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葬----中古佛教靈屍葬研究之一(1)

劉淑芬

大陸雜誌
 第九十六卷第一期
頁2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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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是筆者有關中古佛教靈屍葬的研究之一。從中古時期開始,由於佛教的盛行,佛教中和死亡有關的一些信仰和相關的儀式,如盂蘭盆、十殿閰王信仰、以及埋葬方法等,也影響中國的社會。在埋葬方法方面,出現了火葬和露屍葬兩種新的葬法;而在中國的露屍葬又有林葬石室痤窟兩種。本文主要討論林葬,前此學界所曾注意到中國中古時期的林葬,僅限隋代以後三階教徒施行林葬;其實,早在三階教出現之前,就有僧人施行林葬。至六世紀下半葉,林葬已成為部分僧人所採行的葬法之一。六世紀末葉以後,由於三階教和林葬經典的影響,露屍葬更為行,實行者也從僧人擴及俗人。本文第二節首先探討中古露屍葬的淵源,第三節討論中國中古僧人的林葬,第四節敘述三階教和林葬的發展,第五節則就三階教的僧俗墓群,做區域性深入的討論,第六節則探討林葬所涉及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林葬、露屍葬、中古佛教、三階教

一、前言

        從中古時期開始,由於佛教的盛行,佛教中和死亡有關的一些信仰和相關儀式(beliefs and rituuals;歐洲史學家常用"cult of the dead"這一詞來形容),如盂蘭盆會、十殿閰王信仰、以及埋葬方法等,也影響及中國的社會。其中,如盂蘭盆會、十殿閰王信仰等儀式尚流傳至今。關於盂蘭盆會、十殿閰王信仰,中、外孛者已做了不少的研究,成果斐然。(註1)

        至於佛教對中國的埋葬方法的影響,則有火葬和露屍葬兩類。前此已有一些學者做過中國火葬的研究,(註2)使得我們能對火葬有相當的認識;至於佛教的露屍葬,由於它僅流行於中古時期,後代不見其蹤跡,學者也未曾加以注意,所以今人對它大都不甚清楚。然而,此一課題相當具有研究的價值,不僅由於這是一個尚未有人深入研究的領域,同時也因為如盂蘭盆、十殿閰王信仰方面研究,僅能研究相關的經典,和根據少數的資料以探討其信仰的特徵;而佛教的露屍葬則有很多史料----包括佛教經典,諸《高僧傳》,和許多塔銘和墓誌,可以充分顯示佛教仰和儀式傳播和發展的過程。

        所謂的露屍葬,是指沒有棺槨,而將死者的遺體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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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置於野外,或沈之於水中,讓鳥獸蟲魚食用,在印度的露屍葬,包括了林葬和水葬;不過,就目前的文獻所及,中國中古時期絕少施行水葬者。(註3)中國中古時期的露屍葬多為林葬,另外有一種形式「石室瘞窟」----即將遺體直接放置在石室或石窟之內。林葬和石室瘞窟雖然同為露屍葬,但兩者稍有區別。林葬是直接將死者的遺體暴露在山林野地,石室瘞窟則是將屍體置於石窟或石室之中,略有掩蔽。暴屍的地點和方式不同;以暴屍的程度而言,林葬是最直接的,石室瘞窟則略遜一籌。關於兩者的差別,筆者在<石室瘞窟----中國中古佛教露屍葬研究之二>一文,有較詳細的敘述。(註4)
        通常在實施露屍葬,以遺體施給鳥獸蟲蟻之後,有三種處理餘骨方式:一是將林葬後殘餘的骨骸收埋、或起塔安置;如東晉僧人慧遠靈骸松下,後來弟子收葬其餘骨。(註5)二是將餘骸火葬,再予以埋葬、或起塔供養;如隋代僧人通幽捨身之後,他的弟子火燎餘骨,藏之於塔。(註6)三是火葬餘骸之後,將骨骸遍洒在林野或水中,如隋代僧人曇延在林葬之後「餘依法焚揚」。(註7)

