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素質提升之重要性

──建立在法治精神之上的多元主義

台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研究所兼任教授  羊憶蓉

人的素質(1999)論文集 
1999.12 
頁174-180


 

 

摘要

 

一、前言

  「人的素質提升之重要性」無庸贅言,但社會變遷之中,檢驗「人的素質」的觀念與指標與以往大不相同。

 

二、影響「人的素質」的內在與外在因素

  人的素質受外在環境因素所影響,但時代環境的變化,對於「楷模」、「典範」、「好人」、「高素質的人」的要求,在不同時空之下各不相同,連帶使得「社會化」的機制和目標亦有所變化。

 

三、當今社會現象:文化相對主義與價值多元

  當今社會現象以文化相對主義與價值多元為主流,不再全面受「精英主義」所引導,因此許多與傳統道德觀相違背的行為現象亦有立足空間,不能以「道德淪喪」、「素質低落」一概而論。

 

四、討論John Rawls 「權利」(the“right”)與「福祉」(the“good”)的概念

  西方自由主義思想演變過程中,發展出有關個人權利和社會秩序的各種辯論。其中John Rawls主張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優先於社會所認定的「福祉」的概念,應在保障個人權利的基礎上允許個別福利的追求,才能達成社會正義。

 

五、以法治精神為基礎的多元主義

  現代社會以民主、自由、人權等為普世價值,因此應主張法治精神;在法治的基礎上允許多元價值觀的發展。在這種趨勢下,「人的素質」的定義或許難以定於一尊,但社會以法治為共同基礎規範,而在「法律作為道德的底線」的共識之上追求多元主義。

 

 

 

一、前言

 

  我對這個題目本身有一項意見,首先需要闡述。「人的素質」是本次研討會的主題;「人的素質提升之重要性」則是其中一副題,也是我受邀提交論文的範圍。整體而言,很多人對現代社會「人的素質低落」的現象深有感觸。黃光國的論文中提出:「年輕的一代不僅早已視傳統道德如敝屣,而且也不願意接受新規範的羈絆」,因此「感到憂心忡忡」。換言之,「素質提升」這個概念在當前社會環境中顯得具有急迫性,曰「人的素質提升之重要性」幾乎是不証自明。正因為如此,這個論述顯得理所當然,無庸贅言,我反而覺得很困難發展出長篇大論。

 

  但是,社會變遷之中,採用什麼樣的「指標」來檢驗「人的素質提升」,倒是一個大可探討的題目。舉一簡單的例子:多受教育、獲得高學歷,是否即意味「人的素質提升」?當今台灣,與三、四十年前比較,民眾教育水準普遍提高,但何以社會大眾反而感受人的素質較為低落?教育社會學領域中,對於正式學校教育的功能的解釋,從極端推崇到嚴厲批判皆有;社會依現實法則亦有人提出「學歷無用論」。可見論「人的素質提升」,如果以「教育普及,教育水準提高」為解決途徑之一,雖然一般人從常識的角度大約可以接受,但如果經過嚴格討論,也不見得能得到普遍共識。再舉一例:傳統社會的若干道德標準,在現代社會結構下已有不同的評價,甚至義利之辨都有不同準則。那麼,何種行為標準可以據以作為「人的素質提升」之評斷?

 

  從以上角度來思考,何謂「高素質的人」,可能發展出見仁見智、意見迥異的討論。我的這篇文章不擬從「人的素質」的定義來討論,但將依以上思維探討當今社會「多元主義」的現象。從自由主義延伸而來的價值多元論,是現今社會的主流思潮;正是因為這種思潮的影響,連何謂「高素質的人」都變得有些難以論斷。我們一方面不能不承認多元主義思潮的重要性,一方面仍希望對「人的素質」有所期望(雖然「期望」也未必得到共識結論)。我以這種想法為主軸來寫這篇文章。

 

二、影響「人的素質」的內在與外在因素

 

