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受戒法」之考察

釋惠敏
國立藝術學院副教授
中華佛學學報 第九期(1996.07.出版)
頁次:65-82


65頁 漢傳「受戒法」之考察 釋惠敏 國立蓋術學院副教授 提要 : 唐朝之後,漢傳之律學主要是以道宣律師(596∼667)之「南山 宗」為依據。本文首先對於「受比丘戒法」中之「一白三羯磨」(the Motion and the Three Annoucements;提案說一次,聲明三次), 以「南山宗」對於「白」文之五句分析與「羯磨」文之二分、三段之 解析為例,考察巴利語律藏原義後建議︰「南山宗」所分「白」文之 第三、四句,應該合為「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授某甲具足戒,某乙為 和尚」一句來理解;而「羯磨」文也應該合「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授 具足戒,某乙為和尚者默然」為一句,及「僧已忍與某甲授具足戒竟 ,某乙為和尚」也如是。 其次,對漢傳各類「受菩薩戒法」作文獻考察後發現︰現行傳戒 儀式之主要依據是見月律師(1602∼79)所編《傳戒正範》,將《瑜 伽菩薩戒品》之「三說請佛證明」作為「正授戒體法」的羯磨文;反 之,將「三問能受戒否」之羯磨文判為與「納受戒體」無關之「明開 導戒法」,這是與古傳「湛然本」等「受菩薩戒法」相違。 〔目次〕 一、受比丘戒法之「一白三羯磨」 二、漢譯「受菩薩戒法」 1. 白文(the Motion;提案文) 1.受菩薩戒之「發戒體法」 2.羯磨文(the Annoucements;聲明文) 2.《傳戒正範》之「受菩薩戒法」 3.《傳戒正範》「發戒體法」之問題 4.受菩薩戒法之建議 關鍵詞︰1.受戒羯磨 2.南山宗 3.《傳戒正範》 66頁 一、受比丘戒法之「一白三羯磨」 唐朝時,常居於終南山的道宣律師(596∼667),依《四分律》 著作許多戒律典籍(如《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略稱《行事鈔 》──等等),弘揚戒律,世人稱為「南山宗」。此後千餘年來,中 國、日本等漢傳佛教戒律皆秉承此傳統而學習。其間,宋朝錢塘靈芝 寺元照律師(1048∼1116)極力闡釋「南山宗」之主要典籍(如撰《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略稱《資持記》──以釋《事鈔》──等 等),直至近代,如弘一、二埋(妙因)等諸律師都尊之為研習與實 踐指南。此傳承也是我國「比丘、比丘尼戒」受戒法之準則。 對於「南山宗」所解釋之「眾法羯磨」中各羯磨文,若參考巴利 語律藏原義,似乎有一些值得研商之處。對此問題,今以「受戒法」 之「白四羯磨」(又稱為「一白三羯磨」the Motion and the Three Annoucements;提案說一次,聲明三次)為例討論以請教諸賢。 1.白文(the Motion;提案文) 《行事鈔》〈通辨羯磨篇第五〉云︰ 白中還五︰一、大德僧聽,同上舉耳勸聽。二、是沙彌某甲從 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缽具,和尚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緣兆 ,正宣情事,令眾量宜。三、若僧時到,僧忍聽,同上心事既 和,願僧同忍。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正明忍可 所為,決判根本。五、白如是者,表眾令知。此之白文,與前 單白文義略同,依之可解。(《大》40,13b5∼12;「會本」 卷5,頁51) 對於此五句之分析,《資持記》再以「綱、緣、本」解釋為︰ ─────── (註1)本文中所用「略號」如下︰ 「會本」=「南山三大部會本」,天津刻經處 Vin =Vinaya-pitaka ed. H. Oldenberg, 5 vol., London 1879∼1883 《泰》 =Phra Vajirananavarorasa. 1989. Ordination Procedure. Bangkok : King Maha Makuta's Academy. 《大》 =《大正新修大藏經》,新文豐影印本。 《卍續》 =《卍續藏》,新文豐影印本。 《新卍續》=《新篡卍續藏》,白馬精舍影印本。 67頁 白中五句。初、後、中間三句相傳為「綱」者,總該諸務,楷 式軌定故。二、四兩句名「緣」「本」者,即法所被事,隨機 不同。(註2).... 又受戒云某甲從和尚乃至三衣缽具等,並名 「緣」也。今從僧乞戒即「本」事也。第二則「緣」「本」雙 陳。第四則單牒根「本」,縰有兼「緣」,翻傳失治。如是分 對,隨文可解。(《大》40,200b28∼c6;「會本」卷5,頁49) 依《資持記》對「網、緣、本」的解釋,弘一大師在《鈔記扶桑 集釋》(p.206)中,以「〔 〕者是綱,有【 】者是本,無此符號 者,緣也」等符號注記之。若配合《事鈔》五句的分法,可知「南山 宗」是將白文作如下解析的︰ 一、〔大德僧聽。〕 二、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缽具。 三、〔若僧時到,僧忍聽。〕 四、【僧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 五、〔白如是。〕 若將此「南山宗」之漢譯分析與巴利律藏(Vin I.28.3─6,p.56; 《泰》p.26∼8)及其英譯、中譯比對的話,則可以作如下對照︰(註3) 一、〔大德僧聽。