        迄今學界所曾注意到中國中古時期的露屍葬,僅限於隋代以後三階教創始人信行禪師及其信徒所實施的林葬。(註8)事實上,中古時期施行露屍葬者不僅限於三階教徒;早在三階教出現之前,從第三世紀開始,就有僧人開始實行露屍葬----包括林葬和石室瘞窟兩種形式;到了六世紀下半葉,林葬已成為部分僧人所採取的葬法之一。六世紀末葉以後,由於三階教和林葬經典的影響,露屍葬更為流行,實行者也從僧人擴及俗人。
       本文所討論的僅限於露屍葬中的林葬部分,第二節首先探討中古露屍葬的淵源,第三節討論中國中古僧人的林葬,第四節敘述三階教和林葬的發展,第五節則就三階教的僧俗塔墓群,做區域性深入的討論,第六節則探討林葬所涉及的一些問題。

二、露施葬在印度的淵源

        中國中古露屍葬源自於印度。露屍葬原來就是印度的埋葬方式之一,佛經中也將它視為一種葬法,只有印度非佛教的諸外道苦行者才把它視為一種布施的行為和修行方法。佛教的教義非常強調布施,人的身體也是布施的項目之一;不過,佛經記載釋迦牟尼所稱述人身所作的布施,都是以活生生的血肉之軀所作的「生施」。至於宣稱露屍葬法是一種布施「死施」,則見於中國所撰述的疑偽經典。

(一)佛教的布施觀

        佛教把布施視為修習菩薩行的方法之一,稱之為「澶波羅蜜」,是六波羅蜜(「波羅蜜」是指能夠解脫生死,到達涅槃彼岸之意)之首。這是因為透過布施,可以達到去除惡貪的目的,而布施又分為「法施」和「財施」,法施是以透過弘通佛法作為布施,而財施則是以自身的財物和身體給施眾生。其中,財施中最高的層次是以身體作為布施。《佛說菩薩內習六波羅蜜經》(大•778):

佛言欲學菩薩道者,當從此始,一數二隨三止四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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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還六淨。佛言:一數為檀波羅蜜,數息者神得上天。....問何以故,身應檀波羅蜜?佛言:人索頭與頭,索眼與眼,索肉與肉,投身餓虎,是為布施故,屬檀波羅蜜。(註9)

        不過,佛經中所宣揚以自已身體布施屬於「生施」,就是以活生生的血肉之軀施捨給眾生,稱之為「捨身波羅蜜」。《悲華經》卷九<檀波羅蜜品第五之二>,提及釋迦牟尼的前世中,曾經以自己的生身肉體,用於餵食飢餓的人和鳥獸,稱之為「捨身波羅蜜」。當時佛出生為大強力轉輪聖王,有一千個兒子,都出家修道,其中只有六個兒子不肯出家,發菩心。王就問他們為何不能發菩心,六子說:如果能給我閰浮提(須彌山之南,人類住居之洲渚),就願發阿多羅三藐三菩提心。因此,王就閰浮提分為六分,給與這六個兒子。然而,六王卻互相攻伐,使得閰浮提內鬧飢荒,因此人民和諸飛鳥禽獸都飽受飢餓之苦。轉輪聖王目睹此景,便發願施捨自己的肌體血肉,給施眾生,於是在水愛護山自投其身,由於其願力的緣故,化成肉山,眾生都
能飽啖滿足,佛云:


我於往昔,如是所願,皆悉成就。於一一天下,捨身血肉,給施眾生,悉令飽滿。如是次第遍滿十方,如恆河沙等諸佛世界,捨身血肉,給施眾生,悉令滿足。善男子,汝今當知,我於爾時,為檀波羅蜜,捨身布施,如是次第施於眼目,其聚滿此閰浮提內,高至仞利天。善男子,是名如來略說捨身檀波羅蜜。(註10)


此外,佛經中提及釋迦牟尼的諸前世中,所行的都是生施,如捨身濟虎、鋸陀身施、月光王施頭等。(註11)中國中古時期,有一些僧人受到佛經中布施觀念的影響,而施身以詞鳥獸。記載中古高僧行誼的諸《高僧傳》中,特設<亡身篇>或<遺身篇>。其中,梁•慧皎的《高僧傳》中記載了正傳十一人,附見三人;唐•道宣的《續高僧傳》正傳十二人,附見二人;宋•贊寧《宋高僧傳》中正傳二十二人,附見二人,(註12)其中捨身以濟鳥獸的高僧,也都是採行生施。如北周末年隱居在終南山的頭陀普安,就常露身草莽,想施蚊虻豺虎「望存生捨,以祈本志」,後來「生捨」不成,死後方實行林葬(註13)又,隋煬帝大業初年,梓州(治所在今四川三台縣)僧人紹闍梨先前曾露身「生施」,但蟲鳥不食,而使得他非常失望,心想「生施」不成,「死施」大概也無法如願,所以在臨終前告訴弟子:「我欲露屍乞諸蟲鳥,而彪嫌我身,生尚不食,豈死能嘗?可焚之無餘燼。」(註14)

