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制與唐律對佛教徒的約制力
--以毀謗三寶及盜毀三寶物為例
賴建成
中國歷史學會史學集刊/第19期
中國歷史學會出版
頁135-145


135頁 一、緒論 世界上任何公約、規章,不會有永久效力,也非一成不 變,唯有宗教徒的戒律例外。一般的世戒,祇有形式的遵守 ,並無戒體的納受,所以沒有戒罪與性罪的分別。律藏被列 為佛教的三藏之一,與經藏、論藏鼎足而立,並以專門談戒 的律藏為佛法住世的樞紐,所以有其整套的體系,比如將戒 的構成,分為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大科目。雖云不殺 、不盜乃至不飲酒,但這也僅是守世戒而非佛戒。(註1) 佛陀制戒的目的,是希望佛弟子如法持戒,如法持戒的 作用是為了增長功德,但此功德之來,均由悲心的陶養。因 此不論大乘小乘、顯宗密宗,對於佛制的行持看得極為重要 。由戒律的設置以及律學之發展,可以窺知佛教如何面對俗 世,如何清淨心靈、擺脫束縛以達自在的究竟之道。 佛教自漢末傳入中土,發展到隋唐,其影響力已極為深 弘。本文雖以盜毀三寶物來看佛制與唐律對佛教徒的約制力 ,但也可以因此探知佛教思想如何影響人類的心性與行為。 二、佛教的戒律概說 佛陀成道的最初數年之中,根本沒有戒律,因為初期的 佛弟子,根器深厚,常一聞佛法,旋能證得果位。小乘初果 斷邪淫,三果斷一切淫,至於偷盜、妄語,當然不會再有, 所以初期的僧團,用不著制定戒律約束。直到佛陀成道後的 第五年,有比丘犯淫戒,佛教的戒律才陸續制定。這一方面 也是因為僧團人數增加,為了維護僧團的清淨莊嚴,一方面 也為了保護比丘們的戒體不失。 136頁 戒的功能,是在斷絕生死道中的業緣、業因。佛子若無 戒律作為生活軌範,了生脫死是不容易的﹔且僧團若無戒律 作為統攝教化的綱領,佛教的狀態不唯是一盤散沙,也將烏 煙瘴氣,因此,佛陀在臨將入滅之時,示意後世的佛子,應 當以戒為師。(註2) 華嚴經上說﹕「戒為無上菩提本」。戒律的尊嚴,係佛 教的根本精神之一。所以,凡為佛子,不論在家或者出家, 一進佛門的第一件大事,便是受戒,否則即使自稱信佛、學 佛,也是不為佛教所承認的。佛教的戒律,因佛子身分及等 級之差別,有如下的各種名稱﹕ 甲、在家戒,共有四種﹕ 一、三歸戒 二、五戒 三、八關戒齋 四、菩薩戒 乙、出家戒,共有五種﹕ 一、沙彌及沙彌尼戒 二、式叉摩尼戒 三、比丘尼戒 四、比丘戒 五、菩薩戒 戒律之中,殺、盜、淫、妄、酒的五條戒,是佛戒之中最簡 單的項目,但也是一切佛戒的根本,故稱五戒為根本戒。無 論是八戒、十戒、比丘、比丘尼戒,乃至菩薩戒,無一不是 根據五戒引生的,也沒有不將五戒列為重戒的。 值得注意的是,佛門的戒律是有層次的,所以在身分上 說,也有嚴格的區別。在羯磨法中的規定,佛子犯戒,如不 自行發 137頁 露,見他犯戒的人,應該勸他發露懺悔,要是三諫不聽,便 在大眾於羯磨之際,為之舉罪,使得大眾以會議的方式來處 罰他。但是舉罪也有層次類別的限制。比丘可舉七眾過,比 丘尼則除比丘外可舉六眾過﹔出家眾可舉在家眾過,在家眾 不得舉出家眾過。此外,比丘可以研究一切戒律,可以教誡 一切人,餘眾則不能。