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探受「迦絺那」儀式所得

「五種權利」之內容、起源與演變

中華佛學研究所 釋繼獻

 

中華佛學研究  第七期

Chung-Hwa Buddhist Studies n.7

       中華佛學研究所      

Chung-Hwa Institute of Buddhist Studies


 

提要

對於比丘受「迦絺那」儀式後所享有的「五種權利」,學者往往解釋為「某些戒條的豁免」或「暫時取消某些戒條」。本文即從五種權利的內容探討究竟五種權利純粹是某些戒的豁免,還是有戒條以外的特權或利益。另外,《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提到「迦絺那」意為「功德」,理由是「以坐夏有功,五利賞德也」,所以本文在探討五種權利的內容後,接著考察五種權利是否在「賞」的觀念下成立,分別從五種權利的制立原因和可能經過的演變進行考察。

 

 

關鍵詞:1.迦絺那 2.五種權利 3.開緣 4.五利賞德

 

 


 

【目次】

 

一、「五種權利」的內容

      1.  《五分律》、《僧祇律》和《四分律》的「五種權利」 分析
      2. 《十誦律》和《根有律》「五種權利」的分析
      3. 《巴利律》的「五種權利」分析

二、「五種權利」的起源與演變考

 (一)「五種權利」的制立原因考

      1. 衣濕因緣
      2. 長衣因緣

 (二)「五種權利」的演變過程研究

      1. 不增實際利益的權利
      2. 利益重疊的權利
      3. 基本的權利
      4. 同一部派的不同權利
      5. 有實無名的權利
      6. 非關戒條的權利

三、結論

 


 

 對於比丘受「迦絺那」儀式後所享有的「五種權利」[1],學者往往解釋為「某些戒條的豁免」[2]或「暫時取消某些戒條」[3]。本文即是探討五種權利究竟純粹是某些戒的豁免,還是有戒條以外的特權或利益。在討論這一問題之前必須先一一釐清各部律的五種權利的內容,因為律典本身沒有解釋五種權利的內容,而學者間則對五種權利有不同解釋,尤其是在《十誦律》、《根有律》和《巴利律》方面。

另外,《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提到「迦絺那」意為「功德」,理由是「以坐夏有功,五利賞德也」[4],所以本文在探討五種權利的內容後,接著考察五種權利是否在「賞」的觀念下成立,分別從五種權利的制立原因和可能經過的演變進行考察。

一、「五種權利」的內容

(一)《五分律》、《僧祇律》和《四分律》的「五種權利」分析

《五分律》的五種權利是:別眾食、數數食、不白餘比丘行入聚落、畜長衣、離衣宿。[5] 「別眾食」和波逸提[6]法第32條有關,第32條是:「若比丘數數食,除因緣,波逸提。因緣者,病時、衣時、施衣時,是名因緣」。[7] 「數數食」和波逸提法第31條有關,第31條是:「若比丘受別請眾食,波逸提,除因緣。因緣者,病時、衣時、施衣時、作衣時、行路時、船上行時、大會時、沙門會時,是名因緣」[8] 。「不白餘比丘行入聚落」和波逸提法第82條[9] 有關,第82條是:「若比丘受他請食,前食後食行詣餘家,不近白餘比丘,除因緣,波逸提。因緣者,衣時,是名因緣。」[10] 「畜長衣」和尼薩耆波逸提[11] 法第1條有關,第1條是:「若比丘三衣竟,捨迦絺那衣已,長衣乃至十日,若過尼薩耆波逸提。」[12] 「離衣宿」和尼薩耆波逸提法第2條有關,第2條是:「若比丘三衣竟,捨迦絺那衣已,三衣中離一一衣宿,過一夜,除僧羯磨,尼薩耆波逸提。」[13]

《僧祇律》的五種權利是:別眾食、處處食、食前食後行不白、畜長衣、離衣宿。[14] 「別眾食」和波逸提法第40條有關,第40條是:「若比丘別眾食,除餘時,波夜提。餘時者,病時、衣時、行時、船上時、大眾會時、外道施食時。」[15] 「處處食」和波逸提法第32條有關,第32條是:「若比丘,處處食,除病時、衣時,波夜提。」[16] 「食前食後行不白」和波逸提法第81條有關,第81條是:「若比丘同食處,食前食後不白善比丘,行至餘處,除衣時,波夜提。」[17] 「畜長衣」和尼薩耆波逸提法第1條有關,第1條是:「若比丘衣竟,迦絺那衣已捨,若得長衣,十日畜,若過者,尼薩耆波夜提。」[18] 「離衣宿」和尼薩耆波逸提法第2條有關,第2條是:「若比丘衣竟,迦絺那衣已捨,三衣中若離一一衣餘處宿,除僧羯磨,尼薩耆波夜提。」[19]

 《四分律》的五種權利是:有長衣、不失衣、別眾食、展轉食、食前食後不囑比丘入聚落。[20] 「有長衣」和尼薩耆波逸提法第1條有關:「若比丘衣已竟,迦絺那衣已出,畜長衣經十日,不淨施得持,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21] 「不失衣」和尼薩耆波逸提法第2條有關,第2條是:「若比丘衣已竟,迦絺那衣已出,比丘於三衣中,若離一一衣,異處宿經一夜,除僧羯磨,尼薩耆波逸提。」[22] 「別眾食」和波逸提法第33條有關,第33條是:「若比丘別眾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施衣時、作衣時、道行時、船行時、大會時、沙門施食時,此是時。」[23] 「展轉食」和波逸提法第32條有關,第32條是:「若比丘展轉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施衣時,此是時。」[24] 「食前食後不囑比丘入聚落」和波逸提法第42條[25] 有關,第42條是:「若比丘先受請已,若前食、後食行詣餘家,不囑餘比丘,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此是時。」[26]

由於各部律沒有對五種權利加以說明,所以要理解五種權利的內容,還是得從律典的相關內容,尤其是戒條來理解。以下乃依據上文對三部律的每一項權利和相關戒條的推測,來說明每項權利的內容。

這三部律的五種權利除了順序不一,名稱稍異,其內容完全一致。因為名稱不一的關係,為了行文的方便,統一依《五分律》的命名,稱為別眾食、數數食、不白餘比丘行入聚落、畜長衣、離衣宿。「別眾食」是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一起受某人食物供養;「數數食」(同「處處食」、「展轉食」)是在一處受食物供養後,又到別處受供養;「不白餘比丘行入聚落」是在用餐前和用餐後去拜訪居士家,不須告訴其他的比丘;「畜長衣」是保存多餘的衣服;「離衣宿」是離開三衣中的其中一衣過一夜。[27]

從上文對五種權利和相關的戒條的說明以及決定五種權利的定義來看,這三部律的五種權利是完全和戒條有關,沒有關於戒條以外的特權。

這裡必須先說明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和五種權利相關的每一條戒都包含相關的權利在內。這又分成兩種情形,一種是先說明戒條,再舉出例外的情形,而相關權利是屬於某種例外的結果,如:《五分律》的別眾食戒,包含數種例外的情況,包括「衣時」和「作衣時」,而受迦絺那者所享第一種權利「別眾食」,即是屬於這一例外之中。換言之,為什麼受迦絺那者得享「別眾食」的權利?因為受迦絺那者,有五個月的作衣時間,而在作衣期間得別眾食。

另一種是在說明戒條時,先設下受此戒限定的條件,而得享相關的權利是因為不在限定以內,如:《五分律》的畜長衣戒,先說明在比丘作完三衣和已經捨迦絺那的情況下,這一戒才生效,反過來即表示在受迦絺那的情況下,得畜長衣。

基於這一原因──五種權利其實已包含在戒條中,所以筆者不把五種權利當作是對相關戒作的豁免,而只說某權利和某戒條相關。就目前這三部律的戒本而言,五種權利確實是已包含在戒條中,但制戒之初,也有可能不包含在內,如果不包含在內,五種權利即可當作是相關戒條的豁免,這牽涉到相關戒條的制立和受迦絺那因緣的出現,到底誰先誰後的問題,容後再談。

(二)《十誦律》和《根有律》「五種權利」的分析

《十誦律》的〈迦絺那衣法〉沒有述及受迦絺那的權利,只說「受迦絺那衣者,先衣尚不失,何況新衣」。[28] 什麼是「先衣尚不失,何況新衣」,不易解讀,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必定和衣服有關。

另外,依《十誦律》的〈問上第五誦中八法初迦絺那衣法第一〉受迦絺那者,有九種權利,即:得至十夜、六夜、一夜;無有五因緣留僧伽梨;無有五因緣留雨浴衣;數數食;別眾食;二時不白得入聚落。[29] 「得至十夜」是關於尼薩耆波逸提法第1條:「若比丘三衣具足,訖迦絺那衣時,長衣乃至十日應畜,若過畜,尼薩耆波夜提。」[30] 「〔得至〕六夜」可能和尼薩耆波逸提第27條[31] 相關,[32]第27條是:「若比丘夏三月過,有閏,未滿八月,若阿蘭若比丘,在阿蘭若處住,意有疑恐怖畏難,若是比丘欲三衣中若一一衣著舍內,若有因緣出界故,離衣宿,極至六夜,若過宿,尼薩耆波夜提。」[33] 「〔得至〕一夜」可能和尼薩耆波逸提法第2條有關,這第2條是:「若比丘三衣具足,訖迦絺那衣時,三衣中若離一一衣,餘處宿,尼薩耆波夜提,除僧羯磨。」[34] 廣律的條文和戒本略異,廣律中有「乃至一夜宿」,[35] 較能顯出其中的關係。「無有五因緣留僧伽梨」是什麼意思?廣律〈衣法〉中提到:

佛在舍衛國,長老阿難,天雨時,祇林中留僧伽梨,著上下衣入舍衛城乞食。諸比丘以是事白佛,佛以是事集僧,集僧已,佛知故問阿難:「汝實天雨時,祇林中留僧伽梨,著上下衣入城乞食不?」阿難言:「實爾,世尊。」佛言:「何以故?」阿難言:「天雨故?」佛種種因緣讚戒、讚持戒,讚戒、讚持戒已,告諸比丘:「有五因緣聽留僧伽梨。何等五?一有比丘住處、二若受迦絺那衣、三若天雨、四若欲雨、五若聚落外有施會,是為五因緣。復有五因緣留僧伽梨衣。何等五?一有比丘住處、二若受迦絺那衣、三若店肆施會、四市肆施會、五四衢道頭,是為五因緣。」[36]

所謂「留僧伽梨」是出外時,沒有把僧伽梨帶在身邊或穿在身上,也就是只穿著上下二衣(五衣和七衣)出外。「五因緣」有兩類,是各種可以留下僧伽梨的情況。[37] 「無有五因緣留僧伽梨」意指即使沒有五種因緣,也可能留僧伽梨。不過,五種因緣中有「若受迦絺那衣」因緣,可知受了迦絺那,即可留僧伽梨,「無有五因緣留僧伽梨」這一權利,其實只要說「得留僧伽梨」即可。實際上,這一權利是和尼薩耆波逸提法第2條相關,和「〔得至〕一夜」相同。這一點,從尼薩耆波逸提法第2條的制立因緣可以清楚看出。這第2條戒的制立因緣是因為六群比丘只穿著上、下二衣遊行諸國,所以才制定這一戒。[38] 而戒條中規定受限的範圍之一是已捨迦絺那者,即意味受迦絺那者,得著上下二衣。

「無有五因緣留雨浴衣」又是什麼意思?和雨浴衣相關的戒條只有兩條,即尼薩耆波逸提法第28條和第87條。宮林昭彥認為是波逸提法第87條的免除,[39] 第87條是:「若比丘欲作雨浴衣,應料量,是中量,長六修伽陀磔手,廣二修伽陀磔手半,若過作,波夜提。」[40] 乃限定雨浴衣的大小的戒條,而這一條戒的免除,等於雨浴衣的大小無限,並無關乎「留雨浴衣」。第28條是:「若比丘春殘一月,比丘應求雨浴衣,半月應畜,若比丘春殘一月內求雨浴衣,過半月畜,尼薩耆波夜提。」[41] 似乎也和「留雨浴衣」不相干。如果以上一權利「無有五因緣留僧伽梨」來推論,「無有五因緣留雨浴衣」是即使沒有五種因緣,也可不穿著雨浴衣。這一推論,雖然無法在《十誦律》中找到證明,但《五分律》的〈衣法〉有一相關的資料:

時諸比丘離雨浴衣,不知浴時應著何衣?以是白佛。佛言:「有五因緣得離雨浴衣:不雨、不疑雨、不渡水食、病時、作未成;有五因緣得留僧伽梨:雨時、疑雨、渡水食、病時、作未成。」[42]
文中說到五項可以離雨浴衣的因緣,而且同時說到留僧伽梨的五因緣,雖所說因緣的內容和《十誦律》不一樣,但可以肯定「留雨浴衣」的「留」是指「不攜帶」而不是「保留或蓄存」的意思。

然而,不管怎麼說,著雨浴衣的時間和受迦絺那的時間不同,若說受迦絺那者,可不穿雨浴衣,實在不通。這一權利的意思即難以理解,而《十誦律》是各部律中,唯一在五種權利中提到雨浴衣的律典,其原因更令人費解。

「數數食」是關於波逸提法第31條:「若比丘數數食,波夜提,除因緣。因緣者,病時、布施衣時,是名因緣。」[43]

「別眾食」是關於波逸提法第36條:「若比丘,別眾食,波逸提,除因緣。因緣者,病時、作衣時、欲道行時、欲船上行時、大會時、外道沙門施食時,是名因緣。」[44]

「二時不白得入聚落」可能是一句,也有可能是「二時不白」和「得入聚落」兩句。如果是前者,則「二時不白得入聚落」可能和波逸提法第81條有關,第81條是:「若比丘請食,食前、食前行至餘家,波逸提。」[45] 那麼「二時」是指「食前」和「食後」,即是第八和第九權利的差別。宮林昭彥認為「二時不白〔得〕入聚落」是波逸提第80條的免除,而所謂「二時」是「時」和「非時」。[46] 然而,第80條是:「若比丘非時入聚落,不白善比丘,波夜提,除因緣。」[47] 是指「非時」,按廣律的解釋是「非時者,過日中後至地未了,是中間名為非時」,[48] 並沒有說「二時」。此外,以「時」和「非時」作為第八和第九權利的區別,也難說得通,因為「時」本身即是人人可以入聚落的時間,可來特權之有。

如果將「二時不白得入聚落」解作二句,則「二時不白」是第八權利,是關於波逸提法第81條;「得入聚落」是第九權利,和波逸提法第80條相關,不過,這一可能性不大,因為「二時不白」、「得入聚落」的名稱,和其餘權利的命名不一致。

《根有律》的第一組五種權利是:無過十日犯、無過一月犯、無過經宿離衣犯、唯著上下二衣得人間遊行、得隨意多畜長衣。[49]

「無過十日犯」是關於尼薩耆波逸提法第1條:「若復苾芻作衣已竟,羯恥那衣復出,得長衣齊十日不分別應畜,若過畜者,泥薩祇波逸底迦。」[50]

「無過一月犯」是關於尼薩耆波逸提法第3條:「若復苾芻作衣已竟,羯恥那衣復出,得非時衣欲須應受,受已當疾成衣,若有望處求令滿足,若不足者得畜經一月,若過者,泥薩祇波逸底迦。」[51]

「無過經宿離衣犯」是關於尼薩耆波逸提法第2條:「若復苾芻作衣已竟,羯恥那衣復出,於三衣中離一一衣界外宿,下至一夜,除眾作法,泥薩祇波逸底迦。」[52]

「唯著上下二衣得人間遊行」亦是和尼薩耆波逸提法第2條有關,從此戒制立因緣為諸比丘僅穿著上、下二衣遊行人間可知。[53]

「得隨意多畜長衣」亦是和尼三耆波逸提法第1條有關。宮林昭彥認為「得隨意多畜長衣」是尼薩耆波逸提法第7條的免除。[54] 尼薩耆波逸提法第7條是:「若復苾芻奪衣、失衣、燒衣、吹衣、漂衣,從非親居士、居士婦乞衣,彼多施衣,苾芻若須,應受上下二衣,若過受者,泥薩祇波逸底迦。」[55] 但這一條戒的前提是比丘在「奪衣、失衣、燒衣、吹衣、漂衣,從非親居士、居士婦乞衣,彼多施衣」的情況,如果沒有這前提,則不受這條戒限制。而假設「得隨意多畜長衣」是這條戒的免除,那也只是說,如果比丘在「奪衣、失衣、燒衣、吹衣、漂衣,從非親居士、居士婦乞衣,彼多施衣」的情況下,得多畜長衣,那麼,這一權利的範圍即非常的小。另外,尼薩耆波逸提法第1條中,已表示如果比丘未捨迦絺那,不受蓄長衣不得超過十日之限,而文中沒有限定蓄長衣的數量,這一權利可能是關於這一方面的補充說明而已。

 第二組是:得別眾食、得數數食、俗家不請得往受食、得隨意多求衣、始從八月半至正月半時,經五箇月所得財物,皆是羯恥那衣利養。[56]

「得別眾食」是關於波逸提法第36條:「若復苾芻別眾食者,除餘時,波逸底迦。餘時者,病時、作衣時、道行時、船行時、大眾食時、沙門施食時,此是時。」[57]

「得數數食」是關於波逸提法第31條:「若復苾芻展轉食者,除餘時,波逸底迦。餘時者,病時、作時、道行時、施衣時,此是時。」[58]

「俗家不請得往受食」的意義難明,可能和戒條無關,但從梵本看,極可能跟戒條有關,雖然不知是關於哪條戒。梵本的兩組五種權利如下:

na dazāhaparamaṃ(過十日,無〔罪〕), na māsaparamaṃ(過一月,無〔罪〕), narātripravāsaḥ(一夜離〔衣〕,無〔罪〕),sāntarottareṇa cīvareṇa janapada-cārikāprakramaṇaṃ(〔得〕穿著七衣和五衣遊方),yāvadāptaṃ vikalpakacīvaradhāraṇaṃ(〔得〕隨意多蓄長衣). nagaṇabhojanaṃ(集體而食,無〔罪〕),na paraṃparabhojanaṃ(連續受食,無〔罪〕), na kuleṣv animantritacārikā(去沒有邀請的俗家〔受食〕,無〔罪〕), yāvad āptaṃ cīvaraparyeṣaṇam〔得〕隨意多求衣,kārtikān māsād yāvat phālguno māso, trāntarād āstṛtakaṭhi (nā) nāṃ lābha(從八月到正月之間〔所得〕,是受迦絺那的利養).[59]
在梵本中可以發現,有“na”(「無〔罪〕」)字樣的權利,就是都是直接和戒條相關的,如各組五種權利的前三者。其它的則和戒條間接相關,如第一組的第四和第五權利,以及第二組的第四權利;或是無關,如第二組第五權利。[60] 如果這發現可靠,那麼「去沒有邀請的俗家〔受食〕,無〔罪〕」,屬於和戒條有關的權利。

「得隨意多求衣」的意思有兩種可能,一是和「得隨意多畜長衣」類似,也和尼薩耆波逸提法第1條間接相關,差別是從消極的「得蓄存」發揮其意,變成積極的「得尋求」;[61] 二是單純的指比丘受迦絺那後,可以隨意多向信眾求衣。然而,不管是第一或第二種可能,依上述根據梵本的推論,這一權利應該和戒條沒有直接的關係。