(二)、從「生施」到「死施」

露屍葬(包括林葬和水葬),原本是印度----包括佛教和非佛教的葬俗,唐代玄奘在記述其西行經歷的《大唐西域記》一書,卷二《印度總述》中就提及印度的殯葬法中有火葬,水葬和野葬,野葬休就
是林葬:

送終殯葬,其儀有三:一曰火葬,積薪焚燎;二曰水葬,沈流漂散;三曰野葬,棄林□獸。(註15)

《續高僧傳》中則說印度有四種葬法,在上述的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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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葬之外,另有土葬。(註16)從佛經中的敘述,也可知林葬是印度的一種葬法。
        然而,印度的苦行者卻把林葬這種葬法提升為一種修行的方法,認為這是一種布施----「施身」,和前面所提到佛教的生施一樣,由此可獲福報,或得以生天;如果願生人間,也可獲得快樂勝處。《佛本行集經》卷二十<觀諸道異品第二十四>,記述釋迦牟尼出身為淨飯王之子,即悉達多太子,出家求道,在一處棄屍的樹叢「尸陀林」,觀查苦行者的行為,苦行師對他述說林葬捨身的功德:

爾時菩薩遙見,去此坐處不遠,有一叢樹,如尸陀林。菩薩見已,告彼苦行諸師等:「言尊者但看彼地處所,名何苦行?....」其苦行師,又復更言:「仁者王子,然其彼處尸陀林者,四輩共同,無有簡還,平等施身,福德之地,名為 曠野。此處地方,布施身者,不用苦力,速生天上;求世勝處,速得受樂。或有仁者,投身絕崖,或燒或施,而生天上。」(註17)


可見苦行者把在棄屍在尸陀林中的施身,視同佛教中的生施一樣,具有功德。

        所謂的「曼陀林」,又作「尸陀林」,「屍陀」梵文作sita,屍陀係音譯;至於「林」字梵文作vana,係採意譯;也有「寒林」。它原是中印度摩揭陀國王舍城北方森林的名稱,為王舍城一般人民棄屍的場所,所以稱為「屍陀林」,後來成為棄屍地的泛稱,也就是林葬的場所。不過,悉達太子對於苦行師的這一番話,並不以為然:


菩薩復言:「若當如是,修行行者,後來富貴,嗚呼大癡!嗚呼無常!而求後世。多有怨讎,求後富貴。嗚呼大苦!還求大苦。彼等癡愚,無智之人,入大蛇口。」菩薩如是辯才之舌,向諸仙人,說解脫言,作微妙語。(註18)

也就是說,釋迦牟尼認為這並非修行的正確方法。就現有的文獻而言,從印度諸外道的「死施」,如何轉移到中國中古佛教僧俗信徒的捨身葬林,是一段空白。迄今所知,宣揚林葬死施的佛經,有《屍陀林經》和《佛說要行捨身經》。不過,這兩部經典是中國撰述的疑偽經典,出現的時間較晚;又,《佛說要行捨身經》也被認為和三階教有關,將在第四節中再予討論。

(三)僧行戒律與露屍葬

        在佛教的戒律中,係把林葬列做為僧家的葬法之一。從後來中國林葬僧人的背景看來,佛教的戒律中主張僧人要行頭陀行、禪觀靜慮,都涉及僧人要在尸陀林中居止,對林葬有著某種程度的影響。

        1.戒律中所見的葬法

       佛教的戒律中,並沒有具體說明僧人應該採行何種葬法。在律部的典籍中所提到僧人的葬法,有火葬和林葬兩種。唐代僧人道宣很熱鬥戒律的研究,他發現律藏中所提到的葬法以林葬和火葬為多,但也有土葬。道宣《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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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大•1804)卷下之四,<贍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二明葬法。中國四葬:水葬投之江流,火葬焚之以火,土葬埋之岸勞(旁),林葬棄之中野、為鵰虎所食。律中多明火、林二葬。亦有薶者。(註19)