比丘尼不得研究比丘戒,在家眾不許 聽誦大戒。 人人持戒,佛教必然興隆。但是提倡佛制的尊嚴,在中 國政治體制下,殊為困難。 三、唐律對僧侶的限制 佛教在中國能得到廣大群眾的信奉,得力於六度四攝的 菩薩道,但是佛教的事業和觀念,在政治上卻和君主專制「 恩賞自上出」的傳統思想相矛盾。在政、教衝突之下,大多 是統治者以政治力量,強制宗教就範,如隋煬帝即是創立了 君主專制政治的宗教政策的典型,其後歷代君主,不論有德 無德、有能無能,莫不亦步亦趨效法他的作為。至於唐初佛 教與唐政權的關係,明復法師在「中國僧官制度研究」中有 如此的說明﹕ 本來,唐初僧林之中人才鼎盛,各地寺院,物阜 財豐,以之從事社會福祉之創造,遂使那時大兵之後 的社會資生事業,大部分掌握到僧寺手中。而且有很 多地方,寺院保有自衛武力,乃至地方政府被破壞後 ,他們竟代理官方綏撫災黎,救濟遺孑。一時社會對 僧寺的依仗,超過對唐政府的擁戴。因而唐室為求發 展,也就把僧寺視同一般割據的群雄,當作爭取民眾 與資財的對手。法雅在這份工作上甘充貓腳爪,為之 火中取栗。而實際上大規模的推行者,還是唐太宗。 ……他登極之後,為了安撫人心,雖曾撤銷了汰僧令 ,還在河北一帶創建十所大寺,為國殤追福,但依舊 不能無視佛寺僧尼在社會上經濟上對無限王權的妨礙 。(註3) 由於佛寺僧尼在社會上、經濟上的力量,有礙王權的伸張, 唐政府為了穩固政權、方便管理僧團,曾制定種種法令及限 制。這些限制,依黃運善喜生「中國佛教法難研究」一文的 見解,有四項﹕一為限制寺院及僧侶數量﹔二為建立僧官制 度﹔三為建立「以官轄寺,以寺轄僧」制度﹔四為繩之以世 俗法律。(註4)這四項手段的推行,對中國佛教發展造成很 大的傷害。 就「以官轄寺,以寺轄僧」制度而言,這個制度依目前 發現的資料係建立於唐玄宗天寶五載五月,其方法是運用度 牒制度 138頁 。(註5)在度牒上記明僧人的名號及所屬寺宇,以為身份證 明之用,外出時必需隨身攜帶以備檢查。然後賦予寺院住持 和尚無上的權利,僧侶的一舉一動均要向住持和尚報備,然 後住持和尚或三綱執事再向僧官報告。僧人不得越級報告, 否則將受罰,如釋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載南天竺三藏 寶月在會昌元年六月十一日,趁皇上降誕日赴內道場,進表 請歸本國,結果以不先咨開府,犯越官罪,故寶月弟子三人 各決七棒,通事僧決十棒。(註6) 唐代所頒的律令,有許多條文的施行,與僧團戒律抵觸 ,進而使僧團運作產生變質。如唐律疏議卷八「衛禁」謂﹕ 「諸私度關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已至越所而未度 者,減五等。」(註7) 本來僧侶遊方,是合乎戒律,有益修 行的事,但在法令重重限制之下,僧侶行腳相當困難,所以 玄奘要靠霜檢出關,偷渡出境以求法﹔鑒真渡日,因被檢舉 而數次功敗垂成﹔日僧圓珍在長安城外等侯後至之僧侶,而 受到店主警告﹔這些都足以證明佛法弘傳的阻礙與無奈。(註8) 此外,唐律疏議卷十八「盜賊」謂﹕「諸造妖書及妖言 者,絞。」其認定的標準是﹕「造,謂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 ,妄說吉凶,涉於不順者。」 (註9)這個條文,在排佛者看 來,佛經語錄無非也是妖書妖言,做對排佛者而言多了一項 藉口。又同書卷六「名例」謂﹕「諸稱道士、女官者,僧、 尼同。」「觀寺部曲、奴婢於三綱,與主之期親同。」(註10) 這個條文明示,僧侶犯姦盜,同凡人之法。這個條文的實 施,和「以官轄寺,以寺轄僧」制度的配合,造成三綱執事 和尚的莫大權威與寺廟家庭化。剃度師的地位脫穎而出,地 位在授戒師、傳法師之上,形成日後的子孫廟。由此可知, 中國佛教無法如律而行,是有相當的歷史背景。 四、佛教對三寶及三寶物之重視 佛教的一切戒,皆以歸依三寶為根本。三寶就是佛、法 、僧,因為在佛、法、僧中,能夠產生無量的功德,其能化 導眾生離苦得樂,所以是寶。 三寶的種類,古來有很多種的分別法。(註11) 依釋聖 嚴「戒律學綱要」,可分為兩大類﹕一從事相上說,有住持 三寶與化相三寶﹔一從理體上說,有一體三寶與理體三寶。 (註12)我們凡夫所能見的,祇有事相中的住持三寶,事相中 的化相 139頁 三寶,唯有佛陀住世應化之際才有。三寶之中,應以佛為貴 ,法為高,僧為重。但佛陀入滅後,佛教的道場,由僧寶住 持,佛教的經典,由僧寶保存,佛教的文化,由僧寶傳播, 佛教的信眾,由僧寶接引。因此,佛陀在世時,佛教以佛陀 為軸心,佛陀入滅後,佛教則以僧寶為重心。而毀謗三寶者 ,犯的是波羅夷罪。 其次談三寶物。三寶物即佛物、法物、僧物。(註13)佛 物有四種。一佛受用物。即殿堂、衣服、床帳等不得互用, 若曾佛用者,祇得著塔內供養,不得移易使用。如五百問經 云﹕「佛堂柱木壞,有施主修換訖,其故者施僧,僧不得用 之。」二施屬佛物,五百問經云﹕「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棄 ,若僧盡去當白僧,僧聽將去無罪。」又云﹕「佛物得賣買 取供養具。」十誦律云﹕「以佛塔物出息,聽之。」三供養 佛物,僧祇律云﹕「供養佛華多聽賣買,香油猶多者更賣, 著佛無盡財中。」五百問經云﹕「佛幡多欲作餘事者,若施 主不許,不得。」四獻佛物,律云﹕「供養佛塔食,治塔人 得食。」善見律云﹕「佛前獻飯,侍佛比丘得食,或白衣侍 佛者亦得食。」荼毘經云﹕「佛滅度後一切信施物,應用造 佛像及佛衣幡蓋,買香油、華以供養佛,餘不得用,餘用者 犯盜罪。」 法物者,如箱、函、簏、巾、□、櫃等,本是經物,不 可回改別用。僧物有四種﹕一為常住,謂眾僧舍宇、什物、 樹木、田園、僕畜,米麥等物,以體局當處不通餘界,但得 受用,不通分賣。二為十方常住,謂如一寺中供僧成熟飲食 等,以體通十方,唯局本處。善見律有云﹕「不打糧食,犯 盜罪。」此蓋召十方僧故,以此物十方有分故。三為現前常 住,包括物現前和人現前,謂此物唯施此處現前僧。四為十 方現前常住,謂亡僧輕物,施體通十方,唯局本處現前僧得 分。(釋氏要覽卷中) 五、毀謗三寶及盜毀三寶物犯何罪 佛教尊重三寶,凡是毀謗三寶,無論在家、出家都是犯 波羅夷罪。波羅夷罪是現在失去戒體,死後當墮地獄的大罪 。至於盜三寶物,也是同罪。佛經上說﹕「經卷法器,一切 三寶用品,莊嚴財物,皆不得盜。若盜值五錢,皆犯不可悔 罪。」