  雖然「人的素質」很難定論,但在社會科學的領域中,討論人的行為的形成,多半承認先天的內在機制與後天的環境因素的雙重作用。隨流派的不同,強調的重點亦可能不同。例如心理學的行為主義,幾乎完全側重外在環境對個人行為的制約作用;較傾向人本主義的心理學大師如Abraham Maslow、 Carl Rogers則強調人的內在機制所發揮的統整作用。教育學的領域中,一直有「人如陶土還是植物」的爭辯。前者相信人的「可塑性」,換言之,強調人的行為是由後天的外在力量塑模而成;後者則相信人的「自主性」,教育的宗旨只在提供適宜的成長條件,使人順性發展。甚至一般通俗的觀察中,有人強調「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側重外在的影響;亦有人相信人天生即來的「良知良能」,以「不學而知,不學而能」為重點。至於哲學領域內對此的討論更是不可勝數。

 

  黃光國的論文開宗明義指出,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人的素質是指個人人格結構中可以經由後天教育或自我鍛鍊而改進的幾個重要層面。顯然黃光國所指人的「素質」,是強調人的內在性格和外顯行為中可以「養成」的這一部分。我在這篇論文中,將依循這樣的看法為出發點進行討論。由於時代環境的變化,對於「楷模」、「典範」、「好人」、「高素質的人」的要求,在不同時空之下各不相同,連帶使得「社會化」的機制和目標亦有所變化。舉例而言,傳統中國社會如果以「剛毅木訥」為人的優秀品格之一,則教育機制必然傾向往這樣的品德去培養,要求自抑、內歛、吃苦耐磨;反面而言,對個人創新、叛逆、挑戰傳統、獨樹一格、好高鶩遠等傾向則必然有所抑制。換言之,一個社會對「人的素質」的定義標準,取決於這個社會大環境中對「模範」行為的認定。也就是說,環境中的社會化過程,對個人的素質養成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正因為如此,社會化的目標、「準則」等若發生變化,對「人的素質」的判定亦將有所變化。

 

  因此,在我們慨嘆當今社會「人的素質低落」之時,必須先考量外在環境中社會風氣之所趨,以及社會化機制的功能。再舉一例:很多人批評當今社會的功利風氣,並以個人「利慾薰心」作為「人的素質低落」的例証之一。但若對照整體社會的價值取向,如果唯致富為成功指標,從國家發展目標到社會精英所示範皆一致朝向功利取向,社會的獎懲機制亦以此為準,則個人置於這種大環境中,的確很可能(甚至於被鼓勵、被教育)發展出理直氣壯的態度去追求財富。這種社會環境中,固然各人依不同的價值觀而可能對功利主義現象表示喟嘆,或希望對這種風氣有所糾正;但社會觀察者面對這種情勢,需要理解、解釋此種社會現象形成的源由發展。如果僅以個人道德標準對「功利取向」作出「素質低落」之評斷,也許於了解現況無益,所作「提升素質」之建議也較難發生作用。

 

三、當今社會現象:文化相對主義與價值多元

 

  接續著以上的討論,恐怕我們無法僅以傳統社會的道德觀為標準,感嘆當今社會「人的素質低落」。如果純粹以當今社會教育普及、資訊流通、專業分工程度提高等客觀標的來觀察,社會上所提供對人的素質「養成」的基本架構應是較以往精進。但以道德標準而言,現今社會確實存在著迥異於以往的價值取向和道德標準;這也是很多人感嘆當今「道德淪喪」,甚至推論出「人的素質低落」的主要原因。

 

  簡單地說,現代思潮與文化現象的主軸乃是相對主義與價值多元論。絕對的道德觀難以壟斷社會思潮,甚至「精英主義」也不再居主流地位。這個現象自然和西方社會的自由主義及民主制度、人權平等的發展有關。綜合而言,現代社會挑戰權威主義,自然也就挑戰道德權威主義;強調人人平等,則少數團体(例如同性戀者、非主流的宗教流派等)的價值觀和文化偏好應受到同等尊重;追求法治主義,則法治範圍之內應容忍多元的價值選擇;重視民主程序,對「程序正義」的考量也就優先於「實質正義」。

 