文中「中國」,是指印度。薶通埋,瘞也,也就是土葬。
        從律部的典籍看來,古代印度的火葬可能是下層階級的葬法,實行火葬者都是王者、有錢的婆羅門、或者是富有的長者。如「勝光王信佛因緣」中,敘述了出身剎帝利種、灌頂之王的勝光王去世,「宜依盛禮,焚葬其身,時彼諸臣,如王所敕,備飾靈輿,送至寒林,焚燒事畢。」(註20)又如石砌城中有族望勢力的婆羅門月子去世時是以「 以雜色繒綵,嚴飾喪輿,送往屍林,如法燒已。」    (註21)又例,波羅泥斯城中有一長者「其家巨富,財寶豊饒」,及他去世時,他的兒子以「種種繒綵,裝飾其輿,送彼寒林,以火焚燒。」(註22)
        火葬是上層階級的葬法,可能牽涉到火葬需要眾多的木材;更講究的還以香木為薪,用牛乳來滅火。如《十誦律》(大•1435)中提到釋迦牟尼涅槃時,就是如此:

(大迦葉)又告諸人言:更以天新綿□,好纏佛身。以新香油,灌滿金棺,安措佛身,而闔棺蓋。更積一切眾香雜薪,以為大□。大迦葉告諸力士,汝自知時,諸力士主即燃香薪大□。....爾時佛身燃盡,大迦葉思惟言,當云何滅火,即念應以牛乳滅之。....是時大迦葉即取此乳以滅是火。(註23)

又,《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大•1450)中,也敘述了昔時賢劫中人壽二萬歲時,有佛世尊號曰迦攝如來,當他入於涅槃時,其時的國王吉利枳,就「積諸香木,而用焚燒;復以香乳,灑火令滅。」(註24)
        或許因為印度火葬是上層階級的葬法,因此,佛教中聖人如釋迦、輪王是採行火葬的。此外,火葬也是羅漢的葬法。
至於僧人,有採行火葬者,也有實行林葬的,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大•1451)裡,便提到有比丘火葬的例子:

緣在王舍城,時有苾芻名曰本勝,身死之後,舁至屍林,以火」焚葬。(註25)
        在《十誦律》中,有比丘死後林葬的例子,《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大•1805):

葬法中初科,前列四法,水葬飼魚龜,林葬濟禽獸,律下次引文,證諸部文中,但無水葬。闍維即火葬。《十誦》:比丘有病,念言死後僧分我錢,逐置羔中啜之。後死持棄林中,鳥啄腹破,故錢出也。(註26)

        又,戒律中提倡薄葬,可能也是促吏僧人採行林葬的原因之一。《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大•1483)中,提到比丘死時,埋葬物不得超過五錢:
問:比丘死,後人與買棺木衣服葬埋,與者犯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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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答曰:白僧與泥洹僧,僧祇支自覆,自餘應入僧師物。一切不得埋,埋過五錢者犯棄。(註27)

        總之,佛教戒律中並沒有特別指示僧人應該採取何種葬法,僧人的採行林葬可能和佛教的修行方法,特別是修禪與頭陀行有關。

        2.禪法、頭陀行與尸陀林

       佛教戒律中教導僧人的修行中,修禪和頭陀行都涉及尸陀林這個地點;而我考察中國中古時期實行林葬的僧人的生平和背景時,發現他們大都是禪僧。

       修禪是僧人修行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而尸陀林則是禪思靜慮理想的地點之一。王舍城的一位佑識比丘在教導名叫做小軍的比丘時,提及世尊的教誨,說比丘應該作的事是禪思和讀誦;後來小軍便到尸陀林中去坐禪,而得以斷除諸惑,得到正果:

然世尊說苾芻有二種應作事,所謂禪思讀誦。汝今槳何?白言:「失樂靜慮。」答曰:「甚善。」依法而教。時彼便往至寒林中棄屍之處,策勵勤修,斷諸結惑,證無生法,得阿羅漢果,離三界染。(註28)