「始從八月半至正月半時,經五箇月所得財物,皆是羯恥那衣利養」,這一權利,與戒條無關。廣律中沒有關於這一權利的解釋。從字面來解釋,應該是指信徒在八月半至正月半之間(比丘受迦絺那的期間)布施的物品,屬於諸受迦絺那比丘。

藏本和梵本《迦絺那事》內容和漢譯的內容相當,因此不再作說明。

經上文的說明,可看出《十誦律》和《根有律》的「五種權利」並不是全都直接和戒條相關。綜合來說,《十誦律》的九項權利中和戒條直接有關的只有七項,而第四項──「無有五因緣留僧伽梨」,和戒條只是間接的,而第五項──「無有五因緣留雨浴衣」,和戒條沒有直接的關係,也有可能和戒條完全無關。《根有律》的兩組權利中,只有第一組的第一、二、三項和第二組的第一、二項,跟戒條直接相關;第一組第四和第五項跟戒條間接相關;第二組第三項──「俗家不請,得往受食」可能和戒條有關;第二組第四項可能間接相關或是無關;第二組第五項則和戒條無關。既然如此,可以說把「五種權利」解釋為戒條的豁免,並不適合用在這二部律上。

(三)《巴利律》的「五種權利」分析

《巴利律》的五種權利是:不囑而往〔餘家〕(anāmantacāra)、離三衣而行(asamādānacāra)、別眾食(gaṇabhojanaṃ)、盡受需要量之衣(yāvadatthacīvaraṃ)、所得衣料,屬於諸受〔迦絺那〕者(yoca tattha cīvaruppādo so nesaṃ bhavissati)。[62]

「不囑而往〔餘家〕」是關於波逸提法第46條[63] :「若有比丘已經被邀請受食物供養,沒有先通知[64] 在附近的比丘[65],在用餐前或用餐後拜訪居士,除了正確時候,犯波逸提。在這一戒中,這是正確的時候:施衣時、作衣時,在這一戒中,這是正確的時候。」[66] 巴利語為:“Yo pana bhikkhu nimantito sabhatto samāno santaṃ bhikkhuṃ anāpucchā purebhattaṃ vā pacchābhattaṃ vā kulesu cārittaṃ āpajjeyya aññatra samayā, pācittiyaṃ. Tatthāyaṃ samayo, cīvaradānasamayo cīvarakārasamayo, ayaṃ tattha samayo.”[67]

「離三衣而宿」是關於尼薩耆波逸提法第2條:「當比丘作好衣服,已捨迦絺那時,如果比丘離開三衣,即使一個晚上,除了比丘們同意外,犯尼薩耆波逸提。」[68] 巴利語為:“Niṭṭhitacīvarasmiṃbhikkhunā ubbhatasmiṃ kaṭhine, ekarattam pi ce bhikkhu ticīvarena vippavaseyyaaññatra bhikkhusammutiyā, nissaggiyaṃ pācittiyaṃ.”[69]

「別眾食」是關於波逸提法第32條:「若結眾受供養,除正確時候外,犯波逸提。在這戒中,這是正確時候:生病時、施衣時、作衣時、旅行時、乘船時、大眾集會時、沙門施食時。在這戒中,這是正確時候。」[70] 巴利語作:“Gaṇabhojaneaññatra samayā, pācittiyaṃ. Tatthāyaṃ samayo, gilānasamayo, cīvaradānasamayo,cīvarakārasamayo, addhānagamanasamayo, nāvābhirūhanasamayo, mahāsamayo,samaṇabhat-tasamayo, ayaṃ tattha samayo.”[71]

「盡受需要量之衣」是關於尼薩耆波逸提法第1條:「當比丘作好衣服,已捨迦絺那時,多餘的衣服,最多應該保留[72] 十天,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的話,犯尼薩耆波逸提。」[73] 巴利語作:“Niṭṭhitacīvarasmiṃbhikkhunā ubbhatasmiṃ kaṭhine, dasāhaparamaṃ atirekacīvaraṃ atirekacīvaraṃdhāretabbaṃ, taṃ atikkāmayato nissaggiyaṃ pācittiyaṃ.”[74]

「所得衣料,屬於諸受〔迦絺那〕者」,這一權利的意義比較難解。平川彰認為和波逸提法第33條「數數食戒」相關,因為「數數食戒」的開緣包括「施衣時、作衣時」,即在施衣、作衣期間,比丘可連續接受供養,以便獲得足夠的衣服或布料,這一開緣和「別眾食戒」以及「食前食後不囑比丘入聚落戒」的開緣一致,後二者為五種權利的兩種權利,所以「數數食戒」的開緣,應該也是五種權利之一,而且有可能就是這第五種權利。此外,《五分律》的五種權利包括數數食在內,也可助成這一可能性。[75] 不過,依筆者之見,如果這第五權利是「數數食」的話,那直接稱為以此命名即可,不應是現在的名稱。

另外,宮林昭彥認為這第五種權利是尼薩耆波逸提法第三條月望衣戒[76] 的免除。[77]

不過,Vajirañāṇavarorasa和Aggacitta Bhikkhu的解釋中,都沒有說這第五權利是哪一條戒的開緣。[78] 而Vajirañāṇavarorasa對這第五種權利的說明是:[79]

在那裡所獲得的衣服,屬於他們。而且,衣時(作衣時和施衣時)延長至冬季四月。[80]
這一權利包含兩方面,一是關於衣服或衣料的分配,另一是衣時的延長。

關於衣服或衣料的分配。由於一寺院有客比丘(āgantuka)和常住比丘之分,如果在一般情況下──沒有受迦絺那的情況,施主供養僧團的衣服或布料,應公平地分配給每位比丘──包括客比丘和常住比丘,如果數量太少,則依比丘的戒臘分配,戒臘高者先得到。但受迦絺那的比丘──必定是常住比丘,[81] 由於享有這第五權利,所以施主供養的衣服或衣料,則只在受迦絺那比丘間平均分配。如果常住比丘願意和客比丘分享,客比丘則可獲得衣服或衣料,但他們的獲取,並非基於任何的權利。此外,第五權利只提及衣服或衣料,其他的物品,如食物,不在此權利範圍內。[82]

《根有律》第二組第五權利是「始從八月半至正月半時,經五箇月所得財物,皆是羯恥那衣利養」,和Vajirañāṇavarorasa的解釋極類似,[83] 所以,筆者認為《巴利律》的第五權利的內容應是如Vajirañāṇavarorasa和Aggacitta Bhikkhu所解說,且與戒條無關。

二、「五種權利」的起源與演變考
(一)「五種權利」的制立原因考

為什麼佛陀要制定五種權利?以下從迦絺那制立因緣來探討。《五分律》和《僧祇律》的制立因緣和其它律典有異,《五分律》有兩項因緣,一項是和其它律典一致的衣濕因緣,另一項是阿那律因緣,而《僧祇律》則只有俱睒彌王夫人因緣。[84]

1.衣濕因緣

首先,以衣濕因緣而言,比丘面對的問題是:

道路遇泥雨,擔衣重極,大疲極。[85]
彼道路值天雨,衣服皆濕,僧伽梨重,疲極。[86]
道中值雨,多泥水故,熱風所惱,甚大疲極。[87]
人間遊行,擎持衣缽,路逢泥雨極遭辛苦,形體疲頓。[88]
歸納起來,不外是因為下雨天趕路,衣服既濕且重,又路上多泥濘,不但路難走,還令衣服沾上泥污,倍添旅途的辛苦。簡單的說比丘們的困難是:下雨天帶著衣服趕路太辛苦。[89]

佛陀了解比丘的難題後,說出的解決之道是:令比丘受迦絺那,其後得享五種權利。為什麼要這樣解決?

以下試從五種權利來理解。雖各部律的五種權利不一致,但姑且先以各部律共有的三項權利──蓄長衣、離衣宿、別眾食──而言,這些權利和比丘面對的難題有什麼相干?相關的似乎只有離衣宿一項,因為雨天攜衣行走不便,所以這一權利可以讓比丘離三衣而行,減輕負擔。[90] 至於其餘的二項,以及各部律特有的權利,都難以發現它們和衣濕有關係。

尤其《巴利律》的制立因緣所說的比丘是:

tenakho pana samayena tiṃsamattā Pāṭheyyakā bhikkhū sabbe āraññakā sabbe piṇapātikā sabbe paṃsukūlikā sabbe tecīvarikā[91]
爾時,有波利邑比丘三十人,皆林下(阿蘭若)住者,皆乞食者,皆著糞掃衣者,皆著三衣者。[92]
 
林下住、行乞食、著弊衲衣(即糞掃衣)、但三衣,是十二頭陀行(苦行)的其中四項,所以,這些比丘應是頭陀行者。既然是苦行比丘,蓄長衣、別眾食、食前食後不白而行詣餘家等權利,對他們來說,是無法受用的,而能受用的唯有離衣宿一項。[93]

從以上的資料看,衣濕因緣似乎只是「得離衣宿」的制立因緣。也就是說,若要解決諸比丘的難題,佛陀只需指示比丘得離衣宿即可,所以,筆者推論衣濕因緣可能不是五種權利唯一的制立因緣。