  如果我們承認,以上所描述大致是當代社會的主流思潮(也就是說,「沒有主流」─相對主義和多元主義─ 成為主流),那麼,很多以過去的價值標準評斷顯得「邊緣」、「異端」、「不登大雅」、甚至「自甘下流」、「應受譴責」的行為,在今日社會皆受到容忍,甚至可能因標榜「另類﹛反而得到特別顯著的社會注目。我們如果以發生在台北市的公娼爭取「緩廢娼」事件為例,可以看出幾個不同於傳統道德觀的發展趨勢。首先,以衛道姿態要求加強禁絕色情行為的主張,並未成為社會共識,亦即道德權威主義受挑戰。其次,單以「男性需求」角度贊成娼妓制度者,受到女性主義者抨擊,亦即女性權益(包括身體自主權)受重視。第三點,公娼在過去被認為是低下、羞恥的行業,在這次事件中雖亦以蒙面裝扮出現,但組成「自救團体」頻頻現身公眾,要求「工作權」及其他法律權益,亦即弱勢團体的聲音受到傾聽,其人權和基本法律權利受重視。第四點,台北市長馬英九雖坦承不贊成娼妓制度,但在「依法行政」原則下宣布緩廢娼政策,亦即以法治主義為主要考量,重視法律的程序正義超過「反色情」的道德主張。

 

  這個例子顯示,過去受道德譴責的行為,在現代社會有一番不同於以往的立足餘地。以往「男盜女娼」為罵人莫此為甚的用語;如今台北市的公娼,在各個公共場合現身,高聲疾呼,社會運動團体為之聲援,公共論壇為此議題開闢戰火。這雖然並不表示娼妓行業的「職業聲望」有所劇烈轉變,但可見當今社會風氣與公共議題的焦點與傳統有所不同。

 

  再舉其他事件為例:流行文化現象中的男孩子戴耳環和蓄長髮,青少年奇裝異服和自創流行用語,「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新新人類文化,皆顛覆過去所認定的雅俗之分;性別關係中的同性戀,雙性戀,變裝打扮,(相對於傳統)顛倒的性別角色,強調自主性的情慾關係等;教育領域內的學生不服從師長權威,對過去所強調的世俗成就標準不屑一顧,為強調獨特個性發展而挑戰團體紀律等……這些流行現象,如果依傳統價值觀來判斷,很可能被評價為個人「素質低落」的表徵;但在多元主義的時代,卻各自有其存在空間。

 

四、討論John Rawls 「權利」(the“right”)與「福祉」(the“good”)的概念

 

  自由主義思潮發展的過程中,對於人生而為人的基本權利、社會的共同福祉、個人的自由選擇、社會正義的界限、社會秩序的基礎等問題,有過辨証式的討論。基本而言,越是強調個人自由及基本權利者,必須面對社會秩序及共同福祉的問題。如何使個人的自然權利充分發揮,而不危及社會整體利益?或反過來說,如何在社會共識的基礎上維護公共秩序,而不抑制個人自由?立論者從古典的自由主義者深信個人的「理性」作用(例如自由派經濟學家所謂市場中「看不見的手」),到社會契約論的發揮,以至功利主義者強調以社會集體的最大利益為念,皆各有主張。

 

  John Rawls在他的著名作品A Theory of Justice書中,除了討論基本的「正義」概念,並且從人的基本權利出發,而對強調集體福祉的功利主義有所修正。John Rawls認為,為實踐「正義」的概念,必然會拒絕「犧牲個人自由以增進其他人較大福祉」的主張。一個以「公平」概念為「正義」基礎(justice as fairness)的社會,應是先定義出社會中對個人權利的保障,不容許侵犯;在每個人的基本權利皆受到保護、不為社會集體力量所壓抑的前提下,則容許對個人所執著的各自不同的美好福祉有所追求。換言之,權利的概念優先於福祉。

 

  John Rawls的這種主張,對我們在此討論的「人的素質」的問題可有什麼參考作用?