屍陀林是修習禪觀中「不淨觀」最好的地點,佛陀為門徒說不淨觀,讚嘆修習不淨觀的功德。(註29)在律部的典籍中有云若用自心力或求教於有德之人,仍不能祛除煩惱者「當往屍林,獨居蘭若,修不淨觀,為四住念住,無常等想。」(註3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1421)中,也有比丘在屍陀林修習不淨觀的記載:「有諸比丘往塚間觀死屍,從足至頭,作不淨觀。」(註31)
        又,佛教戒律認為:僧人為了去除貪慾之心,應該在春、夏二季中行頭陀行,而頭陀行的內容之一就是在尸陀林住。頭陀,梵文dhuta,意即修治身心、棄捨貪欲,也稱作「頭陀行」、「頭陀事」、「頭陀功德」,主要是指去除衣服、飲食、住處三方面貪欲,有所謂的「十二頭陀行」。這十二個修行項目中、包括:在阿蘭若處住、常行乞食、次第乞食、受一食法、節量食、過午不得飲漿、著弊納衣、但三衣、在塚間住、在樹下坐、在露地坐、但坐不臥。(註32)僧人的戒律中,頭陀是很重要的,這是因為釋迦牟尼教導弟子隨道行、捨世樂,以去除貪欲為第一要務,而所謂的十二頭陀行就是針對除貪欲的修
行方法。《大智度論》(大•1509)云:「佛意令弟子隨道行、捨世樂,故讚十二頭陀。是佛意常以頭陀為本,有因緣不得已而聽餘事。」(註33)《四分律》中也屢屢提到佛陀讚歎稱說頭陀少欲知足、樂出離者。(註34)
        頭陀行中和居處有關的是在阿蘭若、在塚間(尸陀林)住、在樹下坐和在露地坐四項,為的是要除去對屋宇房舍和淫佚的貪欲。《菩薩戒本疏》(大•1814),卷下,第七<隨時頭陀戒>:

 於飲食中,有美食貪及多食貪,能障修善;為欲斷除美食貪,故常期今食,次第乞食。....為欲斷除屋宇故,常居樹下,迥露塚間。又為欲斷除婬佚貪故,常住塚間。....當知此中若依乞食無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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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唯有十二。若依乞食有差別,性便有十三。(註35)

因為在以上四個場所中,係以尸陀林最能去除人的貪慾放逸之心,所以成為一個修行的場所,《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大•1442,<入王宮門學處第八十二之一>:

佛在室羅伐城逝多林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諸苾芻曰:汝當於蘭若、檥下、或空室中、或山崖坎窟、或草、內、或居露地、或在屍林、或餘林中、或住邊房、受□弊臥具,向如是處,簡息外緣,端心靜慮,求斷煩惱。勿為放逸,後置憂悔。此即是我真誠教誡。

律部的典籍也常提及釋迦牟尼在尸陀林中修行居止之事,《摩訶僧祇律》(大•1425)便屢稱「佛住王舍城尸陀林中」。(註36)

        在尸陀林中修行,被視為精進的修行。《四分律》(大•1428)中提及瞻婆城中有一長者子,名叫守籠那,他出家後「往溫水河邊尸陀林中住,勤行精進,經行之處,血流污地,如屠殺處。」(註37)又,瞻婆城中有一者長子,名叫首羅那,因其富有,人稱「首羅那二十億」,他出家後「於尸陀林精進經行,足傷流血。」(註38)
        無論是陀頭行,或者是在尸陀林中修禪,可能都有僧人在其間世,就露屍在尸陀林。從第三世紀以後,有一些中國採石室痤葬這種露屍葬的僧人,就是在石窟中或石室中修行的期間圓寂,後來就葬在石室中。(註39)從諸《高僧傳》,可知林葬的僧人中也有行頭陀者,而以禪僧居多數。戒律、修觀和頭陀行都應和後來中國僧人採取此一葬法有關。

三、中國中古僧人的林葬

        文獻和石刻史料顯示:中國從第三世紀開始,就有僧人在死後實施露屍葬。中古僧人的露屍葬中,以石室瘞窟出現得較早;在第三世紀時就有僧人以石室瘞葬,到五世紀末才有僧人捨身林葬。從三世紀末至第五世紀末,幾個坐化於修禪石室的頭陀僧,可顯示出習禪、頭陀行和露屍葬的關連。(註40)

