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相別種釋疑
唐大圓
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28冊
1978年11月出版
頁37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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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曰:信信信也,疑疑亦信也。信其可信,疑其當疑
,皆名曰信。信疑相反,亦實相成。古德云:小疑小悟,大
疑大悟,不疑不悟。疑即悟基,悟亦信本。景君昌極,出詞
精巧,思理密察,作見相別種辨。謂:「基測諸師,衍護法
義,矯枉過正。」又曰:「妄其粗淺,率爾陳疑,庶幾有道
,因而正之。」能疑基測,固非粗淺;徵求匡正,尤見虛懷
。媿非有道,誼屬他山,聊因攻錯,一釋此疑云爾。
疑曰:當知自證乃識自體,見為識用,相為識相。體
相用三,不即不離。非此相用有別自體,猶彼體用無
別自相。種子為體,發為自證。覺性為見,狀貌為相
,一相一用,唯具一體。三定不離,合為一識。斯理
決定,斯言善巧,不謂基師,更持異議。(見相別種
辨原文第二頁)
釋曰:唯識述記十三云: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
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此與本識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
故。基云: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
之二法,理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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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不一不異,應詳種言。是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
非是自體,亦非有體,功能是用,能生自果,何得云體發為
自證﹖若認種子是體,自證亦體,則一識中,豈有二體﹖以
是推求相見,若云別種,別種即是別體,則一識中豈有三體
﹖如是荊棘,處處橫梗,云何能通﹖若知種子是用,但有功
能,則相有相功,見有見能,相見功能,即二別種。相見別
種,即二能生別功。此二別功,生見生相,若對自證,無異
君言一相一用,又亦不異覺性為見、狀貌為相。應注意者,
見相相對,相見並立,若對自證,相見皆用,如是相見與識
,唯具一體。三定不離,統唯一識。斯理決定,斯言善巧,
勿疑基師,是持異議。
疑曰:既謂識體即自證分,又許相見為二體性,斯則
一識乃有二體。既有二體,便成二識,云何謂為一識
一分﹖且自證分亦名自體﹖體謂具種,依他中實,三
分同種,乃獨稱體。分謂分位,依他中假,一種三觀
,故並為分。不爾,相分亦嘗稱體,疏所緣緣亦應為
分。淆亂體分,莫此為甚,顧名思義,新說奚為﹖
(原文第三頁)
釋曰:所云許有相見二體性者,體性之體,即尊師歐陽
氏所云用中之體,非同識體。用中之體,實即是用,故於體
下更置性言。相見二用,同歸自證,斯實一體,非有二體。
謂體即種,依他中實,斯乃誤認。如上已解,應更了了。分
謂分位,依他中假,此實不然。相見俱依自證分起,固可云
假;自證所依,既名自體,亦同稱分,若復說假,然則自體
亦假,以何為真﹖惟疑體為種,既前謂實,後復云假,矛盾
自陷,咎實難辭﹗然分謂分位,斯亦誠然。見位其能,相位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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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能所異用,故二種別。自證位二所依,能起二用,雖或
稱體,然亦稱分。應知對見相用,故稱為體。體用同為一識
,則與見相復同稱分。體分判然,云何淆亂﹖若依君言,三
分同種,然種非體,是能生功,則應見分同相分功能、相分
同見分功能、相分同見分功能或見相同自證功能。體既是一
,功能又同,更有何義﹖建立三分,且分謂分位,隨分有功
,隨位有能,如商安商分而作交易,工素工位而作器用,農
居農類而出粟帛。若云分異同用,豈可商用同工﹖工用同農
﹖則四民之分亦為徒勞。顧體分名,思體用義,斯實舊說,
奚疑其新﹖
疑曰:謂同種者,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喻不善。蝸
牛二角,處所不同,而相見分不可析故。應說喻言,
譬彼日光,自有明性,能明所明,體實是一。彼世間
人,謂能照暗,眾論皆破,茲不具說。(注引百論罪
破福品)而彼達光非照暗者,又復妄謂一光之內,實
有能明所明二體。不悟光體,實惟有一。如是一識自
有覺性,能覺、所覺體實是一,彼世間人謂覺外境。
大乘廣破,毋庸更辨。而彼達識非覺外者,又復妄謂
一識之內實有能覺、所覺二體,不悟識體實唯有一。
(原文第三頁)