〕 sunatu me bhante sangho. ( Let the Sangho listen to me, Venerable Sirs=諸尊者們!請僧團聽我說︰) 二、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缽具。 (註4) ayam “A in Nom.” ayasmato “P in Gen.” upasampadapekkho. ( This “A”wishes for ordination from Venerable “P”=此某甲從和尚某乙求受具足戒,) ────── (註2)《鈔記扶桑集釋》(p.204)︰業疏七•二三云「『緣』是旁疏, 『本』是親正。」,記云「『緣』謂元敘因由,『本』即正陳所 為。」 (註3)略號說明︰Applicant's name(乞戒者之姓名)︰A Preceptor's name(戒師之姓名)︰P the nominative case(主格)︰Nom. the genitive case(屬格)︰Gen. the instrument case(具格)︰Ins. (註4)下線部分表示︰漢譯本中「有」,巴利律藏中「無」之文句。 68頁 parisuddho antarayikehi dhammehi. paripunnassa pattacivaram. ( He is free of the obstructing circumstances. His bowl and robes are complete=某甲清淨無諸難事,三衣缽具。) “A in Nom.” sangham upasampadam yacati, ayasmata “P in Ins.”upajjhayena. ( “A”begs ordination from Sangha with Venerable“P”as Precepto=此某甲將從僧團乞 受具足戒,以某乙為和尚;) 三、〔若僧時到,僧忍聽。〕 四、【僧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 yadi sanghassa pattakallam, sangho “A in Acc.” upasampadadeyya, ayasmata “P in the Ins.” upajjhayena. ( If it seems right to the Sangha / If there is complete preparedness of the Sangha, Let the Sangha give “A” ordination with Venerable “P”as Preceptor =若僧團認為 適合的話/若僧團完全準備好的話,請僧團授某甲具足戒,以某 乙為和尚。) 五、〔白如是。〕 esa natti.(This is the motion=此是提案。) 由上可見,第二句之漢譯與巴利語律藏之順序稍有不同,但沒有 大的問題。可是,對於第三、四句,若參考上列之巴利語律藏, 應該合為一句,且為區別乞戒者與戒師之姓名,故應以「某甲」 、「某乙」分別稱呼。因此,對於漢譯「受戒法」白文(提案文) 之句讀,今建議如下︰ ヾ大德僧聽! ゝ此某甲從和尚某乙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 某乙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缽具。 ゞ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授某甲具足戒,某乙為和尚」。 々白如是。 2.羯磨文(the Annoucements;聲明文) 《行事鈔》云︰ 次解羯磨,就中分二︰初、正決根本。二、僧已忍下,結成 上文。前中有三︰初、大德僧聽者,告眾重聽,事既非小, 諦緣聲相,決判之緣。二、此某甲乃至誰諸長老忍,正辨牒 緣及以根本。謂僧今與某甲受戒等,量其可否。三、僧今與 某甲受具戒,乃至誰不忍者說,單牒根本,決判成就。第二 、第三亦如是者,一則事不成辦,多則法有濫非,軌刻令定 ,限至於此。 二、結勸云,僧已忍與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此直付囑結歸 ,不關羯磨正體。(《大》40,13b12∼22;「會本」卷5, 頁51∼3) 對於此「二分」(正決根本、結成上文)與「三段」(告眾重聽 、正辨牒緣及以根本、單牒根本決判成就)之解析,資持記也以「綱 、緣、本」說明(《大》40,200c29∼201a19;「會本」卷5,頁 52 ∼3),(註5)弘一大師之《鈔記扶桑集釋》(p.209∼7)中,仍以如 前之符號注記。若配合《事鈔》的分法,可知「南山宗」是將羯磨文 作如下解釋的︰( )中是《資持記》之「綱、緣、本」說明。 一、正決根本︰ (1) 告眾重聽(初句唯綱)︰〔大德僧聽。〕 (2) 正辨牒緣及以根本(前緣後綱)︰ ヾ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 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 三衣缽具,(此並緣也)【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 尚,】(本也) ゝ〔誰諸長老忍。〕(綱) (3) 單牒根本,決判成就︰ ヾ【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甲為和尚】(初示根本) ゝ〔者默然,誰不忍者說。