是言可相,是無相也。若言可相時即是言相,是無可相也。

  【復次若相即是可相者。因果則一。何以故相是因可相是果。是二則一。

   而實不一。是故相即是可相。是事不然。】

  復次若相即是可相者,因果則一。      

  

  須知相是因,由相的顯示而知有可相,故可相是其果。若相可相為一,那因果

便一了。因即果,果即因,無前後分別,不合乎道理。若因果為一,則亦應可相為

因,相為果。如是因果次第則亂,若無次第,便失因果。是故相即是可相,是事不

然。以上破相可相一,下文破相可相異。於破異中,先正破,次破救。

  【汝說相異可相者。是亦不然。汝說滅愛是涅槃相。不說愛是涅槃相。若

   說愛是涅槃相。應言相可相異若言滅愛是涅槃相者。則不得言相可相異

   。】

  汝言相可相異,例如滅愛名涅槃,愛有為有漏,涅槃無為無漏,愛滅是相,涅

槃是可相,故知相與可相異。再如近善人、欲聽法、行布施等為相,信是可相,故

知相與可相異。如是舉喻,實屬不然。

  何以故?先談愛與涅槃。汝說滅愛涅槃相,不說愛是涅槃相。若言愛是涅槃,

則愛與涅槃異,尚可言相與可相異。但是汝言「滅愛」是涅槃相,但是若愛滅便是

無相,無相焉能為涅槃作相?若愛不滅亦不能為涅槃作相。何以故?以愛是有為有

漏,涅槃是無為無漏故。有為有漏,云何為無為無漏作相?再說涅槃即是無相,云 

何以相為無相作相?若必言滅愛是涅槃相,然而滅愛則不可得,涅槃即不可得性,

云何不可得有差異也。

  【又汝說信者有三相俱不異。信若無信則無此三事。是故不得相可相異。】

  汝言信者有三相,如近善人、欲聽法、行布施。這便說明三相與信俱不異。何

以故?若無信,便無此三相。無此三相,亦無信,豈不是三相即信,信即三相嗎?

所以相可相異,不可得也。

  【又相可相異者。相更復應有相。則為無窮。是事不然。是故相可相不得

   異。】

  如果相與可相是差異的話,須知相的本身亦是可相。例如三相亦是有為相,亦

是果法,亦是可相。既然如此,所以三相仍須相為其作相。換句話說,如果相與可

相異的話,「此相」猶須「彼相」為其作相。若謂此相不須彼相為其作相,然則可

相便無須相為其作相了。若謂此相猶須彼相為之作相,則彼相亦須有相為之作相。

如是便無窮無盡,故曰是事不然。汝謂相可相異,是不對的。    

  【問曰。如燈能自照亦能照彼。如是相能自相亦能相彼。答曰。汝說燈喻

   三有為相中已破。又自違先說。汝上言相可相異。而今言相自能相亦能

   相彼。是事不然。】

  外人救曰,如燈自照,亦能照彼,如是相能自相,亦能相彼。

  外人用此救無盡過。此相不須彼相為之作相,因為此相如燈之照,能夠照彼,

亦能自照,故無無窮過。

  破云,汝說燈喻,三有為相中已破,又自違先說。如此自救,豈非自破嗎?故

無須再論。

  汝上來言相可相異,今復言相能自相亦能相彼,是事不然。

  汝云相可相異,亦應能相與所相異。因為相是能相,可相是所相故。然汝今言

相能自相,亦能相彼,如此說來,能相所相原只是一「相」,豈非是一嗎?并且汝

有墮亦一亦異之過。因為相能相彼,既有此有彼,當然相與可相異了。相能自相,

當相亦是自,可相亦是自,是故復墮於一也。 

  【又汝說可相中少分是相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此義或在一中。或在異

   中。一異義先已破故。當知少分相亦破。】     

  又汝說可相中少分是相者,是事不然。因為少分「是相」,便是相可相為一。

若可相中餘分「非相」者,便是相可相異。所以可相中少分是相的意思,便是少分

是一,餘分是異。一異之義,先前已破,是知少分相者,亦已破矣。

  【如是種種因緣相可相。一不可得異不可得。更無第三法成相可相。是故

   相可相俱空。是二空故一切法皆空。】

  如是下正明本宗。本宗者,一切法空也。

  既然如上所說,所以種種因緣觀察,相與可相,一不可得,異亦不可得。更無

有第三法,成立相可相的理論矣。是故相可相俱空。相可相攝盡一切法,相可相俱

空故,所以一切法皆空。所謂二空者,即我法二空也。亦即人我空,法我空,是為

一切法究竟了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