   (一)五至六世紀僧人的林葬

        見諸於文獻,最早施行林葬的僧人是東晉時代著名的僧人慧遠,他的採行林葬,顯示出戒律和禪法的雙重的影響。慧遠很重視戒律和禪法,先是,他有感於南方「禪法無聞,律藏殘缺」,於是遣令弟子法淨、法領等人,遠尋眾經,攜得梵本歸來,用以傳譯。(註41)此外,他也致力於搜尋律藏,並且補足了《十誦律》。原先,鳩摩羅什和弗若多羅共譯《十誦律》,才完成三分之二,弗若多羅便告棄世。慧遠深憾它的不齊全,後來聽說能誦此經的曇摩流支來華,便派遣弟子請他在關中譯出其他部分,使《十誦律》完備無缺。(註41)此外  ,他也致力於搜尋律藏,並且補足了《十誦經》。原先,鳩摩羅什和弗若多羅共譯《十誦經》,才完成三分之二,弗若多羅便告棄世。慧遠深憾他的不齊全,後來聽說能誦此經的曇摩流支來華便派遣弟子請他在關中譯出其他部分,使《十誦經》完備無缺。(註42)
        慧遠不僅重視律典,他本人更是躬身實踐,即使在病危時也沒有絲毫的鬆懈。佛教的律典對於僧人有許多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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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與規定,其中也包括僧人的用藥的<醫藥法>。晉安帝義熙十二年(416)八月六日,慧遠病危疾篤,耆年的大德僧人請他飲用鼓酒、米汁,他都不肯飲。後來,再請他飲蜜水漿,他命令律師查閱經書,看此漿是否可合乎律典的規定,就在尚未查完半數的經卷的當兒,慧遠闔然而逝。(註43)
        除了上述慧遠重視佛家戒律的事實外,<高僧傳•慧遠傳>記載「他內通佛典,外善群書」,對儒家經典十分熟習,曾經講《喪服經》,當時名人雷次宗、宗炳都執卷承旨。不過,他對僧人的喪禮,則遵從佛家的規制:「遠以凡夫之情難割,乃制七日展哀,遺命使露骸松下,既而弟子收葬。」(註44)
        另外,從梁朝山陰雲門寺僧人智順的例子,也可看出林葬和戒律的關係。當智順病重之時,好幾天不曾進食;有一天,他忽然要求吃齋飲,他的弟子曇和因為他絕穀日久,便偷偷用半合米雜煮齋飲,給食用。他吃了以後,覺察不對,便吐了出來,同時要求以水漱口,並且將曇和永遠逐出寺門。由此可見,他的戒行精嚴。武帝天監六年(507),智順遷化,「遺命露骸空地,以施蟲鳥」;不過,他的門人不忍心將他林葬,於是把他葬在雲門山寺之側,(註45)他終究能達成捨身的願望。
        五世紀不半葉,宋後廢帝元徵元年(473)九月,岷山(今四川松藩縣北)通雲寺僧人碩公(名邵碩)去世,也是採取林葬。他在臨終前囑咐道人法進:「可露吾骸」,後來就依他所言,將他屍體露置在寺院後的野地,予以林葬。(註46)
        另外,梁武帝天監三年(504),曾經有一段時期在湘州麓山寺「專業禪道」的荊州僧人慧球,也是「遺命露骸松下」;不過,他的弟子不忍心如此處理他的後事,他也未能達成死後林捨身的願望。(註47)


註釋

註1 研究這兩個問題的學者很多,僅舉一、二例:如真鍋廣濟,《地藏菩薩ソ研究》(京都,三密堂書店,1987年重版)StephenF.Teiser,The Scripture on the ten Kings(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94),Stephen F.Teiser,The Ghost Festival in Medieveal China(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杜斗威,《敦煌本佛說十王經校錄研究》(甘肅教育出版社,1989)。

註2 如:宮崎市定,<中國火葬考>,收入:《塚本善隆博士頌壽紀念佛教史學論文集》(京都:塚本博士頌壽念會,1961)。黃敏枝,<中國的火葬習俗>,收入:傅樂成教授紀念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傅樂成教授紀念論文集•中國史新論》(台北。1985)。那波利貞,火葬法ソ支那流傳ズ就ゅサ>,《支那學》,一卷七期,徐苹芳,<宋元時代的火葬>,《文物參考資料》九(1956)。