〕(綱中略上「者默然」三字) ☆但《鈔記扶桑集釋》則分解如下︰ ヾ【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者默然,】 ─────── (註5) 《資持記》釋云︰別釋中,若約綱緣,還分五句,今此隨義, 止分三段,初句唯綱,後二綱緣合論。且初段,對前白文,故 云「重聽」。生善中最,故云『非小』,和決因聞,故指為「 緣」。第二段分二,前緣後綱,緣中文略,但標『乃至』,具 云︰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 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缽 具(此並緣也),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本也)。 綱中,長老之言,乃召別人。《疏》云︰『事達在僧,成否在 別。』又云︰『或有文云︰「大德忍者,終問別人,隨時稱謂 。」』上是牒文。正下略釋,上二句別點緣本,下二句通釋綱 緣,顯示文意。第三段為二,初示根本。受合云授,仍除今字 。具下加足,乃至中略某甲為和尚。綱中略上者默然三字。單 下點示可知。第下釋結略,初牒文。一下正釋。上二句明得中 ,下二句示制意。 《資持記》釋云︰結文中,亦分綱本。僧已忍竟,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此為綱也。兩句在上,下竟字當中間。與某受 戒,某甲為和尚,還結前本也。此下點文可解。 70頁 ゝ〔誰不忍者說。〕 (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上,次第問答無違者得。) 二、結成上文︰ (1) 〔僧已忍,〕 (2)【與某甲授具足戒竟,某甲為和尚。】 (3)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將此「南山宗」之漢譯分析與巴利律藏(Vin I.28.3-6,p.56; 《泰》p.26∼8)及其英譯、中譯比對的話,則可以作如下對照 (略號說明同前)︰ 一、正決根本︰ ぇ〔大德僧聽。〕 sunatu me bhante sangho.( Let the Sangho listen to me, Venerable Sirs=諸尊者們!請僧團聽我說︰) え正辨牒緣及以根本(前緣後綱)︰ ヾ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 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 缽具,(此並緣也)【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 (本也) ayam "A in Nom." ayasmato "P in Gen." upasampadapekkho. ( This "A" wishes for ordination from Venerable "P" = 此某甲從和尚某乙求受具足戒,) parisuddho antarayikehi dhammehi. paripunnassa pattacivaram ( He is free of the obstructing circumstances. His bowl and robes are complete=某甲清淨無諸難事,三衣缽具,) "A in Nom." sangham upasampadam yacati, ayasmata "P in Ins." upajjhayena. ("A" begs ordination from sangha with Venerable "P" as Preceptor =此某甲將從僧團乞受具足戒, 以某乙為和尚;) sangho "A in Acc." upasampadadeti, ayasmata "P in the Ins." upajjhayena. ( The Sangha is giving "A" ordination with Venerable "P" as Preceptor=僧團將授某甲具足戒,以 某乙為和尚。) ゝ〔誰諸長老忍。〕(綱) ぉ單牒根本,決判成就︰ ヾ【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甲為和尚】(初示根本) ゝ〔者默然,誰不忍者說。〕(綱中略上「者默然」三字) ☆但《鈔記扶桑集釋》則分解如下︰ 71頁 ヾ【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者默然,】 ゝ〔誰不忍者說。〕 yassayasmato khamati "A in Gen." upasampada ayasmata "P in the Ins." upajjhayena, so tunhassa. ( If the ordination of "A" through Preceptor "P" is pleasing to the Venerable ones / If the ordination is agreeable to the Venerable Ones of "A" with Venerable "P" as Preceptor, Let them be silent=誰諸長老贊成「某甲之受 具足戒,以某乙為和尚」者默然。) yassa na khamati so hbaseyya ( He to whom it is not agreeable, he should speak=誰不贊成者發言。) 