2.長衣因緣

以下再看《五分律》的阿那律因緣和《僧祇律》的俱睒彌王夫人因緣。這兩部律的制立因緣同時也是尼薩耆波逸提法第一條長衣戒的制戒因緣,為行文方便,並稱為長衣因緣。

《五分律》的長衣戒的制戒因緣有三項,第一因緣是六群比丘蓄長衣,佛制若蓄長衣過一宿,犯尼薩耆波逸提;第二因緣是阿那律衣壞,因為擔心無法在一日內作成新衣,將犯長衣戒,所以不敢作新衣;第三因緣是波利邑比丘道經泥水,擔重衣往見佛陀,並白阿那律事,因此,佛制受迦絺那時得受五種權利,並制戒:若三衣竟、捨迦絺那,蓄長衣過一宿,犯尼薩耆波逸提;第四因緣是阿難獲得二張「劫貝」(一種布料),打算留給舍利弗,但舍利弗不在,阿難恐犯蓄長衣,問佛,佛以舍利弗將於十日內回來,修訂長衣戒為:過十日,犯尼薩耆波逸提。[94]

這些因緣顯示長衣戒的制訂和修改的經過,其中第二和第三因緣也是迦絺那的因緣,可見這兩項因緣造成佛陀制立受迦絺那得享五種權利,同時也修訂了長衣戒。

其實,其他和五種權利相關的戒條,理應在制立五種權利時,也是同時加以修訂。可是為什麼只在長衣戒有說明呢?以下再從《僧祇律》的長衣戒因緣討論這一問題。

《僧祇律》長衣戒的制戒因緣也有四項。第一因緣是有一摩訶羅比丘死後留下多衣,另二摩訶羅比丘請優波難陀為分衣,優波難陀趁機欺騙二人,佔去大部分衣服;第二因緣是佛見難陀房內貯放大量衣服,乃制戒:若有長衣,只許留一宿;第三因緣是舍彌夫人布施一千五百張,諸比丘不受,擔心來不及在一日內製成衣服,便犯長衣戒,於是佛陀允許比丘存放長衣至十日;第四因緣是毘舍離人布施衣物予諸比丘,比丘不受,施主乃請佛陀讓比丘受施,佛修訂戒為:若比丘衣已竟,迦絺那衣已捨,若得長衣,得至十日畜,過十日者,尼薩耆波夜提。[95]

雖然這裡的第三因緣和制立迦絺那的因緣在文句上稍有出入,但應是同一因緣,不同的是長衣戒第三因緣說到長衣滿十日後,佛陀的指示是:

有諸比丘長衣滿十日,持是諸衣往白世尊:「此衣滿十日,今當云何?」佛告比丘:「若知識比丘邊作淨施法,若復捨故受新,十日一易。」[96]
迦絺那制立因緣則說:
諸比丘長衣滿十日,持是諸衣往白世尊:「此衣已滿十日。」佛言:「從今已後,聽受迦絺那衣。」[97]
單從俱睒彌王夫人因緣來看,比丘蓄長衣滿日十,佛即指示比丘得受迦絺那,得享五種權利,看起來,五種權利中,亦唯有得蓄長衣和制立因緣相關,這現象和衣濕因緣一樣,不像是制立迦絺那的主要因緣,這一點,長衣戒的同一因緣可證明──佛指示衣滿十日後,可行淨施法,或捨舊衣受新衣。

 然而,為什麼《五分律》和《僧祇律》會以長衣戒的因緣作制立迦絺那的因緣?這一問題,從《五分律》長衣戒的制立過程,可看出端倪。也許佛制立迦絺那是同時緣於阿那律因緣和衣濕因緣。阿那律因緣是擔心來不及作衣的問題,所以佛制立迦絺那,受迦絺那者的「衣時」[98] 延長為五個月,在受迦絺那期間,可以蓄長衣。衣濕因緣則表示比丘需要「離衣宿」的方便,以免在下雨天趕路時,因衣的重量,加重旅途的辛苦,所以佛同時指示[99] 在受迦絺那時,得離衣宿。蓄長衣和離衣宿,加上「衣時」原有的方便:別眾食、數數食、不白餘比丘行入聚落,[100] 便成為「五種權利」。

 另外,從兩方面可以看出這兩項權利是較特別的。一是相關戒條的詞句:「蓄長衣」和「離衣宿」權利的相關戒條是「若比丘衣竟,捨迦絺那衣已,……」詞句的形式,不同於其他權利的相關戒條是「……除因緣,波逸提。因緣者,衣時,是名因緣」[101] 的形式;二是相關戒條的類別:「蓄長衣」和「離衣宿」權利的相關戒條是屬尼薩耆波逸提法,其餘權利的相關戒條屬波逸提法,或與戒條無關。[102]

 由上述討論可以,長衣因緣是制立迦絺那的因緣之一,所以《五分律》保留了這一因緣,和衣濕因緣並存,《僧祇律》則只存長衣因緣。

(二)「五種權利」的演變過程研究

各部律五種權利的數量不同,有可能是某些律典把條數減少了,或是相對的增加了,也有可能是彼此一開始就設定不同的數量。宮林彥昭比對各部律的五種權利後,認為《十誦律》和《根有律》的權利項目較多,是因為這二部律把五權種利的範圍擴大了。[103] 筆者亦贊成擴大的看法,同時推測《巴利律》的五權利可能經過修改。以下分述各擴大、修改的原因。

1.不增實際利益的權利

 《五分律》、《僧祇律》和《四分律》的五種權利數量皆為五項,且內容相同,但從各部律本身的戒本來看,和受迦絺那權利相關的戒條,實際上還有一條,而和這條戒相關的權利,並沒有被列入五種權利中。這一戒就是尼薩耆波逸提法第3 條:《五分律》作:「若比丘三衣竟,捨迦絺那衣已,得非時衣,若須應受,速作受持,若足者善,若不足,望更有得處,令具足成,乃至一月,若過,尼薩耆波逸提。」[104] 《僧祇律》為:「若比丘衣竟,迦絺那衣已捨,若得非時衣,比丘若須應取,疾作衣受,若不足,有望處為滿故,聽一月畜,若過者,足、不足,尼薩耆波夜提。」[105] 《四分律》稱:「若比丘衣已竟,迦絺那衣已出,若比丘得非時衣,欲須便受,受已疾疾成衣,若足者善,若不足者得畜經一月,為滿足故,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106] 《巴利律》是:「當比丘作好衣服,已捨迦絺那時,如果比丘得非時衣,比丘想要的話,可以接受,接受後,應盡快作好。如果這塊布料不夠,這位比丘最多只能存放這塊布料一個月,以便將不夠的部分補足。如果存放超過期限,即使是為了等待不夠的部分,犯尼薩耆波逸提。」[107] 巴利語為:“Niṭṭhitacīvarasmiṃbhikkhunā ubbhatasmiṃ kaṭhine, bhikkhuno pan’eva akālacīvaraṃ uppajjeyya,ākañkhamānena bhikkhunā paṭiggahetabbaṃ, paṭiggahetvā khippam eva kāretabbaṃ.no c’assapāripūrī, māsaparaman tena bhikkhunā taṃ cīvaraṃ nikkhipitabbaṃ, ūnassapāripūriyā satiyā paccāsāya. tato ce uttariṃ nikkhipeyya satiyā’pi paccāsāya,nissaggiyaṃ pācittiyaṃ.”[108]

這一條戒的形式和尼薩耆波逸提法第1和第2條相同,都是以「如果比丘作成衣服,且已經捨迦絺那」為前提,為什這些律典的五種權利中沒有相關的項目呢?筆者認為,如果把有的話,可以稱為「得蓄非時衣過一月」,而既然受迦絺那即表示有五個月衣時,那這五個月中,根本不會有出現「非時衣」,自然不會需要提到非時衣可以存放多久的問題。以這幾部律而言,五種權利等同於衣時的各項戒條放寬,而這些放寬中,與「非時衣」無關。

各部律中唯《根有律》有關於這一條戒的權利──「無過一月犯」,極可能是《根有律》整理、擴大五種權利的項目時,因為此戒的形式、內容和迦絺那相關,而加進了這一權利。然而,儘管《根有律》增加了這一權利,對受迦絺那者而言,並沒有添加實際的利益。

2.利益重疊的權利

 《十誦律》和《根有律》的五種權利都有重複的現象。以《十誦律》而言,其第二權利「〔得至〕六夜」和第三權利「〔得至〕一夜」,都是和「離衣宿」有關,而從與第三權利相關的尼薩耆波逸提法第2條可以推知,比丘在受迦絺那期間(五個月內)可以離衣宿,所以,第二權利說「得離衣宿至六夜」,並沒有增添實際權利,而只是把有關離衣宿限制的免除,納入受迦絺那的權利中。此外,「無有五因緣留僧伽梨」這一權利,其實算在「離衣宿」的範圍內,所以上述三項權利加起來,還不過是等於「得離衣宿」而已,如前所說,尼薩耆波逸提戒第2條中就蘊含這一權利。[109]

再以《根有律》而言,第一組五種權利的第一項「無過十日犯」和第五項「得隨意多畜長衣」是重複的內容,只要說其中一項,即可包含另一項的內容。第三項「無過經宿離衣犯」和第四項「唯著上下二衣得人間遊行」也是如此。[110]

 這種名異實一的情形,很可能是為了不超出原有權利範圍而作擴大的痕跡。當然也可推測別的律典把重疊的權利刪除以達成精簡化的目的。但是筆者傾向擴大的推測,因為相關戒條的用詞可以為這一推測作佐證,以下是這一理由的說明。

3.基本的權利

 從戒條來看,如前章第二節曾提到五種權利並不直接等於戒條的豁免,因為戒條文句中,可以推論出五種權利,如某戒在作衣時可豁免、某戒在捨迦絺那的情況下才施行,相關的內容集合起來,正等於受迦絺那的五種權利。[111] 這種能夠推測出五種權利的戒條,在《五分律》是尼薩耆波逸提法第1、2條、波逸提法第31、32、81條;《僧祇律》則是尼薩耆波逸提法第1、2條、波逸提法第32、40、81條;《四分律》是尼薩耆波逸提法第1、2條、波逸提法第31、32、42條;《巴利律》是尼薩耆波逸是法第1、2條、波逸提法第32、33、46條;《十誦律》和《根有律》有尼薩耆波逸提法第1和2條、波逸提法第31和36條。