另外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卷下亦云﹕「若佛子自盜 、教人盜、方便盜、咒盜、盜因、盜緣、盜法、盜業,乃至 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而菩薩應 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而反更盜人 財物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140頁 」在家菩薩戒本盜戒第二亦云﹕「優婆(塞、夷)戒,雖為 身命,不得偷盜,乃至一錢。若破是戒,是人即失優婆戒, 是人尚不能得煖法,況須陀洹至阿那含,是名破戒優婆(塞 、夷)臭、旃陀羅垢結。優婆(塞、夷)戒是名二重。」 唐代律法規定私度入道罪,如唐律疏議卷第十二戶婚謂 ﹕「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已除貫者,徒一年。本貫 主司及觀寺三綱知情者,與同罪。若犯法合出觀寺,經斷不 還俗者,從私度法。即監臨之官,私輒度人者,一人杖一百 ,二人加一等。」雖然有此條戒私度的明文,但唐朝一代私 度風氣熾盛,這是一件值得深究的事。 此外,唐律令亦戒盜毀三寶物,如唐律疏議卷第十九賊 盜謂﹕「諸盜毀天尊像、佛像者,徒三年。即道士、女官盜 毀天尊像,僧、尼盜毀佛像者,加役流。真人、菩薩各減一 等。盜而供養者,杖一百。」有唐一代君主大抵例行佛事, 也常隨己之好惡而沙汰沙門,甚至毀寺。君主的敕令常與此 條文相矛盾,這也是一件值得研究的問題。 六、盜毀三寶物結罪處 佛教徒強調依戒律而修行,有所謂「僧事僧斷」的行事 。如大毘婆沙論謂﹕「問云,若盜佛塔物,於誰處得根本業 道。答,於國王施主及守護人天處結罪﹔有說,於佛邊結罪 ,此物為佛攝受故。若盜亡僧物者,若已作羯磨,於羯磨眾 處得,若未作羯磨者,普於一切善說法眾處得根本業道。」 (註14) 由上述可知,佛教在印度,盜佛物有由國王處結罪的說 法。但按教界通常的說法是「僧事僧斷」,也就是以僧團大 眾的意見和力量,來解決僧團大眾的各種事業,即靠羯磨法 行事。然佛教在中國流行時,卻常受政治力量的干預,如唐 高宗永徽六年五月玄奘法師上奏謂﹕「永徽初,敕僧有過情 難知者,可同俗法相勘,邊遠官司動行枷杖,虧辱法師。」 (註15)這種以俗法干涉三寶的情事,自唐高祖以來常有的 現象,如武德九年五月下詔﹕「以沙門、道士苟避征徭、不 守戒律,而寺觀鄰接廛邸、溷雜屠配,非所以為垂教。其僧 道戒行虧闕者,並令罷道,精勤練行者,並就大寺、觀居止 ,供給衣食。京師留寺三所、觀一所,諸州各留一所,餘皆 罷之。」太宗時,對佛教的干涉及管制亦力,如貞觀九年十 月,玄琬法師終於延興寺,遺表有云﹕「聖帝方尊事三寶, 不應使沙門與百姓同科,乞今僧有過者,並付所屬以內律治 之。」帝嘉納焉。十一月詔曰﹕「比緣喪亂僧徒減 141頁 少,華室寶塔窺戶無人,其令天下度僧尼三千人,有司詳定 ,務取德業精明者以聞。僧徒有假托醫巫、左道惑眾,造詣 官曹屬致贓賄者,朕在情持護必無寬貸,諸犯過者宜令所司 準內律明為條制。」(註16)當時論佛道名位先後問題,太 宗詔以老子在佛先,而釋智實、法琳因力爭,忤帝之旨意, 帝怒杖釋智實於朝堂,民其服流之岭表而終。(註17)後如 非玄奘大師由印度取經回國,得朝廷禮重,則佛教法難不待 武宗會昌時即已爆發。