二、結成上文︰ ぇ〔僧已忍,〕 え【與某甲授具足戒竟,某甲為和尚。】 upasampanno sanghena “A in Nom.” ayasmata "P in Ins." upajjhayena.( By the sangha upasampada has been given to "A" with Venerable "P" as Preceptor=僧團已與某甲授 具足戒竟,以某乙為和尚。) ぉ〔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khamati sanghassa, tasma tunhi. ( It is agreeable to the Sangha therefore it is silent=僧團已贊成,以默然故) evam etam dharayami.(Thus do I understand this / I hold it =我如是了解/把握此事) 由上列對照考察後,有如下之發現︰ (a) 如同「白文」,為區別乞戒者與戒師之姓名,故應以「某甲」「 某乙」分別稱呼。又,漢譯之「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 ,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 難事,年滿二十,三衣缽具」與巴利語律藏之順序稍有不同,但 沒有大的問題。 (b) 可是,對於漢譯之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甲為和 尚者默然,】之句,若參考上列之巴利語律藏,應該合為一句。 如此,「誰諸長老忍者默然」之詢問句就可以與「誰不忍者說」 之詢問句配合。 (c) 對於漢譯之〔僧已忍,〕【與某甲授具足戒竟,某甲為和尚。】 之句,也應該合為一句。 (d) 對於漢譯之「僧忍默然故」之句,則是分解成「僧忍,默然故」 為佳。 所以,對於漢譯「受戒法」羯磨文(聲明文)之句讀,今建議如 下︰ 72頁 ぇ大德僧聽!え此某甲從和尚某乙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 乞受具足戒,某乙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 缽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乙為和尚。ぉ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授 具足戒,某乙為和尚」者默然,お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 第三亦如上)ぇ僧已忍「與某甲授具足戒竟,某乙為和尚」。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二、漢譯「受菩薩戒法」 雖然《菩薩瓔珞本業經》〈大眾受學品〉中說明受菩薩戒有︰ぇ 諸佛菩薩現在前受,得真實上品戒。え諸佛菩薩滅度後,千里內有先 受戒菩薩者,請為法師,教授我戒,其弟子得正法戒,是中品戒。ぉ 諸佛菩薩滅度後,千里內無法師之時,應在諸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 ,是下品戒等三種「受菩薩戒法」,但是此仍是依「諸佛菩薩」「法 師」「諸佛菩薩形像」等勝劣不同而分三品。一般而言,如《梵網經 》或《瑜伽菩薩戒品》(《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所論,有 「自誓受」與「從師受」兩種。 其中,根據智者大師(538∼597)《菩薩戒義疏》之記錄(《大》 40,568a∼569a),當時約有如下所列六種「從師受」之「受菩薩戒 法」︰ (一)梵網本 1.先受三歸云︰我某甲,從今身至佛身,於其中間,歸依常住佛 ,歸依常住法,歸依常住僧。(三說) 2.次三結已。(三說) 3.次悔十不善業。(更起三拜) 4.次讚歎受,約敕諦聽。(三說) 5.直說十重相,問能持不。(次第答能) 6.然後結撮讚歎發願。餘所未解,問戒師。(便散席) (二)地持本(即是依《瑜伽菩薩戒品》之異譯本《菩薩地持經》) 1.禮師後說︰我某甲,從大德乞受菩薩戒,大德於我不憚勞苦, 哀愍聽許。(三說) 2.次起禮十方諸佛,更請師云︰唯願大德授我某甲菩薩戒。(三說) 3.次生念︰不久當得無盡無量大功德聚。師應問言︰汝是菩薩不? 已發菩提願未? 4.問竟應言︰法弟聽,汝欲於我受一切菩薩戒。謂律儀戒、攝善 法戒、饒益有情戒。此戒是過去、未來、現在一切菩薩所住戒 。過去一切菩薩已學,未來一切菩薩當學,現在一切菩薩今學 。汝能受不?(答能三說) 5.師應起自禮佛竟,作是言︰某甲菩薩,於我某甲菩薩前,三說 受菩薩戒。我為 73頁 作證。一切十方無量諸佛,第一無上大師,於一切眾生一切諸 法,現前見覺者,證知某甲菩薩,於我某甲菩薩前,三說受菩 薩戒。(三說) 6.然後結撮讚歎。(便散席) (三)高昌本(從高昌郡傳出而得名)。屬於「地持本」系統,但於「 請師乞戒」後,增加「問遮法」(凡十問)等。 (四)瓔珞本 1.前禮三世三寶。(三說) 2.次受四不壞信。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歸依戒。(三說) 3.次懺悔十惡五逆等。(三說) 4.次說十重戒。犯者失四十二賢聖法。問能持不。(答能) 5.然後結撮三歸,重騰前十重戒讚歎發願言︰受菩薩戒者,超度 四魔越三界苦,生生不失,常隨行人,乃至成佛。.... (五)新撰本(是近代諸師所集) 1.師初入道場禮佛,在佛邊就座坐。 2.弟子入道場禮佛胡跪。 