 從上面所列戒條看,可以發現各部律的這類戒條,少則四條,多則五條,而且內容一致,除了《十誦律》和《根有律》少了波逸提法的「不白餘比丘行入聚落戒」。[112] 《五分律》、《四分律》和《十誦律》的五種權利和各自的戒條一致;《巴利律》的五種權利中,沒有關於「數數食」的項目;[113] 而《十誦律》和《根有律》的五種權利,除了相關於這些戒條的四項外,尚有其它的項目,這很可能表示《十誦律》和《根有律》的五種權利已經由這基本的四項擴大了。

4.同一部派的不同權利

勝友作的《根本薩婆多部律攝》[114] (下稱《律攝》)有十種利之說。《律攝》是《根有律》的註釋書。[115] 從二書的比較,可發現「五種權利」的改變。《律攝》所說十種利是:

云何饒益?謂有十種:一、畜長衣得過十日;二、畜長衣得過一月;三、得離衣宿;四、得上下二衣隨處遊行;五、得多畜三衣;六、得別眾食;七、得展轉食;八、不受請得自往食;九、得非時入村不囑授;十、得法學家隨意受食。[116]
《根有律》的兩組五種權利是:
張此衣時,有五勝利:一、無過十日犯;二、無過一月犯;三、無過經宿離衣犯;四、唯著上下二衣,得人間遊行;五、得隨意多畜長衣。復有五種饒益;一、得別眾食;二、得數數食;三、俗家不請,得往受食;四、得隨意多求衣;五、始從八月半至正月半時,經五箇月所得財物,皆是羯恥那衣利養。
兩者比較下,同樣是十項權利,其中有八項相同,[117] 兩項不同──就是《律攝》的第九、第十權利和《根有律》的第二組第四、第五權利。《根有律》的五種權利已在第四章解釋過,而《律攝》的第九權利「得非時入村不囑授」是關於波逸提法第81條:「若比丘非時入聚落,不囑餘苾芻,除餘緣故,波逸底迦。」[118] 第十權利「得法學家隨意受食」是關於波羅提提舍尼法[119] 第3條:「若復苾芻知是學家僧,與作學家羯磨,苾芻先不受請,便詣彼家自手受食食,是苾芻應還村外住處,詣諸苾芻所,各別告言:『大德,我犯對說惡法,是不應為,今對說悔,是名對說法。』」[120]

 這裡先不討論為什麼《律攝》會把這兩條戒的豁免列為受迦絺那的權利,但看《律攝》和《根有律》的差異,可以說明其中必定有過變更。

5.有實無名的權利

《巴利律》第五權利是「所得衣料,屬於諸受〔迦絺那〕者」,依第三節的推論,其內容包含了受迦絺那比丘對衣服或衣料的分配權和作衣時間的延長。

如在前章所說,平川彰認為這一權利是和「數數食」相關,筆者雖不認同其推論的結果,但他的理由之一──《巴利律》的「數數食戒」中,有「衣時」的開緣──卻透露出「數數食」應是受迦絺那衣比丘的權利之一,因為受迦絺那比丘有五個月的衣時,這期間可免持以「衣時」為開緣的諸戒。《巴利律》的「數數食戒」(波逸提法第33條)是:

連續接受食物供養,除了正確的時候外,犯波逸提。在這戒中,這是正確的時候:生病時、施衣時[121] 、作衣時,在這戒中,這是正確的時候。[122]
Paraṃparabhojane aññatra samayā, pācittiyaṃ. Tatthāyaṃ samayo gilānasamayo, cīvaradānasamayo, cīvarakārasamayo. Ayaṃ tattha samayo.[123]
而「別眾食戒」的開緣是:「在這戒中,這是正確時候:生病時、施衣時、作衣時……」,以及「不囑而往〔餘家〕戒」的開緣:「在這一戒中,這是正確的時候:施衣時、作衣時,在這一戒中,這是正確的時候」,「數數食戒」一樣,都有「施衣時」和「作衣時」的開緣。既然,受迦絺那表示延長衣時為五個月,而衣時的開緣──「別眾食」和「不囑而往〔餘家〕」,同為受迦絺那的五種權利的項目,沒有理由「數數食」不算在五種權利中。所以,筆者推測這一項權利是被替換了,而頂替這一權利的,正是現在的第五權利。關於第五權利,下文再討論。

6.非關戒條的權利

從第四章的討論結果,可以知道各部律中與戒條無關的權利只有《巴利律》的第五權利──「所得衣料,屬於諸受〔迦絺那〕者」,和《根有律》的第二組第五權──「始從八月半至正月半時,經五箇月所得財物,皆是羯恥那衣利養」,而且,除了這兩部律,其餘的各律的五種權利中都沒有相同或類似的權利,如此看來,這兩部律的第五權利,有可能是後加的。

這兩部律的第五權利,是關於受迦絺那比丘對衣服或衣料(《根有律》應該還包括其它財物)的分配權。關於這分配權,其實各部律的「迦絺那犍度」中都沒有相關的說明。不過,《十誦律.問上第五誦中八法初迦絺那衣法第一》中提到:

問:「諸比丘受迦絺那衣已作十四日,客比丘來作十五日。若舊比丘隨客比丘,是日作布薩。若是日得布施物,應屬誰?」答:「一切。」「云何應分?」答:「等分,第四分與沙彌。」問:「若舊比丘受迦絺那衣已出界,客比丘來捨迦絺那衣,是日得施物,應屬誰?」答:「或屬安居比丘,或屬現前比丘。」「何者屬安居比丘?何者屬現前比丘?」「若夏末月得,屬安居比丘;餘者屬現前比丘。」[124]
引文中討論的是受迦絺那的常住比丘和客比丘對施物的分配問題。可見對《十誦律》而言,受迦絺那比丘有布施物的分配權,但罐有把這一權利列為「五種權利」之一。

筆者認為可能其他的律典也有類似的分配權,但和《十誦律》一樣沒有被列入五種權利中,而後來《巴利律》和《根有律》基於對這項權利的重視,特別把它加入五種權利中,為維持「五種權利」的原有數量,《巴利律》刪去了「數數食」權利。

另外,從受迦絺那的實際利益看,《五分律》、《僧祇律》、《四分律》和《十誦律》的「五種權利」(即使《十誦律》實際上有九種權利),其實並沒有包括受迦絺那的全部權利。因為除了上述的分配權,受迦絺那的比丘還享有延長「衣時」至五個月的益利。這一點在各部律的〈迦絺那揵度〉說得不明顯,只說受迦絺那的時間為五個月,五個月間得享五種權利,而焦點幾乎都放在五種權利上。事實上,從各部律對「衣時」的解釋──「衣時者,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125] 來看,顯然這五個月即是衣時。

其次,捨迦絺那的八項理由,也說明「作衣」是受迦絺那的重要目的。以下看Vajirañāṇavarorasa對《巴利律》捨迦絺那的八項理由之解釋。[126] 整體而言,比丘必須捨迦絺那(即使尚未到五個月的期限),如果以下兩項約束(palibodha)不存在:一、住所的約束(āvāsapalibodha)──比丘繼續住在其安居的寺院,或暫時離去,但將在五個月內回來;二、作衣的約束(cīvarapalibodha)──比丘有意作衣。這兩項約束中,只要其中一項尚存,則不須捨迦絺那。換言之,只要受迦絺那比丘不離開他的住處,不管作不作衣,或是只要受迦絺那比丘有意作衣,不管他在住處或出界外,他都享有受迦絺那的利益。而在捨迦絺那的八項理由中,除了決定不作衣或取得衣料的希望斷絕,其餘理由都有作衣完畢的成分在內。由此可見,制立迦絺那的目的之一,是要讓比丘有足夠的時間製作衣服。

也即是說,「作衣的時間延長為五個月」,是受迦絺那比丘的利益。《巴利律》的第五權利,即包含這一利益在內。《巴利律》的「五種權利」,極可能是以周延受迦絺那的所有利益為目的而修訂完成的。

三、結

從第一節第一項的討論,可以知道《五分律》、《僧祇律》、《四分律》的五種權利完全和戒條有關。至於是否是戒條的豁免,這只能說從現前的戒條來看,相關的戒條本身就已包含某些例外的情況,而五種權利就在這些例外當中,所以稱為戒條的豁免,較不適合。也許在最初制戒的時候,沒有包括某些例外的情形,這時稱作「豁免」,才名副其實。第二項討論《十誦律》和《根有律》,比較起來,這兩部律的「五種權利」是較難解讀的,其中某些權利的內容尚不明確,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根有律》的第二組第五權利和戒條無關,而《十誦律》的各項權利和《根有律》的其餘權利,皆和戒條相關,並分為直接相關和間接相關二類。第三項的《巴利律》的五種權利,和戒條相關的有第一至第四權利,第五權利在學者間有不同的解釋,但依較有說服力的資料看來──Vajirañāṇavarorasa和Aggacitta Bhikkhu的解釋,這一權利應和戒條無關。

逐一分析各部律的五種權利後,可以確定以「戒條的豁免或取消」來解釋五種權利並不適當,因為並不是每一項權利都和戒條有關。而即使《五分律》、《僧祇律》以及《四分律》的各項權利都是直接和戒條相關,但以目前的戒條已包含相關權利而言,實在不須再說豁免或取消。

第二節第一項討論迦絺那的制立因緣的結果是:迦絺那的制立是衣濕因緣和長衣因緣的共同結果,「離衣宿」權利是來自衣濕因緣,而「蓄長衣」權利來自長衣因緣,其餘基本的權利則是「衣時」的特權,因為受迦絺那後,得五個月的「衣時」。其次,第二項推論「五種權利」的演變如下:

一、《根有律》和《十誦律》的「五種權利」應是經過擴大,因為在基本權利以外,還有不增加實際利益的權利,以及利益重疊的權利。

二、此外,從同一部派的不同律典的五種權利之間的差異,也可以證明《根有律》或《律攝》的「五種權利」經過修改。

三、《巴利律》的「五種權利」被修改過,即把「數數食」權利改為「所得衣料,屬於諸受〔迦絺那〕者」權利。而修改的原因極可能是為了把五種權利以外,受迦絺那的其他利益囊括到五種權利中。

所以,依制立因緣而來的「五種權利」,經過演變,已無法單純的從制立因緣中看出每一項權利的來源。不過,基本的五種權利,其來源應是佛依據諸比丘的需要而制定,一如戒條的隨犯而制那樣,也隨需要而立開緣,五種權利在制立之初應是五種開緣,不是一種賞賜。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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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巴利文獻及其翻譯

Oldenberg, H

1879∼1883 Vinaya Piṭakaṃ.Vol. I~V (London: PaliText Society)

 

Horner, I. B.