 

  我們今天所論「人的素質」的問題,可能很多與會者傾向於思索何者為「善」(the“good”),何者為「好人」,為「高素質」的標準。社會上的精英分子,對人的「高素質」有所追求,希望提升社會水準,毋寧是可理解的現象,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動力。但另一方面,全世界很多社會尚未或初將脫離集權統治,人民的基本權利的保障及社會正義的實踐尚未完全。則與其奢論提高人的素質,不如先論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台灣今日所謂「社會亂象」,乃至「教育水準提高,但人的素質低落」等現象,相當程度上的確是因為如黃光國論文所指出,「年輕的一代不僅早已視傳統道德如敝屣,而且也不願意接受新規範的羈絆」。但這種現象引起憂慮,相當程度上是因為社會初識多元選擇的滋味,人民勇於顛覆舊權威,但對新的民主規範卻未建立起共識,對法治也無所謂尊重。很顯然,在社會結構變遷的架構下,對「人的素質低落」的現象的可能改善之道,不是恢復傳統道德,不是樹立新權威,不是抑制個人的選擇權利;而是對新規範建立起共識。

 

  但什麼才是「新規範」?前一節提出文化相對主義和價值多元論,似乎「沒有主流」才是主流的文化現象。而當討論「社會新規範」時,當今社會並非完全沒有規範;相對主義和多元主義之所以能夠存在,正是以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等概念為基礎。福山(F. Fukuyama)引起重大爭議的作品「歷史的終結」,重點非歷史發展進入終結,而是說在民主洪流之中,重大意識形態之爭而引起的矛盾對立皆歸結於民主的普同價值。也就是說,在個人基本權利置於民主人權的架構保障之內,個別的價值選擇也就進入百花齊放階段。

 

  因此,社會的新規範應是指:社會各個成員在民主人權的基本範疇內的權利受到保障,又享有追求個別價值選擇的自由。John Rawls所謂:「正義的社會應提供保障個人權利及追求個人福祉滿足的架構」、「權利的概念優先於福祉的概念」,可說是對這種新規範有所定義。

 

五、以法治精神為基礎的多元主義

 

  從以上的討論發展而來,我在此要為這篇文章所論的「人的素質」作一主張:現代社會應推展以法治精神為基礎的多元主義,作為社會規範的共識;則在此架構之下,人的素質始有提昇的可能。

 

  一般對社會亂象感到憂心的人,有時因重建社會秩序的信念,可能落入泛道德主義的主張。但今日社會既以多元主義與相對主義為文化主軸,不論何種道德主張都很難回復「定於一尊」的境地。有時正因為多元主義與相對主義對少數團體的「特立獨行」皆給予尊重保障,社會上難免顯得價值觀紛歧,甚至傳統的精英取向的價值觀受到挑戰。但現代社會很困難以超高的道德標準來要求提高人的素質,則為明顯的潮流趨向。

 

  法學者有一基本理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可說: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在此底線之上,各人各有表達主張及選擇的自由,但皆以法律所維繫的底線為基本共識;如果違反此底線,則社會將動用公權力為之懲處。從這個角度而言,法治主義所主張的道德標準並非高不可攀,而是社會共識的底線;在此之上,則有個人多元選擇的空間。換句話說,現代社會的法治,並非超高的道德標準或嚴苛的行為準則;而是理解了道德的多元論,僅要求「最低限度的道德」,也藉以維持法律的穩定性與可執行的空間。

 

  我們在此論「人的素質」,但現代社會對「素質」的定義必然紛歧,無法單以教育水準、道德標準、性向偏好、及其他後天養成的行為規則等作為定奪。但社會既同意「提高人的素質」乃重要之事,又以黃光國論文對「新規範」的提示作為佐証,顯然可見社會雖無法嚴格要求個人行為取向,但對建立「新規範」仍有所期望。我心目中的「新規範」乃建立在法治精神上的多元主義。如果社會能得此共識,社會既有共同秩序的基礎,又有欣賞百花齊放、百鳥齊鳴的容忍度;個體得以享受基本人權及法定權利,在法治範圍之內不因特立獨行而受到排擠壓抑。

 

  這樣的社會必然紛雜擾攘,人的素質也許高低雜錯,但也多柳暗花明的景緻,未嘗不是豐富有趣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