3.師請三寶。 4.令起心念三寶如在目前。 5.懺悔十不善業。 6.請諸聖作師。 7.請現前師。 8.師讚歎弟子能發勝心。 9.正乞是戒。 10.教發菩薩心。 11.問遮法(有十五問) 12.想念得戒。 13.發戒時立誓。 14.受菩薩三歸。(以此三歸發戒) 15.師起唱羯磨。(亦以羯磨發戒) 16.結竟。 17.師還坐勸學。 18.說十重相。結撮讚歎作禮便去。 (六)制旨本(備有在家出家方法,文廣不列) 74頁 1.受菩薩戒之「發戒體法」 受戒儀式中,最主要的程序(羯磨)是「感發戒體」,依之而判 定「得戒」與否。從「感發戒體」的方法來看,依「新撰本」以及被 尊為「南山宗」中興律祖元照律師(1048∼1116)之《授大乘菩薩戒 儀》「秉法授戒」中「諸本羯磨各出不同。或有止用三歸受者。今依 藏中《菩薩羯磨》文乃玄奘三藏翻出」(《卍續》105,544a;《新卍 續》59,635a,)之說明,應可將各類受菩薩戒儀式之「感發戒體」 方法分為兩類︰ ぇ羯磨發戒︰地持本、高昌本。即是以問「法弟聽,汝欲於我受 一切菩薩戒。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此戒是過去、未來 、現在一切菩薩所住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學,未來一切菩薩當學,現 在一切菩薩今學。汝能受不?(答能三說)」及三說「請佛證明」等 《瑜伽菩薩戒品》之羯磨文(參考《大》30,514c5∼ 24)感發戒體 ,受持《瑜伽菩薩戒本》(四重戒、四十三輕戒,參考《大》30, 515b5∼521a8)。此後,例如法相宗第三祖慧沼大師(650∼714)之 《勸發菩提心集》卷下所載「大唐三藏法師傳西域正法藏受菩薩戒法 」(《大》45,396c∼397a)亦如是。 え三歸發戒︰說「十重相」戒相之梵網本與說「十重戒」戒相之 瓔珞本中並無如上之羯磨文,因此若許是屬於以「歸依佛、法、僧」 歸依文感發戒體之類。 可是,受持《梵網經》之「十重戒、四十八輕戒」之天台宗系統 之「受菩薩戒法」,如湛然(711∼782)《授菩薩戒儀》(《卍續》 105,10∼15;《新卍續》59,353∼357)、明曠(777)之《天台菩 薩戒疏》卷上(《大》40,581∼583)、遵式(964∼1032)之《授菩 薩戒儀式》(《卍續》101,217∼223;《新卍續》57,1∼4)、元照 (1048∼1116)之《授大乘菩薩戒儀》(《卍續》105,537∼547; 《新卍續》59,631∼636)等,與受持《瓔珞經》之「十無盡戒」之 慧思(515∼577)之《受菩薩戒儀》(《卍續》105,1∼9 ;《新卍 續》59,350∼353),(註6) 不是以「三歸發戒」,卻是以《瑜伽菩 薩戒品》之羯磨文「感發戒體」。 今日中國佛教界,多依循見月律師(1602∼1679)所編《傳戒正 範》(《卍續藏》107,109∼122) 為傳戒儀軌,其中所擬之「受菩 薩戒法」即是沿用此種變通之法。但是,若研討《傳戒正範》「受菩 薩戒法」中「發戒體法」之內容,卻有如下所述問題。 ───── (註6) 學術界對此受菩薩戒儀是否為慧思(515∼577)所作持保留態 度。土橋秀高,1980,《戒律ソ研究》。京都︰永田文昌堂, 796ff.。 75頁 2.《傳戒正範》之「受菩薩戒法」 首先考察《傳戒正範》之「受菩薩戒法」,於「三壇傳授菩薩戒 正範」之前言說明︰由於漢傳梵網經未全,所以缺少「於法師前,從 師受」之「受菩薩戒法」,《菩薩瓔珞本業經》及彌勒菩薩所說《菩 薩戒羯磨》(即《瑜伽菩薩戒品》)中則有明載,故依之而會合成受 菩薩戒儀式。(註7) 若分析其全部十二段儀式之有關依據,則可簡略 說明如下︰ 第一、明敷座結壇法︰若受戒日,先於佛殿懸以旛蓋,正中敷一 高座,供得戒本師釋迦牟尼佛位。左上敷一高座,供尊證師十方諸佛 ,羯磨師文殊菩薩,教授師彌勒菩薩,同學等侶十方菩薩位。(註8) 右上敷一高座,候所請菩薩戒法師。 第二、明請師入壇法︰依據《菩薩戒羯磨》(《大》30,514b14∼21) 云︰若諸菩薩欲學菩薩三聚淨戒,或是在家,或是出家,於無上菩提 發弘願已,審求功德具足,有智有力同法菩薩,先禮雙足,偏袒右肩 ,膝輪據地,合掌恭敬,如是請言︰大德憶念我某甲,今於大德所, 乞受一切菩薩淨戒,惟願須臾不辭勞倦,哀愍聽授。(三請) 第三、明禮敬三寶法︰先依據《菩薩戒羯磨》(《大》30,514b25∼25) 云︰既作如是無倒請已,偏袒右肩,恭敬供養十方三世諸佛世尊已, 入大地得大智慧,得大神通,諸佛菩薩眾現前專念彼諸功德,生殷淨 心。又引用《菩薩瓔珞本業經》(《大》24,1020c18∼22)云︰善男 子,善女人,當受戒時,先禮過去世,盡過去際一切佛;禮未來世, 盡未來際一切佛;禮現在世,盡現在際一切佛。如是三禮已,法僧亦 然。 第四、明正請師法︰依據《菩薩戒羯磨》(《大》30,514b25∼28) 云︰其受戒菩薩,復於有智有力菩薩所,謙下恭敬,膝輪據地,對佛 像合掌請言(即下請詞是也)是故禮三寶竟,諸求戒者,仍各長跪合 掌,眾引禮起具復位,唯一引禮立於佛前教云︰「諸佛子等,今對佛 像前隨我語言,至誠正請菩薩戒法師。惟願大德哀愍,授我某甲等菩 薩淨戒」。《菩薩羯磨經》(《大》30,514b28∼514b1)云︰如是請 ─────── (註7) 「其《梵網》大部一百一十二卷,六十一品,全文未傳,此方 唯第十〈心地品〉流通奉持,故缺師前授法。《菩薩瓔珞本業 經》及彌勒菩薩所說《菩薩戒羯磨》文中俱明,故今會合加儀 ,遵行有據」(《卍續藏》107,109∼110)。 (註8) 安置「五師」(得戒本師釋迦牟尼佛、尊證師十方諸佛、羯磨 師文殊菩薩、教授師彌勒菩薩、同學等侶十方菩薩)之根據, 從現存文獻中可追溯至法相宗第三祖慧沼大師(650∼714)之 《勸發菩提心集》卷下所載「大唐三藏法師傳西域正法藏受菩 薩戒法」(《大》45,396a21∼396b11)之「請五師文」。 