Bookof the Discipline. Vol. I~VI (London: Pali Text Society)

三、近代研究

(一)中文著作

 

李鳳媚

1999 《巴利律比丘戒研究》(嘉義:新雨雜誌社)

 

黃謹良譯泰僧皇公柏耶跋折羅禪那婆羅娑親王御輯

1983 《戒律綱要》(高雄:正一善書出版社)

 

奧智達比丘

《古今咖提那》(太平:護法苑)(本書為Kathina Then And Now的中文譯本)

 

釋自軒

〈巴梵戒律原典與編譯著概介〉(上)、(下)《佛教圖書館館訊》(嘉義:伽耶山基金會圖書資訊中心),第20期,頁40∼48;第23期,頁50∼72

 

釋見憨等譯

1997 《戒律在中國佛教的發展》上、下冊(嘉義:香光書鄉出版社)

 

釋聖嚴

《律制生活》(臺北:法鼓文化)

 

(二)西文著作

 

Bechert, Heinz

1960 “Bcherbesprechungen: Kun Chang: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Kaṭhinavastu”, Zeitschrift der Deutschen MorgenlandischenGesellschaft. Vol. 110, pp. 203~205
 
1968 “Some Remarks on the Kaṭhina Rite”The Journal of the Bihar Research Society, Vol. LIV, pp. 319~329

 

Bhikkhu Aggacitta

2001 Kathina Then and Now. Taiping: Sasanarakkha Buddhist Sanctuary

 

Boltz, Judith M. & Salomon, Richard

1988 “A New Fragment of the Kaṭhinavastu of the Sarvāstivādavinaya”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Vol. 108, No. 4, pp. 539~544

 

Dutt, Sukumar

1988 BuddhistMonks and Monasteries of India. Delhi: MotilalBanarsidass

1995 EarlyBuddhist Monachism, New 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lPublishers

 

Holt, John C.

1995 Discipline: The Canonical Buddhism of the Vinayapiṭaka. Delhi: Motilal BanarsidassPublishers

 

Kun, Chang

1956 A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Kaṭhinavastu. ’S-Gravenhaga: Moutan & Co.

 

Misra, G. S. P.

1972 The Ageof Vinaya: A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Study. NewDelhi: Munshiram Manoharlal

 

Pachow, W.

1995 A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Prātimoksa (on the basis of its Chinese, Tibetan, Sanskrit and Pali Versions).Santiniketan: The Sino-Indian Cultural Society

 

Prebish, Charles S.

1994 A Survey of VinayaLiterature. Taipei: Jin Luen Publishing House

 

Tso Sze-bong

1982 TheTransformation of Buddhist Vinaya in China. AThesis Submitted for the Degree of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the AustralianNational University

 

Vajirañāṅavarorasa, Somdetch Phra Mahā Samaṇa Chao Krom Phrayā

1969 TheEntrance to the Vinaya (Vinayamukha). Vol. I,Bangkok: Mahāmakut Rājavidyālaya Press
 
1973 TheEntrance to the Vinaya (Vinayamukha). Vol. II,Bangkok: Mahāmakut Rājavidyālaya Press
 
1984 TheEntrance to the Vinaya (Vinayamukha). Vol. III,Bangkok: Mahāmakut Rājavidyālaya Press

 

(三)日文著作

 

平川彰

1980 《律蔵ソ研究》(東京:山喜房)

1993 《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V (東京:春秋社)

1999 《比丘尼律ソ研究》(東京:春秋社)

1998 《律蔵ソ研究》II (東京:春秋社)

2000 《原始佛教ソ教團組織》II (東京:春秋社)

 

早島鏡正

1964 《初期仏教シ社会生活》(東京:岩波書局)

 

佐佐木教悟

1985 《戒律シ僧伽》(京都:平楽寺書局)

 

佐藤密雄

1991 《律蔵》(東京:厚德社)

1993 《原始佛教教團ソ研究》(東京:山喜房)

佐藤達玄

1986 《中国仏教ズれんペ戒律ソ研究》(東京:木耳社)

 

岩松淺夫

1998 〈『十誦律』「迦絺那衣法」ソ梵文斷片シガソ復原〉《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47卷第1號,頁120∼125

 

宮林昭彥

 〈『南海寄內法伝』ズノヘホペ「夏安居」ズコゆサ〉《大正大學研究所紀要.人間學部.文學部》第79期,頁1∼22

[1] 「五種權利」在《五分律》和《四分律》都稱為「五事」(T22, 1421, 153b2、T22, 1428, 877c29),《僧祇律》稱為「五事利」(T22, 1425, 452a19-20),《根有律》稱為「五勝利」和「五種饒益」(T24, 1449, 97b19,22),藏本《根有律》稱為“phan yon lnga”(五功德),梵本《迦絺那事》稱為 “paṃcānuśaṃsāḥ”(五利益)(Kun Chang,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Kaṭhinavastu, p. 79、52),《巴利律》則僅稱為 “pañca”(五)或 “pañcaka” (五事)(The Vinaya Piṭakaṃ, Vol. I, p. 254、265)。《十誦律》是漢譯五部律中唯一沒有提到五種權利的律典,只說「先衣尚不失,何況新衣!」(T23, 1435, 206c19-20),不過在〈問上第五誦中八法初迦絺那衣法第一〉中,說到「九種利」:「問:受迦絺那衣得幾種利?答:得九種利。」(T23, 1435, 401b11-12) 本文為了方便行文和理解,統一稱為「五種權利」。

以下注文格式中,「T」表示《大正藏》,後面的數字及字母依序為冊數、經號、頁數、欄號和行數。

[2] 參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頁67;宮林昭彥〈『南海寄內法伝』ズノヘホペ「夏安居」ズコゆサ〉,頁12。

以下注文格式中,「見」表示引用原文(若表示引述文意則寫「參」),其後為作者(或編者、譯者姓名)、書名(或篇名)以及頁數。如果沒有著、編、譯者姓名,則列出版單位名稱。其餘的出版資料,列在「參考資料」中,請讀者自行查閱。

[3] 參Heinz Bechert, “Some Remarks on the Kaṭhina Rite”, p. 321。

[4] 見T40, 1804, 40b11。

[5] 參T 22, 1421, 153b2-4。

[6] 「波逸提」意譯「懺悔」、「墮」、「燒煮覆障」等;巴利語為pācittiyam,梵語為pācattikam, pātayantikā, pāyantikā,pāyattikāḥ等,又音譯為「波夜提」、「波失提」、「貝夜提」、「波羅逸尼柯」、「波逸底柯」等。參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頁49∼54;《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7∼18;《律藏ソ研究》,頁179;李鳳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頁133,注2。為統一和避免歧義起見,本文一律作「波逸提」。

[7] 見T22, 1422, 197b21-24。

[8] 見T22, 1422, 197b23-24。

[9] 宮林昭彥〈『南海寄內法伝』ズノヘホペ「夏安居」ズコゆサ〉說「不白餘比丘行入聚落」為波逸提第83條的免除(頁13)。宮林昭彥的看法可能是配合「入聚落」的意思,因為第83條的條文為:「若比丘非時入聚落,不近白善比丘,除因緣,波逸提。因緣者,難時,是名因緣。」(T22, 1422, 198b16-18)既有「不白」又有「入聚落」,而第82條的條文中沒有提到「入聚落」。然而,因為,一、這第三種權利的重點為「不白餘比丘」而不是「非時」;二、這五種權利在各相關戒條中都是說明,如波逸提法第32、第31和第82條,都有說明「衣時」和「施衣時」是其開緣,而尼薩耆波逸提法第1和第2條則說「捨迦絺那衣已」,而波逸提第83條並沒有類似的說明,三、《僧祇律》的五種權利中的「食前食後行不白」是關於波逸提法第81條,等同於《五分律》的波逸提第82條,所以,筆者主張「不白餘比丘入聚落」是和波逸提第82條相關。

[10] 見T22, 1422, 198b14-16。

[11] 「尼薩耆波逸提」意譯「捨墮」或「捨懺」,巴利語為nissaggiyaṃ pācittiyam,梵語為nissargikapācattikam,niḥsargikā pātayantikā, naiḥsargikā pātayantikā, naisargikā pāyantikā,naiḥsargikāḥ pāyattikāḥ,又音譯為「尼薩祈波失提」、「尼薩耆貝逸提」、「尼薩耆波夜提」、「尼薩耆波羅逸尼柯」、「泥薩耆波逸底迦」。參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頁47∼55;《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5∼9;《律藏ソ研究》,頁179;李鳳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頁83,注4。為統一和避免歧義起見,本文一律作「尼薩耆波逸提」。