釋曰:謂同種者,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喻不善,誠如
所責。但彼執同種者,僅許有自證分,不許見相二分,謂二
分體無,遍計所執,如依手巾變似於兔,幻生二耳,二耳體
無,亦無作用,尚堪同喻。若云如蝸牛角,蝸牛實體,角亦
實用。二角同用,則是相用同見,見用同相,相見同用,能
所何分﹖斯其不善,非關處所。若論處所,仍是誤種為體,
角雖異處,若其用同,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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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種。見相雖同處,若其用異,應說別種。至如君說日光喻
言,頗為不倫。日之有光,光有明性,體實是一,亦無他用
。能明是光,所明是物,雖三尺童,皆能了知,豈謂一光之
中,有能明之用,與所明之相﹖且請當前指此光明,誰為能
光,決定非所;誰為所光,決定非能。若不能指,則能明所
明尚不可說,安得為喻﹖如引百論燈不自照,亦不照暗者,
則是以燈為能照,暗為所照,照暗即處所故。彼論亦曰:燈
不自照,所照之處亦無暗,是故不能照他。又曰:若燈有力
不到暗而能破暗者,何不天竺燃燈破震旦暗﹖是明就光與處
所分為能所。而君乃從一光上分能所,則是燈能自照,亦此
論破。燈若自照,則是以指指指,以刀割刀,豈非戲論﹖然
君復說:光之自體,喻如種子,或自體分,明性喻見,狀貌
喻相。如是分剖,方乃符契。但既許見是其性,相是其狀;
性是能分,相是所分,功能各別,應說別種,似不合為同種
之喻也。
疑曰:彼云: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
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愚按本論第八卷中,依他
起性,有實有假,聚積、相續、分位性故。說為假有
,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為實有,假即說假,實即
說實,庶令愚者有所適從。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
此二分,即上所言分位假有。然彼又謂相見別種,體
性各二,又似上言緣生實有。似此等語,實繁有徒,
或有或無,頗難會意。(原文第四頁)
釋曰:依他起性,有假有實,相見分位,固屬假有。故
基師言:實非二分,非有似有。然似計所執二分相見,功能
各殊。見功在能,相功是所,能所性別,皆用中體,故曰體
性。此體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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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功能別,故名別種,非謂別種定是別體。如人手足,手
分位上,功能取攜,故說手種。足分位下,功能行履,故說
足種。而實一人,非有二體。惟就用言,有手體性,與足體
性。如彼外書,四肢四體,實指一人。豈聞四體,將誤四人
﹖一間未達,障礙重重,請就體種,精細研思。
疑曰:述記解假字云:於一法上假施設故。若彼實者
,應有多體。今倣其論而致詰曰:相見假有,自體分
上假施設故。若謂實者,斯一識上應有多體,一識多
體,或彼所許。然成唯識第二卷言:相見所依自體名
事,即自證分。又言:如集量論伽他陀中說:似境相
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又言
:如是四分,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
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
唯心。如是等文,不可勝舉。縱善附會,豈免矛盾﹖
凡此所引,皆護法文,並我奘師大手筆譯。與彼前說
,乃不相容,定知別體非護法義。(原文第五頁)
釋曰:述記所言,假有二種:一者無體隨情假,二者有
體施設假。有體施設假者,謂聖教所說,雖有法體而非法我
。本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緣施設,故說為假。
於一法上假施設者,此之一法,謂一實體。假施設故,體亦
可多。但若執實,疑為多體,即應多體。此多體言,即指其
法。認假為實,故被斥責。如彼假體,豈仍是一﹖若應是一
,何云施設﹖假體可多,雖倣彼論而致詰責,無害彼意。所
以者何﹖相見假有,自體分上,亦可施設為多。故一識多體
,是彼所許。惟說種言,亦非執實。聖教施設,功能非體。
若執為體,則是實法。相見種別,即二實體。護法不許,基
師亦然。且與所引成唯識論,見相所依,集量伽他三體無別
。四分一體,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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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伽他心似外轉所見非有。如是等文,種種說假,妙善符契