唐太宗晚年轉心向善,薨前曾召玄奘 大師陪從,且自愧謂﹕「與法師相見恨晚,未盡弘法之意。 」(註18)高宗麟德元年二月玄奘大師往生,帝哭之慟,廢 朝五日,顧左右曰﹕「國寶永失,可為痛心,敕用佛故事金 棺銀槨。」詔褒恤葬於滻水之東,四方會葬者百萬人。(註19) 政、教關係可從僧政上去探求。日本僧圓仁於唐開成、 會昌間來華巡禮,歸去著有「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書卷一 云﹕「唐國有僧錄、僧正、寺監三種色。僧錄統領天下諸寺 ,整理佛法﹔僧正唯在一都監管內﹔寺監限在一寺。自外方 有三綱並庫司。」至於三綱的權責,唐六典卷四有謂﹕「凡 天下寺總五千三百五十八所,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 維那一人,共綱眾事。」釋贊寧大宋僧史略亦提及三綱權責 之增大,其云﹕「唐初數葉不立僧主,各寺設此三官而已。 至元和長慶間,立左右街僧錄,總錄僧尼,或有事則先白錄 司,後報官方。……至唐末多立,受依止闍梨一員,亦稱法 主。今朝秉律員,位最早者號宗主亦同也。依止闍梨或當敕 補者,蓋道俗之間,有爭不分曲直,告其剖斷,令人息爭, 故號之也。」(註20) 由上文可知「僧事僧斷」是佛教徒如佛制而行的,其教 化功德甚大。但「僧事僧斷」的羯磨法,對政府而言猶如國 法中另有私法,這是中國大一統專制政權所難容的。因此, 佛教僧伽遂在政治力量下,因「以官轄寺,以寺轄僧」制度 之推行,而使其運作僵化,此後佛教之安危與勢力之消長, 幾乎繫於帝王之好惡與士大夫之態度。 七、盜毀三寶物對佛教徒心理的影響 對佛教徒而言,不論在家眾、出家眾,毀謗三寶及盜毀 三寶物,是犯波羅夷罪,是犯不可悔罪。此罪過猶如世法之 死刑重罪,犯盜罪的佛子是生不起煖樂心的,自然也得不到 煖法。這條戒律,目的在保持佛子戒體之不失,其對佛子的 影響力甚大,如佛祖統紀卷第三十九永徽五年條下謂﹕ 142頁 西京勝光寺沙門孝贄,親姻往來,數以寺果啖之 ,未幾得嘔血之疾。自云「|每欲疾作,見赤衣使者 ,將往黑林中大風吹散肢節,頃之又引向臺觀,上一 人儀容可畏,厲聲責之曰﹕『何得以寺果飼親姻。』 言已而失。」贄懼,即計直償眾僧,月餘乃免。(註21) 同書卷第三十九高宗儀鳳二年條下云﹕ 國清寺僧知□為直歲,將常住布十端與始豐縣丞 李意及,久而不還,□死作寺家奴,背有智□字。既 而丞亦死,亦作寺家奴,背亦有李意及字。(註22) 同書卷第三十九高宗調露元年條下曰﹕ 汾州啟福寺主惠澄染患,牛吼而終。寺僧長寧夜 見澄來,形色憔悴,云﹕「為互用三寶物,受苦難言 ,諸罪差輕,唯用伽藍物為至重,願賜救濟。」寧即 為誦經懺罪,月餘復來云﹕「承利益,已得見苦,別 居一處,但未知得脫之日。」(註23) 同書卷第三十九中宗永昌元年條下謂﹕ 揚州白塔寺沙門道昶,掌知僧物自在侵用。忽有 冥官數人,白日入房,曳昶下地,欲斷其頸,昶驚叫 乞命,官厲聲言﹕「合房資財並送還僧,當放汝活。 」昶叩頭言﹕「不敢違命。」即聲鐘集眾,罄捨衣物 ,造像設齋,冥官三日復至,見昶一缽一衲,不言而 去,昶自是進修,卒成明行。(註24) 同書卷第四十玄宗開元十五年條下云﹕ 敕,天下村坊佛堂小者,並拆除之,功德移入近 寺堂,大者皆令封閉。