[12] 見T22, 1422, 196a16-17。

[13] 見T22, 1422, 196a17-19。

[14] 參T22, 1425, 452a19-21。

[15] 見T22, 1426, 552c23-26。

[16] 見T22, 1426, 552c10。

[17] 見T22, 1426, 553c18-19。

[18] 見T22, 1426, 551a12-13。

[19] 見T22, 1426, 551a14-15。

[20] 參T22, 1428, 877c29-878a5。

[21] 見T22, 1430, 1025a8-10。

[22] 見T22, 1430, 1026c18-20。

[23] 見T22, 1430, 1025a5-7。

[24] 見T22, 1430, 1026c16-17。

[25] 宮林昭彥上引文說「食前食後不囑比丘入聚落」為波逸提第83條的免除(頁13)。第83條是:「若比丘非時入聚落,不囑餘比丘者,波逸提。」(T22, 1430, 1028a16),這一戒應和五種權利無關,原因參注6。

[26] 見T22, 1430, 1027a8-10。

[27] 關於這五項權利的內容,尚有許多細節方面的問題,且各部律略有出入。詳細的解說,可參平川彰《二百四十五戒ソ研究》III,頁352∼375、頁493∼504;《二百四十五戒ソ研究》II,頁57∼100。

[28] 見T23, 1435, 206c19-20。

[29] 見T23, 1435, 401b12-14。

[30] 見T23, 1436, 472c5-6。

[31] 依戒本是第27條,依廣律是第26條。參T23, 1435, 57b18。

[32] 參宮林昭彥上引文,頁14。

[33] 見T23, 1436, 473c27-474a2。廣律的條文略有出入:「若比丘三月過,未至八月,未滿歲,若阿練兒比丘,在阿練兒處住,有疑怖畏,是比丘欲三衣中隨一一衣著界外家中,此比丘有因緣出界外,離衣宿齊六宿,過是宿者,尼薩耆波夜提。」(T23, 1435, 57b1-5)

[34] 見T23, 1436, 472c7-9。

[35] 廣律的條文為:「若比丘衣竟,捨迦絺那衣已,三衣中若離一衣,乃至一夜宿,尼薩耆波逸提,除僧羯磨。」(T23, 1435, 31b28-31c1)

[36]見T23, 1435, 198b14-25。

[37]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只有一類「五因緣」,且內容和《十誦律》所說不盡相同:「有五因緣聽留大衣,一、處有苾芻并有門扇;二、疑天雨;三、渡江河恐有傾覆;四、在羯恥那衣時中;五、得離衣法。」(T24,1458, 554b6-8)大衣即僧伽梨的意譯。

[38] 參T23, 1435, 31b11。

[39] 參宮林昭彥上引文,頁14。

[40] 參T23, 1436, 476b12-14。

[41] 見T23, 1436, 474a3-5。

[42] 見T22, 1421, 143c29-144a4

[43] 見T23, 1436, 474c16-17。

[44] 見T23, 1436, 474c29-475a2。

[45] 見T23, 1436, 476a26。

[46] 參宮林昭彥上引文,頁14。

[47] 見T23, 1436, 476a24-25。

[48] 見T23, 1435, 123b12-13。

[49] 參T24, 1449, 97b20-c2。

[50] 見T24, 1454, 502b29-c2。

[51] 見T24, 1454, 502c4-7。

[52] 見T24, 1454, 502c2-4。

[53] 參T23, 1442, 712b9。

[54] 宮林昭彥上引文,頁14。

[55] 見T24, 1454, 506c13-16。

[56] 參T24, 1449, 97b20-c2。

[57] 見T24, 1454, 504c12-14。

[58] 見T24, 1454, 504c1-2。

[59] 見Kun Chang, A Comparative Studyof the Kaṭhinavastu, p. 52。漢譯部分參考Kun Chang,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Kaṭhinavastu, p. 66;義淨《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羯恥那衣事》,T24, 1449, 97b20-26。筆者把“na xx”譯成「xx,無〔罪〕」是參考Kun Chang的英譯,按義淨的譯法是「無xx犯」,譯成白話是「沒有xx得過失」或「不犯xx過失」,兩種譯法意義雖一樣,但文法的邏輯上不同。

[60] 藏譯《根有律》兩組五種權利:zhag bcu las thal na ma yin pa(過十日,無〔罪〕);zla ba las thal na ma yin pa(過一月,無〔罪〕); nub mo bral na ma yin pa(一夜離〔衣〕,無〔罪〕); bla gos mthang gos dang bcas pa’i chos gos kyis ljongs rgyun ’groba(〔得〕穿著七衣和五衣遊方); chos gos rung ba ma yin pa ji tsam ’dod pa ’chang ba na ma yin pa(隨意多蓄長衣,無〔罪〕). tshogs shing za na ma yin pa(集體而食,無〔罪〕); yangyang za na ma yin pa(連續受食,無〔罪〕); khyim rnams su mgron duma bos par ’gro na ma yin pa(去沒有邀請的俗家〔受食〕,無〔罪〕); ji tsam ’dod pa’i chos btsal ba(〔得〕隨意多求衣); ston zla ’bring pa nas dpyid zla ra ba’i bar gyi nang der drabrkyang bting ba rnams kyi rnyed pa yin(從八月到正月之間〔所獲〕是受迦絺那的財物). (Kun Chang, A Comparative Studyof the Kaṭhinavastu, p. 79。漢譯部分參考Kun Chang,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Kaṭhinavastu, p. 66;義淨《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羯恥那衣事》,T24, 1449, 97b20-26)

第一組的第五權利的譯法和梵本不同,梵本沒有等同「無〔罪〕」的詞。這一點使藏譯無法助成正文中依梵本而立的推論。

[61] 《巴利律》的第四權利是「盡受需要量之衣」,其亦是被動的「受」,而非主動的「尋求」。參本文第一節第三項。

[62] 見The VinayaPiṭakaṃ, Vol. I, p. 254。

[63] 宮林昭彥上引文說「〔食前食後〕不囑〔比丘〕而入聚落」為波逸提第85條的免除(頁13),應該是誤會。參注9。

[64] “anāpucchā”一詞,Vajirañāṇavarorasa譯作「沒有通知」(without informing)(The Entrance to the Vinaya(Vinayamukha), Vol. I, p. 162),李鳳媚譯作「沒有告訴」(《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頁193),Horner譯作「沒有請求許可」(no having asked (for permission))(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 p. 365)。按這條戒的意思,應該只需要單純的通知某比丘即可,而不需要請求某比丘的許可,某比丘似乎也沒有不充許的權利,所以譯作「通知」較恰當。

[65] 「在附近的比丘」是譯自“santaṃ bhikkhuṃ”, santaṃ是√as (有、存在)的現在分詞,有「現有的」的意思。參李鳳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頁193。

[66] 此譯參考李鳳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頁193;Vajirañāṇavarorasa, The Entrance to the Vinaya (Vinayamukha),Vol. I, p. 162;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496;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 p. 365。

[67] 見TheVinaya Piṭakaṃ, Vol. IV,p. 100;另參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496。

[68] 此譯參考李鳳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頁84;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頁81;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 p. 4∼5。

[69] 見TheVinaya Piṭakaṃ, Vol. III,p. 199;另參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496。

[70] 此譯參考李鳳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頁173;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359;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 p. 308。

[71] 見TheVinaya Piṭakaṃ, Vol. IV,p. 75;另參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359。

[72] 「保留」一詞譯自“dhāretabbaṃ”, Horner譯作「穿著」(be worn)(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Vol. II, p. 365),不大合適,因為 “atirekacīcaraṃ”(這裡譯作「多餘的衣服」,漢譯律典譯為「長衣」)可以是衣服,也可以指布料,而「穿著」並不適合用在布料上。參李鳳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頁83;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頁72。

[73] 此譯參考李鳳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頁81;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63;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 p. 4∼5。

[74] 見TheVinaya Piṭakaṃ, Vol. III,p. 196;另參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63。

[75] 參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頁68∼69。

[76] 「月望衣戒」為尼薩耆波逸提法第三條:「當比丘作好衣服,已捨迦絺那時,如果比丘得非時衣,比丘想要的話,可以接受,接受後,應盡快作好。如果這塊布料不夠,這位比丘最多只能存放這塊布料一個月,以便將不夠的部分補足。如果存放超過期限,即使是為了等待不夠的部分,犯尼薩耆波逸提。」(此譯參考李鳳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頁86;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106;The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p. 25∼26。)原文作:“Niṭṭhitacīvarasmiṃbhikkhunā ubbhatasmiṃ kaṭhine, bhikkhuno pan’eva akālacīvaraṃ uppajjeyya,ākaṅkhamānena bhikkhunā paṭiggahetabbaṃ, paṭiggahetvā khippam eva kāretabbaṃ. No c’assa pāripūrī,māsaparaman tena bhikkhunā taṃ cīvaraṃ nikkhipitabbaṃ, ūnassa pāripūriyā satiyāpaccāsāya. Tato ce uttariṃ nikkhipeyya satiyā’pi paccāsāya, nissaggiyaṃ pācittiyaṃ. ” (TheVinaya Piṭakaṃ, Vol. III,p. 203;另參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106)

[77] 宮林昭彥〈『南海寄內法伝』ズノヘホペ「夏安居」ズコゆサ〉,頁13。

[78] 參Aggacitta Bhikkhu, Kathina Thenand Now, p. 86。

[79] 他不再說明前四種權利,因為已經在相關的戒條中解釋過了。唯獨第五權利和戒條無關,所以才需要額外解說。他對前四種權利和各別相應戒條的說明,和筆者上文所列相同,即第一權利是波逸提法第46條、第二權權利是尼薩耆波逸提法第2條、第五權利是波逸提法第32條、第四權利是尼薩耆波逸提法第1條。(Vajirañāṇavarorasa, The Entrance to theVinaya (Vinayamukha), Vol. III, p. 88∼89)