,毫無矛盾,何勞附會,自生分別,無與基師。
疑曰:彼云:相別有種,何名識變,不離識故。以不
離故,成立唯識。真唯識量,理善安立,復以不即,
謂境別體。以暴易暴,孰知其非,不即即離,不離即
即。不即不離,詞涉矯遁。然諸佛說:不即不離,前
謂分位,後謂同體。相用即是體之分位。復次,定不
離者,體性不二。若謂二者,即著人破。如我奘師唯
識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自許初三攝,眼
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異喻如眼根。外人或立能破
量云:真故極成色,非定不離眼識。一能一所,體性
異故。喻如能耕之人,與所耕之地。因倣其式而立量
云:人定不離地,自許三才攝,天所不攝故。同喻如
地,異喻如天。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欲卻其離,則
唯有言。吾宗相見體性不別,非他能所所能比喻,不
者,試有以語我來。(原文第六頁)
釋曰:相用同體,固云不離,體同用別,即名種別,亦
云不即。不即雖離,以體同故,不可說離。不離雖即,以用
別故,不可說即。詞同佛說,豈獨矯遁﹖真唯識量,色是相
分,乃自證變。眼識見分,親取色體,同依自證,故云不離
。如能耕人,與所耕地,同依於耕,體性雖異,能所不離。
若人離地,人不稱能;地不稱所,祇稱人地,豈名耕地﹖若
耕地者,人為能耕,地為所耕。一能一所,豈得相離﹖是故
君量,祇名似破,非真能破。應改正云:真故極成色,定不
離眼識,一能一所同所依故。喻如能耕之人,與所耕之地,
如執種體,則君後量,亦非能立。天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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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豈是一體﹖人非必能,巢居舟處,與地離故。地非必所
,荒島沙漠,無人居故。俗說三才,相對立名,豈關見相與
彼自證﹖代他捉熊,反自被害。君引百喻,正復相類。 (因
君引百喻經老母捉喻。便復及之。)
疑曰:歐陽師,妙得法相,抉擇體用,開為四重:一
、體中之體,即一真法界;二、體中之用,即二空所
顯真如;三、用中之體,即種子;四、用中之用,即
現行。謂二功能,遂立二種;二種立已,即成二體。
有為法中,種即體故。更加自證,應成三體,功能異
故,能所別故。(原文第十四頁)
釋曰:尊師歐陽,抉擇唯識,頗多密意。此中所開,二
體二用,實一體用。云何知然﹖抉擇談云:真如體義,絕然
不生。若認為用,豈禁不生﹖然一真法界,不可言說,此對
彼言,二空所顯,故權開用。又種子義,親生自果,功能差
別。若認為體,則不能生。然以現行從種子起,故於用中,
權增體名,言詞方便,那得泥執。以詞害意,外書所呵,矧
在囗音。遽爾隔閡,若達斯義,見相種二,體亦非二。功能
非體,前已破故。能所雖別,體無涉故。如上分析,略具梗
概。其餘未談,類此應釋。然尚論古人,應會本意。若安慧
云: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執。又云:八識自
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於兔,幻生二耳。二耳體無
,依手巾起。如是二分體無,但許自證。相見且不談,何有
於手巾﹖然述記出義云: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說相見種,或
同或異。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
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用故。
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之義用分,識為所依。轉相分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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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別種,於理為勝。基
師此意,謂若不許相見有體性者,同種別種,固無可言。則
安慧之義,理善安立﹖若於相見許有體性,復說二分影像。
如一蝸牛,變生二角,離體更無別性。前說體性是有,此說
離體無性。詞義舛互,於理應遜。即彼說相見別種者,亦非
說彼相見二體。但說似一識轉似見分相用而生,故名見種。
又轉相分似相而起,故名相種。見相二種,非有二體,故云
離體更無別性。體雖無別而性各不同,故云別種。於理為勝
,此為勝言。詞義圓活,非必執定,以同種者。第五觀中,
攝末歸本。別種則依攝境從心,方便多門。在彼當人,耦俱
無猜。後起代諍,徒自糾纏。大圓膚淺,未堪釋君種種囗疑
,徒以朋友講習。自古所尚,學問公器,藉辨愈明,是以不
憚譏嫌,聊貢鄙誠。然世覽者,亦當善會。景君之說,本自
圓成。茲之釋疑,就別一義。易曰:天下同歸而殊塗,一致
而百慮。先民已知其然,後賢詎可忽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