公私望風,凡大屋大像亦被殘 毀。敕下豫州,新息令李虛方醉,而州符至,大怒, 約胥正敢毀拆者斬。虛行事多違戾,非有意全佛屋也 。後病死,既斂聞棺中指戛聲,母促開之,乃生。時 暑月身頗瘡爛,月餘方愈,自言﹕『初為兩吏拘至王 庭,見前新息吏,亡經年矣,謂虛曰﹕『長官殺害為 心,今當受報。』虛聞大懼,請救,吏曰﹕『去歲拆 佛堂、長官界內獨全,此功德彌天,不合此間追攝, 王若問,但以此對。』頃之見王,有人持一通案,吏 讀曰﹕『李虛專學割羊腳,合杖一百仍割身肉。』虛 曰﹕『去歲敕毀佛堂,虛界 143頁 內獨存之,願此功德以折前罪。』王驚曰﹕『審有此 不﹖』吏曰﹕『有福簿在天堂。』王令檢之,吏讀曰 ﹕『去歲毀拆佛堂,新息一縣獨存,合折一生無數罪 惡,延年三十。』言畢,罪簿火出焚之略盡,乃敕兩 吏送還,後三十無疾而終。(註25) 同書卷第四十二武宗會昌六年條下曰﹕ 長安有人夜行,經周穆王陵,見人從空中下,朱 衣執版,宣言「冢尉何在。」二吏從墓出曰﹕「在此 。」朱衣曰﹕「錄西海君使者何時當至。」吏曰﹕「 計程可十八日。」朱衣曰﹕「何稽留若此。」吏曰﹕ 「李炎坐毀佛教,奪壽去位,當與四海君同發其魂。 」有賈客鈴聲東來,朱衣二吏忽不見,後數日上果病 崩。(註26) 同書卷第四十二宣宗大中元年三月條下云﹕ 李德裕專權日久,帝惡之貶潮州司馬。頃之再貶 崖州司戶,惡疾而卒。初是有僧通宿世事,謂德裕曰 ﹕「公當萬里南行,平生食萬羊,今九千五百矣,羊 未盡猶有還日。」德裕曰﹕「吾嘗夢行晉山,見山上 盡目皆羊,牧人曰此公平生所食也。」後旬日振武節 度使李暨饋羊四百,僧曰﹕「夢羊將滿,公其不還。 」後果卒於朱崖。(註27) 上述奇異事跡,涉及神秘經驗的問題,但由此中所展現 的輪迴業報思想,可知曉佛教對佛子與俗世的勸化,也由此 類事跡中得窺政教之間的衝突以及佛教在有唐一朝對民間影 響力之大。但此類事跡,對不信佛者而言,常視為是無稽之 談。兩者之間的最大差異實緣於信受與無明。 至於俗世對三寶的尊重,唐律有所規定,但君王常隨己 之好惡而轉移,官僚們亦常以此揣摩君王之心理,不合旨意 則有失官之危險,合者更不在活下深受器重,這在唐朝不乏 其例,如佛祖統紀卷第四十一德宗貞元三年條下云﹕ 京兆尹宗文炫奏曰﹕「乞以鄉落廢寺為學舍材。 」敕曰﹕「奉佛之宮轉為儒館,此侵三寶之漸,罪在 不宥。」炫慚懼,即日自解歸。(註28) 即使政府排佛,不乏僧侶不惜性命力爭,官僚亦有敬重佛法 ,不敢有毀三寶之舉,如釋圓仁在「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 四談及武宗廢佛時云﹕ 144頁 唯黃河以北,鎮幽魏路等四節度,元來敬重佛法 ,不毀拆寺舍,不條疏僧尼,佛法之事,一切不動之 。頻有敕使勘罰,云﹕「天子自來毀拆焚燒,即可然 矣,臣等不能作此事也。」(註29) 八、結論 佛教徒重視三寶物,目的在提昇心靈的淨化,其視謗毀 三寶及盜毀三寶物是不可悔罪,雖受世法的制裁,但性罪仍 在。犯不可悔罪,照有些佛經的說法是不免墮入惡趣,但因 佛法是慈悲的,因此有些經典就說無畏施可減輕業報之苦。 由佛祖統紀、太平廣記的報應事跡來看,佛教的輪迴業 報影響人心甚鉅,但不信佛者亦常以此攻訐佛教「以天堂誘 喻人,以地獄威嚇人」。