註3 《續高僧傳》(大•2060),(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五十卷),卷二十七,<遺身篇傳論>中說印度的四種葬法中,「東夏所傳,惟聞林、土;水火兩設,世罕其蹤。」六八五中。在《續高僧傳》中僅有一個僧人水葬的例子,卷十七,習禪二,<隋相州鄴下釋玄景傳>:「又曰:『吾當去矣,當願生世為善2識。』遂終於所住。即大業二年六月也。自生常立願,沈骸水中。及其沒後,遵用前旨。葬于紫陌河深瀅之中。三日往觀,所沈之處,返成沙墳,極高峻而水分兩派,道俗異其雅瑞,傳跡于今。」五六九下。

註4 <石室瘞窟----中國中古露屍葬的研究之二>,待刊稿;初稿曾在「史學、社會與變遷學術研討會」(台北,1997年5月2-4日)中宣讀。

註5 梁•慧皎撰、湯用彤校注,《高僧傳》(北京,中華書局,1992),卷六,義解三,<晉盧山釋慧遠傳>,221-222。

註6 《續高僧傳》,卷二十一,<隋西京延興寺釋通幽傳>,510上。

註7 同前書,卷八,<隋京師延興寺釋曇延傳>,489中。

註8 常盤大定,<三階教ソ母胎シウサソ寶山寺>,《宗教研究》,新第四卷(1927)。

註9 《大正新修大藏經》,第十七卷,714中、下。

註10  同前書,第三卷,226上、中。

註11 《賢愚經》(大•202)<摩訶薩埵以身施虎品第二>,<鋸陀身施品第十五>、<月光王頭施品第三十>,《大正新修大藏經》,第四卷,352-353、363-367、387-390。

註12 水尾現誠,<戒律ソ上ろヘ見ギ捨身>,《印度學佛教學研究》,十四卷二期。

註13 《續高僧傳》,卷二十七,遺身七,<隋京師郊南逸僧釋普安傳>,681上。

註14 同前書,卷二十七,<唐梓州沙門紹闍梨傳>,648上、中。

註15 玄奘、辨機原著,季羡林等校注,《大唐西域記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90第二次印刷),208。

註16 《續高僧傳》,卷二十七,遺身篇,傳論,685上,中。

註17 《佛本行集經》(大•190);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經》第四十卷,145中、下。

註18 同上。

註19 《大正新修大藏經》,第四十卷,145中、下。

註20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大•1451;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二十四卷),卷八,第二門第四子攝頌之餘,勝光王信佛因緣,239上。

註21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大•1442),收入:《大正新修 大藏經》,第二十三卷,709上。

註22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大•1450),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二十四卷,137中。

註23 《十誦律》(大•1435),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二十四卷,137中。

註24 《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二十四卷,137中。

註25 同前書,第二十四卷,336上、中。

註26 同前書,第四十卷,413上。
註27 同前書,第二十四卷,989下。
註28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二十三卷,656上。
註29
《四分律》(大•1428),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二十二卷,254中、下。
註30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大•1458),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二十四卷,608中。
註31 《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二十二卷,134中。
註32 《望月佛教大辭典》,2335、3758。
註33 《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二十五卷,538下。
註34 《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二十二卷,594上、958下、983中。
註35 同前書,第四十卷,683上。
註36 同前書,二十二卷,415上、481上。
註37 同前袙,第二十二卷,844中。
註38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1421),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經》第二十二卷,146上。
註39 <石室痤窟──中國中古佛教露屍葬研究之二>。
註40 同前文。
註41 湯用彤,《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台北,鼎文書局,1976),<宋初南方之禪法>條云:「盧山慧遠重禪法,曾使弟子往西或域求禪經戒律。」772。

註42 《高僧傳》 ,卷六,義解三,<晉盧山釋慧遠傳>,217-218。

註43 同前註,221。
註44 同前註,221-222。
註45 《高僧傳》,卷八,義解五,<梁山陰雲門山寺僧智順傳>,336。
註46 同前書,卷十,神異下,<宋岷山通雲寺邵碩>,389。
註47 同前書,,八義五,<梁荊州釋慧球傳>,33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