76頁 已,專念一境,長養淨心,我今不久當得無盡無量無上大功德藏。即 隨思惟如是事義,默然而住。爾時菩薩戒法師應撫尺問云︰「諸佛子 聽,汝是菩薩否?」(眾齊答云)是菩薩。(師復云)既是菩薩,汝 發菩提心未?(答云)已發菩提心。 第五、明開導戒法︰依據《菩薩戒羯磨》(《大》30,514c5∼12) ,授戒法師問「乞戒者」︰諸佛子聽,汝等今者,欲於我所受諸菩薩 一切學處,受諸菩薩一切淨戒,謂攝律儀戒(十波羅夷,即止惡也) ,攝善法戒(八萬四千法門,即行善也),饒益有情戒(慈悲喜捨, 即度生也)。如是學處,如是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具,未來一切菩 薩當具,普於十方現在一切菩薩今具。如是學處,如是淨戒,過去一 切菩薩已學,未來一切菩薩當學,普於十方現在一切菩薩今學。汝能 受否?(眾答云)能受。(三問三答) 第六、明請聖法︰授戒法師教導乞戒者奉請「五師」,亦即第一 「明敷座結壇法」中所安置之與受菩薩戒「五師」︰釋迦如來為得戒 和尚,文殊師利菩薩為羯磨阿闍黎,彌勒菩薩為教授阿闍黎,十方一 切如來為尊證師,十方一切菩薩摩訶薩為同學等侶。 第七、受四不壞信︰依據《菩薩瓔珞本業經》(《大》24,1020c ∼24)云︰禮三寶已,復教受四不壞信,依止四依。所云四不壞信者 ,蓋吾人所稟體性是一,而於此一體之中,具得有佛法僧寶及戒故。 授戒法師教導乞戒者「受四不壞信」而說︰我某甲從今時,盡未來際 身,歸依佛、法、僧、戒。(三受) 第八、懺悔過法︰先引用《梵網經》所明「現身有犯七逆者,不 得受戒」。再依據《菩薩瓔珞本業經》(《大》24,1020c24∼28)之 「受四不壞信已,次當教悔三世罪」,授戒法師教導乞戒者說︰我某 甲若過去、現在、未來身囗意十惡罪,願畢竟不起,盡未來際。 第九、明發願法︰《瓔珞》及《羯磨》二經缺發願,採時行戒本 內發十四願以補之。授戒法師教導乞戒者說︰從今時盡未來際身,ぇ 常能念佛,親近善知識、え常能捨離諸惡知識、ぉ乃至失命因緣,不 犯戒、お常能讀誦大乘經律,問甚深義、か常能於無上菩提生信心、 が若見眾生苦惱時,能救護、き常能隨力供養三寶、ぎ常能孝順父母 敬事師長、く常能捨諸懈怠,勤求佛道、ぐ於五塵上諸煩惱生時,能 制伏心、(11)眾生無邊誓願度、(12)煩惱無盡誓願斷、(13)法門無量 誓願學、(14)佛道無上誓願成。 第十、明發戒體法︰授戒法師先開示「第一番(羯磨)竟時,妙 善戒法震動。第二番(羯磨)竟時,妙善戒法如雲如蓋,覆汝頂上。 第三番(羯磨)竟時,妙善戒法流入身心」。再依據《菩薩戒羯磨》 (《大》30,514c16∼23)之如下「請佛證明」文作為之「正授戒體 法」︰仰啟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今於某省某寺此中, 現有某甲菩薩,於我某甲菩薩所,乃至三說受菩薩戒,我為作證。惟 願十方無邊 77頁 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第一真聖於現不現,一切時處,一切有情 皆現覺者,於某甲受戒菩薩,亦為作證,慈愍故,慈愍故,大慈愍故 。(三白) 第十一、明宣戒相法︰依據《梵網經》。上依《菩薩羯磨經》文 ,三番啟白聖已,即得菩薩三聚妙善戒體。此依《梵網經》中,次宣 菩薩十重四十八輕戒相,而俾識相守持,以護體故。 第十二、結讚回向︰引用《菩薩瓔珞本業經》(《大》24,1021cb1∼3) 「佛子受十無盡戒已,其受者,過度四魔,越三界苦,從生至生不失 此戒,常隨行人乃至成佛」。 可見《傳戒正範》「發戒體法」也是如上述天台宗系統之「受菩 薩戒法」(如「湛然本」等),雖然是受持《梵網經》之「十重戒、 四十八輕戒」,卻是依據《菩薩戒羯磨》(《瑜伽菩薩戒品》)之羯 磨文「感發戒體」。但是,若檢驗其內容,則不同於《瑜伽菩薩戒品 》或「湛然本」等之羯磨文。今論證如下︰ 3.《傳戒正範》「發戒體法」之問題 《瑜伽菩薩戒品》(《傳戒正範》中稱為《菩薩戒羯磨》)之「 感發戒體」羯磨文可分為二段︰ (一)三問「能受戒否」之羯磨文︰ 汝如是名善男子或法弟,欲於我所受諸菩薩一切淨戒。謂︰律 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如是學處,如是淨戒,過去一 切菩薩已具,未來一切菩薩當具,普於十方現在一切菩薩今具 。於是學處,於是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學,未來一切菩薩當 學,現在一切菩薩今學。汝能受不?答言︰能受。(《大》30 ,514c5∼12) 此段羯磨文「湛然本」判為「正授戒」 (《卍續》105,13b;《新卍 續》59,356a)及「但在此時,納受戒體」(13b17;356b4),「明 曠本」判為「授戒」(《大》40,583a)並且於結尾說明「三羯磨竟 ,已具戒法,即是菩薩」「已得戒竟」(583b),「遵式本」明示為 受菩薩戒之「羯磨」文(《卍續》101,221a;《新卍續》59,632b) ,「元照本」也是判為「加法納(戒)體」(《卍續》105,538b︰ 《新卍續》59,632b)或「秉法授戒」(544a;635a)。並且都有「 第一遍(羯磨)竟時,法界善法動轉。第二遍(羯磨)竟時,法界善 法遍滿空中,雲集頂上。第三遍(羯磨)竟時,法界善法注入身心」 之類的開示。 此外,從《瑜伽菩薩戒品》亦只用「三次自說能受律儀戒、攝善 法戒、饒益有情 78頁 戒」作為「自受菩薩戒法」羯磨文(《大》30,521b∼18),並沒有 如下所述之三說「請佛證明」,可知「三問(說)能受戒否」是受戒 儀式中最主要的程序。 (二)三說「請佛證明」︰ 某名菩薩今已於我某菩薩所,乃至三說受菩薩戒。我某菩薩已 為某名菩薩作證。惟願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第 一真聖於現不現,一切時處,一切有情皆現覺者,於此某名受 戒菩薩亦為作證。(《大》30,514c16∼23) 此文「湛然本」判為受菩薩戒之後的「證明」(《卍續》105,14a; 《新卍續》59,356b),「明曠本」判為「證明相」(《大》40,583b) ,「遵式本」判為「請諸佛證明」(《卍續》101,221b;《新卍續》 57,3a),若依「南山宗」之中興律祖元照律師之《授大乘菩薩戒儀》 之序文中「明戒體有三︰初、能受心,即得戒之本。二、所緣境,即 發戒之處。三、所發業,即無作之體。初能受心者,即大菩提心慈悲 誓願。所謂斷惡、修善、度生三誓,攝一切願,無不具足」(《卍續》 105,537;《新卍續》59,631c)之對於「戒體」說明,可知︰作為 得戒之本的「能受心」是「斷惡、修善、度生三誓願之菩提心。因此 ,元照律師之看法是︰「發戒體法」之主體部分是在三問「能否受律 儀戒、攝善戒法、饒益有情戒」之羯磨文而不是三說「請佛證明」, 故認為「請佛證明」與受戒儀式中最主要的程序「納受戒體」無關而 將內容變動且作為前置程序「請聖證明」第二。(註9) 可是,《傳戒正範》之第十「發戒體法」,先將「湛然本」等諸 受戒儀式之三問「能受律儀戒、攝善戒法、饒益有情戒否」時所開示 之「第一遍(羯磨)竟時,法界善法動轉。第二遍(羯磨)竟時,法 界善法遍滿空中,雲集頂上。第三遍(羯磨)竟時,法界善法注入身 心」文,移至此處。(註10) ─────── (註9) 「弟子某甲稽首歸命,一心虔請盡虛空界極微塵剎常住三寶、 清淨法身田比盧遮那佛、圓滿報身盧舍那佛聲聞三乘賢聖,惟 願慈悲聞我奉請,顯現道場,證明受戒」(《卍續》105,539a ;《新卍續》59,632c) (註10)菩薩戒師撫尺云︰「諸佛子等,既能發此十四種深宏誓願,我 當起座,為汝等頂禮啟白,十方現住諸佛及諸菩薩感發汝等圓 宗戒體,汝應一心善聽,作意諦思,當知我初番白竟之時,十 方世界妙善戒法,由心業力,悉皆震動。我二番白竟之時,十 方世界妙善戒法,如雲如蓋覆汝頂上。我三番白竟之時,十方 世界妙善戒法,從汝頂門流入身心,充滿正報盡未來際永為佛 種。此是無作戒體,無漏色法,由汝增上善心之所感得,是故 汝應至誠頂受。」(《卍續藏》107,116) 再以「次正授戒體法」為標題,如下所引,將《瑜伽菩薩戒品》 之「請佛證明」作為「正授戒體法」的羯磨文(《卍續》107,116b)︰ 仰啟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今於某省某寺此中, 現有某甲菩薩,於我某甲菩薩所,乃至三說受菩薩戒,我為作 證。惟願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第一真聖於現不 現,一切時處,一切有情皆現覺者,於某甲受戒菩薩,亦為作 證,慈愍故,慈愍故,大慈愍故。 並且,說明「準此經(即《菩薩戒羯磨經》、《瑜伽菩薩戒品》)文 ,如是三白,謂之三番羯磨。羯磨如法成已,受者即得戒」(《卍續》 107,116∼7) 。此外,第十一「明宣戒相法」時,亦強調依據菩薩 羯磨經之「三番啟白聖已,即得菩薩三聚妙善戒體」(《卍續》107, 117)。 相反地,如上所述「湛然本」等判為「正授戒」「加法納(戒) 體」之《菩薩戒羯磨經》三問「能受戒否」羯磨文,而傳戒正範反將 之判定為與「納受戒體」無關之第五「明開導戒法」︰ 諸佛子聽,汝等今者,欲於我所受諸菩薩一切學處,受諸菩薩 一切淨戒。謂︰攝律儀戒(十波羅夷,即止惡也),攝善戒法 (八萬四千法門,即行善也),饒益有情戒(慈悲喜捨,即度 生也)。如是學處,如是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具,未來一切 菩薩當具,普於十方現在一切菩薩今具。如是學處,如是淨戒 ,過去一切菩薩已學,未來一切菩薩當學,普於十方現在一切 菩薩今學。汝能受否?(眾答云)能受。 實在與古傳「湛然本」等受戒儀式中最主要的程序「納受戒體」之羯 磨法相違。此種問題不僅在明末見月律師(1602∼1679)所編《傳戒 正範》(1665年編)中出現,於智旭大師(1599∼1655)之《菩薩戒 羯磨文釋》(1651年)亦是將《瑜伽菩薩戒品》之「請佛證明」作為 「正授戒體法」的羯磨文(《卍續》61,393a;《新卍續》39,190 ∼1),(註11) 於其早期(1631年)所作《重定授菩薩戒法》(《卍 續》106,907a∼909b;《新卍續》60,545∼546)中更將《菩薩戒羯 磨經》三問「能受戒 ───── (註11)「此之三白正是授戒羯磨。初羯磨竟,十方世界妙善戒法由心 業力,悉皆震動。二羯磨竟,十方世界妙善戒法如雲如蓋,覆 受者頂。三羯磨竟,十方世界妙善戒法從受者頂門,流入身心 」(《卍續》61,394a14ff.;《新卍續》39,191a5ff.)。 80頁 否」之「納受戒體」羯磨文刪除。(註12) 若根據見月律師之自傳《一夢漫言》後所付年譜,他與智旭大師 間有所往來,或許是受其影響。但是,大約同時期的法藏法師之《弘 戒法儀》(1623年)中之「正授菩薩大戒法儀」(《新卍續》60,605c) 則仍是以「湛然本」等受戒儀式中三問「能受戒否」作為「納受戒體 」羯磨文。 4.受菩薩戒法之建議 此外,近年來台灣佛教界於傳三壇大戒之菩薩戒時,雖仍然以《 傳戒正範》為根據,但對受持菩薩戒之戒相,有多次是教導受持《瑜 伽菩薩戒本》之「四重戒、四十三輕戒」,而不是《傳戒正範》所說 之《梵網經》「十重戒、四十八輕戒」。