即使不信佛者道出了部分歷史的真 相,但就佛教而言,因果業報是不爽的,以輪迴業報示人向 善,是方便法門,它是朝向解脫之道的增上緣,所以不可忽 視它對佛法的重要性。 總之,世法是有漏的,它雖可制裁人之物性,但對人的 心性的束縛是有限的。在這方面,佛法正可以彌縫其漏。佛 教戒律中所云的性罪,在提示人戒體之可貴,人間的和協安 樂,唯有人人發揮菩薩行布施才能建立。佛教徒如能如律而 行,則世間即無「佛教是出世,還是入世」無明的爭辯。教 團和政教關係也能融洽而有助於有情世界物性和心靈的提昇 與淨化。 註釋 (註 1) 釋聖嚴戒律學綱要,頁四九~五五。(東初出版社 印行,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五版)。 (註 2) 鳩摩羅什譯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大正藏第十二 卷頁一一一○。(新文豐出版公司印行,民國六十 八年九月)。 (註 3) 釋明復中國僧官制度研究,頁五五~五六。(明文 書局印行,民國七十年三月初版)。 (註 4) 黃運喜「中國佛教法難研究」,獅子吼雜誌第二十 四卷第五期(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出版),頁 三○~三三。 (註 5) 釋志磐佛祖統紀第四十,佛教大藏經第七十五冊史 傳部二,頁八八上。(佛教出版社印行,民國六十 七年三月)。 (註 6) 釋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第三,頁八六下~八七 上。(文海出版社印行,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版) 。 145頁 (註 7) 長孫無忌等唐律疏議卷第八,頁一七二~一七三。 (弘文出版社印行,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初版)。 (註 8) 同註4。玄奘事跡,參見高僧傳初集卷四﹔鑒真事 跡,參見鑒安「東渡弘法的鑒真大師」一文。 (註 9) 長孫無忌等唐律疏議卷第十八,頁三四五。 (註 10) 同前書卷第六,頁一四三~一四四。 (註 11) 釋道誠釋氏要覽卷中,頁二八三有同體三寶、別體 三寶與住持三寶。 (註 12) 釋聖嚴戒律學綱要,頁三三~三四。 (註 13) 釋道誠釋氏要覽卷中,頁二八九上。 (註 14) 釋道誠釋氏要覽卷中,頁二八九中。 (註 15) 釋志磐佛祖統紀第三十九,頁八○下。 (註 16) 同前書,頁七八下。 (註 17) 同註16。 (註 18) 同前書,頁八○上。 (註 19) 同前書,頁八一上。 (註 20) 釋贊寧大宋僧史略卷中,頁二四五上。 (註 22) 同前書,頁八二上。 (註 23) 同前書,頁八二下。 (註 24) 同前書,頁八二下~八一上。 (註 25) 同前書卷第四十,頁八六下。 (註 26) 同前書卷第四十二,頁九六下。 (註 27) 同前書卷第四十二,頁九七上。 (註 28) 同前書卷第四十一,頁九○下。 (註 29) 釋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第四,頁一○九上。