[80] “Cloth which accrues inthat place belongs to all of them. Also the cīvara-kāla (time for making up and receiving robes) isextended over the whole four months of hemanta (thewinter season).”參Vajirañāṇavarorasa, The Entrance to theVinaya (Vinayamukha), Vol. III, p. 88∼89。

[81] 常住比丘指的是在此寺院安居的比丘。受迦絺那的比丘如果離開其安居的寺院,且不打算在五個月內回去,則算是捨迦絺那。(Aggacitta Bhikkhu, Kathina Thenand Now, pp. 87∼88)。

[82] 參Vajirañāṇavarorasa, The Entrance to theVinaya (Vinayamukha), Vol. III, p. 89;Aggacitta Bhikkhu, Kathina Thenand Now, pp. 86∼87。

[83] 不過《根有律》所說的「財物」,可能包括衣服或布料以外的錢財、物品。藏本的用詞是“rnyed pa”,有財產、獲利、物資的意思。(Kun Chang,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Kaṭhinavastu, p. 52;Sarat Chandra Das, A Tibeta-English Dictionary, p. 498)

[84] 《五分律》的制立因緣是:「佛在舍衛城,爾時諸比丘三衣中,若須一一衣,於僧中取。時阿那律衣壞,諸比丘語言:『大德可於僧中取物作。』答言:『世尊不聽畜長衣,我作不能使一日成,恐犯長衣罪。』」(T22, 1421, 153a19-22)

《僧祇律》的制立因緣是:「佛住俱睒彌瞿師羅園,為諸天、世人之所供養。爾時俱睒彌王夫人以五百張顝奉上世尊,佛告阿難:『汝持是與諸比丘。』諸比丘不受,語阿難言:『世尊不聽畜長衣,用是為?浣染未竟,已不如法。』阿難以是因緣具白世尊。佛告阿難:『從今已後,長衣聽十日畜。』諸比丘長衣滿十日,持是諸衣往白世尊:『此衣已滿十日。』佛言:「從今已後,聽受迦絺那衣。」(T22, 1425, 452a7-15)

[85] 見T22, 1421, 153a28。

[86] 見T22, 1428, 877c7-8。

[87] 見T23, 1435, 207c15-16。

[88] 見T24, 1449, 97b17-18。

[89] John C. Holt提出因為比丘衣濕,造成形象不整,所以佛陀規定信眾布施衣料予僧團,此舉象徵信眾希望僧團的外表一如內在般清淨無染。(John C. Hol, Discipline: TheCanonical Buddhism of Vinayapiṭaka, p. 135)筆者認為「形象不整」並不是主要的原因。

[90] 迦絺那的制立因緣和「離衣宿」權利的密切關係,《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說:「若張衣已,雖出界外,所有三衣,尚無離過,何況餘衣!」可資證明。(T24, 1453, 473c)

[91] 見TheVinaya Piṭakaṃ, Vol. I,p. 253。

[92] 參《漢譯南傳大藏經.律藏三》,頁333;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Vol. IV, p. 351

[93] 感謝Aggacitta Bhikkhu 提供意見。

[94] 參T22, 1421, 23a-b。

[95] 參T22, 1425, 291b-292a。

[96] 見T22, 1425, 292a16-19。

[97] 見T22, 1425, 452a13-15。

[98] 筆者所說「衣時」包含「作衣時」和「施衣時」,各部律的用詞定義,有點出入,但從時間看是一致的。如:

《五分律》:「衣時者,受迦絺那衣時;捨迦絺那衣已,名非衣時。」(T22, 1421, 33c27-28)

《僧祇律》:「衣時者,若無迦絺那衣,得至八月十五日;有迦絺那衣,得至臘月十五日。」(T22, 1425, 322b4-6)、「衣時者,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T22, 1425,353c8-9)

《四分律》:「衣時者,自恣竟,不受迦絺那衣,一月;受迦絺那衣,五月。」(T22, 1428, 631b11-12)、「施衣者,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T22, 1428,657a23-24)、「作衣時者,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乃至衣上作馬齒一縫。施衣者,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及餘所施食及衣。」(T22, 1428, 658c14-18)

《十誦律》:「衣時者,若有住處,不受迦絺那衣,夏末一月;若受迦絺那衣,住處,夏末一月及冬四月。」(T23, 1435, 58c1-19)

《根有律》:「何謂施衣時?謂不張羯恥那衣,一月;若張羯恥那衣,五月。是謂為時,過此非時。」(T23, 1442, 754c23-25)

[99] 漢譯如《五分律》:「從今聽諸比丘受迦絺那衣」(T22, 1421, 153b1-2)、《僧祇律》:「從今已後,聽受迦絺那衣」(T22, 1425,452a14-15)、《十誦律》:「從今聽諸比丘安居自恣竟,和合一處受迦絺那衣」(T23, 1435, 18-19)、《根有律》「聽諸苾芻張羯恥那衣」(T24, 1449, 18-19),都譯為「聽」,是「允許」的意思。雖不肯定「聽」原文是什麼,但依文脈看,佛陀並不是允許比丘們的什麼要求,而比丘也沒有要求什麼,只是表示他們的情況,由佛陀制定解決的方法,所以,說佛陀「指示」比丘怎麼行事,較為適當。對於梵語“anujānāmi”,Bechert認為應該譯為「指示/命令」(order / command),而不是「允許」(allow)。(Heinz Bechert, “Some Remarks on the Kaṭhina Rite”, p. 321)

[100] 這些是基本的權利。參本文第二節第二項之2.3「基本權利」。

[101] 各部律戒條的詞句大同小異,這裡姑且以《五分律》為例。

[102] 參本文第一節。

[103] 參宮林彥昭上引文,頁16。

[104] 見T22, 1422, 196a19-22。

[105] 見T22, 1426, 551a16-17。

[106] 見T22, 1430, 1025a11-14。

[107] 此譯參考李鳳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頁86;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106;The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p. 25∼26。

[108] 見TheVinaya Piṭakaṃ, Vol. III,p. 203;另參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106。

[109] 以上各權利的定義和相關的解釋,參本文第一節第二項。

[110] 同上。

[111] 同在這五部律中,還有一條是關於「非時衣」的尼薩耆波逸提法第3條,如上文(本章第二節第一項理由)所論,雖從戒條中可推論出「未捨迦絺那者,蓄非時衣過一月,不犯」,但受迦絺那者,有五個月的「衣時」,也就不可能出現「非時衣」,所以,除了《根有律》之外,其它律典的五種權利中都沒有相關的項目。

[112] 這一條等於《五分律》和《僧祇律》的波逸提法第81條、《四分律》的波逸提法第41條、《巴利律》的波逸提法第46條。此外,應留意的是,這裡不是說《十誦律》和《根有律》沒有「不白餘比丘行入聚落戒」,而是說它們的這一戒的文句,沒有提到衣時(或作衣、或施衣時)的例外,乃至關於迦絺那的內容。《十誦律》的這一戒是:「若比丘請食,食前食後行至餘家,波夜提。」(T23, 1436, 476a26)《根有律》則是:「若復苾芻受食家請,食前、食後行詣餘家,不囑授者,波逸底迦。」(T24, 1454, 506a10-11)同屬波逸提法第81條。

[113] 參本項之2.5「有名無實的權利」。

[114] 唐.義淨譯,T24, 1458, 525a∼617a。

[115] 參平川彰《律藏ソ研究》,頁259。

[116] 見T24, 1458, 552c14-19。

[117] 《律攝》的「畜長衣得過一月」,和《根有律》「無過一月犯」,是否相同?從戒條來看,《律攝》和《根有律》的尼薩耆波逸提法第3條同名「一月衣學處」,是關於「非時衣」的戒條,戒條文句相同:「若復苾芻作衣已竟,羯恥那衣復出,得非時衣,欲須應受,受已當疾成衣,若有望處求令滿足,若不足者,得畜經一月,若過者泥薩祇波逸底迦。」(T23, 1442, 715a;T24, 1458, 555c)不過《律攝》的制戒因緣為「時諸苾芻多畜長衣」,而《根有律》因緣為「時諸苾芻多畜衣」,可能是這一差別,《律攝》才有「畜長衣得過一月」之說,其實際的內容,應和《根有律》相同。

[118] 見T24, 1458, 602b12-13。

[119] 「波羅提提舍尼」意譯為「悔過」、「對說」。巴利語是pāṭidesaniya, 梵語是pratideśanīya、prātidezanika。又譯作「波羅底提舍尼」、「波胝提舍尼」、「波梨提舍尼」等。參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V,頁383∼384;《律藏ソ研究》,頁179。

[120] 見T24, 1458, 602b1-5。

[121] 「施衣時」譯自“cīvaradānasamayo”,是指施主布施衣服或衣料的時候。Vajirañāṇavarorasa譯為 “an occasion of giving robes” (The Entrance to the Vinaya (Vinayamukha), Vol. I, p. 150),而I. B. Horner則譯作 “a time of giving robes”。(The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p. 318) 唯李鳳媚譯作「接受衣服時」,可能是因為從上下文看,「生病時」和「施衣時」都是以比丘的立場說,所以順此立場而譯。(《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頁176)

[122] 此譯參考李鳳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頁176;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369;The Book of the Discipline, Vol. II, p. 318;Vajirañāṇavarorasa, The Entrance to theVinaya (Vinayamukha), Vol. I, p. 150。

[123] 見TheVinaya Piṭakaṃ, Vol. IV,p. 77;另參平川彰《二百五十戒ソ研究》III,頁369。

[124] 見T 23.1435.402a10-18。

[125] 參注94,這裡以《僧祇律》詞句為例。

[126] 由於各部律捨迦絺那的理由有差異,而且有些含義不甚明了,若要一一分析,頗佔篇幅,又非關本章主題,所以姑且以Vajirañāṇavarorasa的解釋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