因此建議︰ 一、若要教導受持《瑜伽菩薩戒本》之「四重戒、四十三輕戒」 之戒相,則採用智者大師《菩薩戒義疏》中「地持本」(即是依《瑜 伽菩薩戒品》之異譯本《菩薩地持經》)受法(《大》40,568a21∼ b14) 為準,或者參考同系統之慧沼大師勸發菩提心集中「大唐三藏 法師傳西域正法藏受菩薩戒法」(《大》45,396c∼397a)會比較理 想。 二、若仍然教導受持《梵網經》「十重戒、四十八輕戒」之戒相 ,則採用古傳之湛然大師之《授菩薩戒儀》(《卍續》105,10∼15; 《新卍續》59,353∼357)為準,或者參考如前所述(本文頁74)同 系統之「明曠本」、「遵式本」、「元照本」等會比較理想。 ────── (註12)「佛子。既發弘誓願竟,我當為汝啟白三寶,證明受戒。汝應 一心善聽,作意諦思。當知初番竟,十方世界妙善戒法由心業 力,悉皆震動。二番白竟,十方世界妙善戒法如雲如蓋,覆汝 頂上。三初番竟,十方世界妙善戒法從汝頂門,流入身心。仰 啟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今於此中,現有某甲菩 薩,於我某甲菩薩所,乃至三說受菩薩戒,我為作證。惟願十 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第一真聖於現不現,一切時 處,一切有情皆現覺者,於某甲受戒菩薩亦為作證。」(《卍 續》160,908a10ff.;《新卍續》60,545c8ff.)。 81頁 An Inguiry into the Chinese Tradition of Receiving the Precepts Ven. Hui-min Associate Professor, National Institute of the Arts Summary From the Tang dynasty, the studies of Vinaya in China were based mainly on the 'Southern Mountain School' of Taoh- suan( 道宣 )(596∼667). This article first examines the analyses made by Southern Mountain School on the Motion and the Three Annoucements of the Receiving the Bhikkhu Precepts. After comparting the relevant Pali Text, I make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The third and fourth sentences analyzed by Southern Mountain School should be combined to read: If there is complete preparedness of the Sangha, Let the Sangha give "A" ordination with Venerable "P" as Preceptor. Also, the following two combinations should be made in the Annoucement section: If the ordination of "A" through Precoptor "P" is pleasing to the Venerable ones, Let them be silent. By the Sangha upasampada has been given to "A" with Venerable "P" as Preceptor. Then, after inspecting all the literature concerning the Chinese tradition of Receiving the Bodhisattva Precepts, I have discoverd that Rules for Precepts Transmission Ceremonies of Chian-yue ( 見月 ) (1602∼1679),the most popular ceremony text today, uses the "three reguesting verification from the Buddhas" in 82頁 Boddhisattvabhumi as the main procedure. On the contrary, the main Annoucement of "asking applicant three times whether he can receive Boddhisattva Precepts or not" treated as preparing part for explanation of Precepts; this i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Chinese orthodox tradition of Receiving the Bodhisattva Precepts. Key words: 1.Ordination Procedure 2. Southern Mountain School 3.Rules for Precepts Transmission Ceremon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